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营业执照查询 青岛
企业名称 青岛海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营业场所) 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6号1301户
年检管辖 市南分局中山路工商所
年检状态 审核通过
是真实的
2,山东省黄酒代理谁家好
青岛九盛酒业有限公司www.jiushengjiuye.com即墨黄酒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足迹,即墨黄酒是一种优级黍米酿造的粮食酒,其营养非常丰富,入口醇香绵软,具有保健功能的一款酒
吉林有黄酒
3,谁知道条码是6940388269115的这款冰酒哪里有卖呀
经过条形码系统查询得到这个条形码对应的注册信息是
烟台艾昂塞诺酒业有限公司
山东青岛艾讯条码技术小组提供www.ausense.com
北京好多地方都有的
天津和北京很近 你来北京卖好了
大概100多一点一瓶 国产的那种
原产的就很贵了
4,请问青岛现在比较有名的卖红酒的地方叫什么
青岛法博诗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唯一一家法国人经营的红酒公司
青岛法博诗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唯一一家由法国人经营的葡萄酒公司,公司有网站、新浪认证微博,欢迎选购。
青岛奥帆基地那边有家东洲富隆品质还是不错的,品种也多,很多进口红酒都能买的到,你可以去看看,地址就在青岛奥帆基地3号门这边。青岛越秀路2号。需要什么服务可以问一下0 53 2-83 87 88 18
青山
是在新贵都里的那家吗,至少是正宗进口的法国酒
5,条形码为6944181117918 的商品是什么
" 暂时没有您要找的商品!系统为您提供该商品的厂商详细信息! "厂商识别代码 69441811企业名称(中文): 上海蝶莱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英文): 注册地址(中文):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松路68号
06901035608596 的商品有: " 商标: 青岛啤酒 发布厂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条码: 06901035608596 名称: 青岛啤酒11度330毫升*24青岛风光罐啤 规格型号: 330824
6,我想做个酒城想找红酒的代理商去哪找进口红酒是不是都有省级代
阿里巴巴上找,然后电话联系,或者在超市看看红酒瓶后的标签,跟他们合作
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是女王集团旗下的一生产企业。 女王集团,总部位于英国伦敦,酒厂位于苏格兰东海岸的安格斯邓迪威士忌产区,提起女王威士忌,这就要追朔到公元1828年苏格兰马克力普家族乔治.哈统在当地创办了一个加工威士忌的家庭作 坊,酿出了一桶桶具有酒味独特、香气浓郁的威士忌酒,由于马克力普家族是当时苏格兰国王贴身侍卫的首领,于是就把这些芳香怡人、口感强劲、浓郁,极具有个性的烈性饮品带进了皇宫,后来被当时英国皇室指定为宫廷饮料,随着时间的推移,创办人乔治。哈统不断的改进酿造工艺,并在当地创办了具有合法手续的苏格兰威士忌酿酒厂,正式起名为“皇家”、“女王”、”皇家旗兵”及“诗丹迪”等品牌,从此女王集团 的Imperial’e女王威士忌走上了国际的历史舞台。目前女王集团以伦敦为核心,在苏格兰、美国、马来西亚、中国都有自己的灌装厂。
女王威士忌自2007年来到中国以后,经过女王公司不懈努力,在中国建立了自己的灌装厂,由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作为亚太地区的运营商,目前公司主要经营女王诗丹迪12年、18年及皇家旗兵12年,21年苏格兰威士忌的生产和销售, 2012年公司又将隆重推出女王VSOP、XO干邑白兰地及MK-307伦敦伏特加系列。
本公司产品均为进口原装酒,女王集团以市场为基础,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不断开发出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卓越系列产品。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本着“质量第一,诚信为本,交货快捷”的经营守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得到了广大新老客户的支持和信任。产品已辐射全国,畅销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深圳、成都、温州等大中城市深受消费者欢迎。质量保证,手续齐全,假一罚十,
7,商标侵权案例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 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商标侵权是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判决,最高赔偿数额为50万。但还是得结合实际。按你的情况,如果你之前那家店支付了加盟费的话,你可能要赔偿加盟费这个数额,也许可能多一点。
你如果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只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不能突出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