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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1号原告:吕成猛,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河东社区一里白新村烟厂家属楼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成猛与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吕成猛诉称,2016年4月,原告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告方业务员误导原告办理消费贷款,原告随后归还了购买手机的借款。2016年6月10日,原告接到被告电话,声称为原告办理了2万元的消费贷款,并将该款打入原告银行卡中。原告发现被告违法约定了客户服务费、贷款管理费、手续费、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并为原告办理了人寿保险。经多次与被告协商,原告自愿偿还借款2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偿还利息,但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无效,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3月2日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时,已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本合同的签订地为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99号安高城市广场办1104。2016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贷款现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现金贷款合同),《现金贷款合同》的贷款确认函约定,贷款人和借款人确认借款人申请的个人贷款为借款人根据各方于2016年3月2日已签订的《消费信贷合同》申请的贷款,受《消费信贷合同》的约束。现金贷款合同中的《合同的重要事项提示》第8条约定,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成猛和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签订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及《现金贷款合同》的贷款确认函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柏永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科 根据以上民事裁定书来看,是诉讼成功了,但是所有民事诉讼都讲究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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