舍得酒业抽逃资本,抽逃出资如何处罚

1,抽逃出资如何处罚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如何处罚

2,抽逃出资认定和处罚

一 抽逃出资的认定: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的是投资企业成立后的资产,侵占行为有隐蔽性,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出资责任;二 抽逃出资的处罚《刑法》第159 条: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 %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认定和处罚

3,求高手抽逃资金怎样做会计分录

这是标准的抽逃注册资金,借款验资,然后验资结束后再还款。属于违法行为。你可让法人代表写张借据,等于他借款去进货,督促他尽快补齐资金。验资时:借:银行存款80000 贷:实收资本80000还款时:借:其他应收款-法人代表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2楼的是正解,不过只能在1年内做,如果股东借款超过1年,税务局会让缴20%个人所得税,也就是16000元,我想你们老板当然不愿意交。 到目前为止,这种标准式的抽逃资金形为并没有非常好的会计处理方式。 个人认为:找费用或者材料、固定资产发票,以股东个人借款形式借出去,然后付费用或者材料、固定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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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抽逃资本金一般是怎么操作的阿

抽逃资本金是违法的,怎么操作,就是违法着为占用或占有他人资金先以合法的方式注册公司投入资本,在公司实际经营中或注册后将注入的资金抽走,用其他投入的资金运行,这样的公司风险是人家的,赚了钱是自已的,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国家是不允许这样的空壳公司的,一旦查出或发现是要受到处罚的。
违法的。 资本金是指投资人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以外的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与其注册资本相一致。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曾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相关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我国公司法也将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公司法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法中还明确规定,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使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抽逃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实收资本应相对固定不变,若要发生增减变动,也必须事先经过企业超半数的投资者同意,而且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什么是抽逃注册资本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   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总之,这些“空壳”公司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6,公司抽逃资金如何界定如何处罚

企业抽逃资金的实质是虚假出资问题,当企业收到出资人投入的资金,一般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实物资产中的房屋、运输工具在委托注册资本审验时,第一、必须先行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第二、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然后由投资各方认可其投资价值后,才能确认其投资额;在这种情况下,客观难以产生资金抽逃现象。所谓资金抽逃,一般都是以货币资金出资时,货币资金到账审验后,很快就被转出企业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行为,与股东借款存在严格的区别。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的政策界定,股东借款不属于股东抽逃行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东借款一般应按照股东分红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股东虚假出资,通常是在货币出资后,以其他的名义在公司设立期间转出企业的一种夸大企业资信能力的欺诈行为。
你的情况一般不会的,你可以用借款形式进行,要非法人比较好。 到年底需要回来一次,否则工商年检不通过的,哈哈。 如果要做商业资金还是不可以少的。如果不需要那么多可以少注册点啊,。
很明显,法律针对类似的问题只有事件已经发生的行为才能有效,而对预谋的是无效的,所以作为公司的咕咚来说,只有多监督,多管理,才能防止问题的发生
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在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愿抛砖引玉: 1 、注册资金的概念。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 “ 虚拟资产 ” 。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 、股东借款不能算是 “ 抽逃资金 ”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 “ 抽逃资金 ” 。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 100 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 60 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 “ 抽逃资金 ” ,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 100 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 40 万元。但是笔者认为,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7,抽逃出资情况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虚报出资。  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资本,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股东撤回自己的出资,那么就属于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财产。这主要是为了体现现代公司制度,即公司财产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股东在出资结束后,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为公司所有,股东个人再抽逃资金就成了侵犯公司财产权或所有权了。  在司法实践中,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如何认定发起人虚假出资呢?笔者试举一例(下文简称“李某虚假出资案”)结合本文加以分析:某市安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洁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李一、李二、李三三兄弟于2012年8月18日出资设立,李一出资50万元,李二以一辆价值40万元自有奥迪轿车出资,李三出资10万元,上述出资由与李一关系密切的中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后因有人举报,某市工商局对安洁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查明,李一的50万元始终没有缴纳到公司账上,中庸所仅凭李一提供的支票存根和银行进账单等做出资金到账的验资证明,根本没有对这些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李二的轿车也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由其继续使用,中庸所凭李二提供的轿车到货单验资,没有调查核实;李三的10万元出资款已经足额存入公司账户。最后,某市工商局认定李一、李二虚假出资并进行了处罚。  笔者认为,发起人虚假出资行为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虚假出资的主体应为公司发起人。鉴于本文探讨的是发起人的虚假出资问题,顺理成章,虚假出资的主体应当为发起人。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股东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的统称。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答:抽逃出资行为是目前公司制企业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在审计定性上主要依据《公司法》第20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  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除《公司法》第209条和《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抽逃出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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