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营销公司矛盾如何化解,销售人员和客户发生肢体冲突 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1,销售人员和客户发生肢体冲突 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初级销售员往往不会应付客户的拒绝,而当客户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时,如何巧妙维护公司的利益,协调公司与客户的关系,这是优秀销售员必须掌握的。要想成为优秀的销售人员,你要学会巧妙地向客户说不!和客户正面的冲突是不成熟的一种表现。
如果你是因为工作与客户发生的冲突则不合法。如果合同有类似规定,看你有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可以找公司领导具体谈。

销售人员和客户发生肢体冲突 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2,我是一个白酒品牌的区域经理经常发生手下业务员虚报进场费贪公

这个简单啊 进场费业务员自己出,到时候从业务员的提成里面抵扣不就行了,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别冷落人心。通过这种方式还能提高他的积极性,一举两得。
你好!很难查,这个要看个人了,自觉了,外快都想有。或都规定这次给你费用多少,多了自己出,要么你亲自帮他去付,或大的费用可以找个助理一起去办理,或打电话咨询,也可以当个陌生人去问,问到了可以跟业务员讲人家就哪么多你怎么报这么多呢,或许每次都要他把费用报销上加上当时给于他报销人的联系方式,这个他就有所顾及了,跟他说不定时会查一下真实的,这样的话相对来说就会少出现一些,要完全避免的话,我想不可能吧。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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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是一名营销人员 我和顾客发生了矛盾 但责任在顾客我该怎么办 搜

1、看自己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说明是客户的问题,如果有证据就不怕。2、站在公司的角度和服务的角度,当然应该对顾客礼貌,注意说话的分寸。不管做什么岗位,所谓“客户”,也是要分类对待,前提是基于相互尊重,如果顾客是蛮不讲理,实在讲不通,那就尽量少说话,请上级协助协调处理。避免事情闹大,上级有相应的能力和权限把事情处理的更好一些。
对于面试,我感觉还是不要猜考官出什么样的题,不会猜到的,也不要听别人说的,最后弄的只会让自己紧张。面试时只要放松自己,最忌讳紧张,不要把这种气氛带入面试的环境,那样考官会严肃起来的……总之,你要放松,要自信,面对问题不要急于回答,要冷静。 像你问的那个问题,遇到紧急问题的时候还是首先要冷静的……

我是一名营销人员 我和顾客发生了矛盾 但责任在顾客我该怎么办  搜

4,营销员与顾客之间发生矛盾应怎样解决

当冲突发生时, 营销员要理性的分析问题,应该首先预防事态的扩大,然后这手解决矛盾冲突。 第一,积极面对,不要使矛盾扩大化。 第二,理性思考,分析事情的来龙去脉,分析原因,找出要点。 第三,权衡利弊,不是考虑对自己如何有利,而是着重思考怎样做可以维持现有的合作关系,对未来的工作更有利。 第四,化解问题和冲突要把握:时间上快一点;行为上活一点;态度好一点;巧一点;立场硬一点;
1、先道歉,2、把营销员支开,3,作为领导,把顾客请到办公室,4,只要顾客坐下来,一切事情都好商量。
....
顾客是上帝 如果顾客没有提出过分的要求和什么理由。

5,营销纠纷都有哪些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有什么

你可以看看市场营销相关法律知识,以下内容是否能帮到你。1、 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及法律后果2、 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对履行中出现的一些情况的处理原则3、 违约承担责任的原则及方式4、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5、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和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6、商标注册的程序7、注册商标权的保护8、广告的基本准则和广告内容的一般准则9、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10、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11、解决营销纠纷的途径及各种途径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12、销售合同签定的程序、内容及基本要求,你要从能力方面加强,其要点有:能够运用合同法律规定规范销售合同行为,正确签定销售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以营销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提出合法的营销对策和建议,正确制定市场营销方案,规范营销行为; 掌握必要的解决营销纠纷的实务技能,会通过合法途径、程序解决营销纠纷。
1、协商协商和第三人进行调解,这两种方式是不用选择的,有了问题当然会协商,但是协商未必有结果。有些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法院起诉”,一般只是一种习惯的说法,协商不是一个强制的前置程序,有时会在诉讼中碰到被告一方提出这样的反驳理由“合同约定了协商不成才起诉,你还没跟我好好协商,你现在不能起诉!”这种说法,其实没什么意义。2、第三方调解所谓的第三方调解,可以是双方选择的任何愿意介入的第三方,比如双方共同朋友、双方委托的律师、也可以是201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所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过,不管是哪种,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这个自愿,一是选择这种方式必须双方自愿,二是能否达成调解一致及达成何种结果也必须双方自愿。如果达不成一致,就只以具有强制解决权利的仲裁或法院来解决双方的争议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是否选择仲裁解决,如果不选择仲裁解决,那按法定的就是诉讼解决了。对诉讼解决,双方是否选择诉讼解决的法院管辖地,也是一个问题。3、仲裁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诉讼解决的方式,商事仲裁是一局终裁,裁决作出即生效。但是,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明确有效的约定仲裁条款,实践中很多仲裁条款由于不规范而无效。在合同纠纷中双方若要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一般是在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式中明确选择仲裁的方式,且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很多约定仲裁条款无效,往往是因为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或者既约定仲裁解决又同时约定诉讼解决。4、诉讼如果未约定仲裁解决或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那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这就涉及一个诉讼管辖的问题。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但不是随意约定。当事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如何处理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冲突

1塑造一种企业文化 让大家在一条战线2一起创造 共同分享3提前制定绩效方针 让大家确认。
企业如何获取分销渠道模式的优势。 企业在选择分销渠道时,无论出于何种考虑,从何处着手,一般都要遵循以下原则,从而获取分销渠道的优势。 3.1畅通高效的原则 这是渠道选择的首要原则。任何正确的渠道决策都应符合物畅其流、经济高效的要求。商品的流通时间、流通速度、流通费用是衡量分销效率的重要标志。 畅通的分销渠道应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将产品尽快、尽好、尽早地通过最短的路线,以尽可能优惠的价格送达消费者方便购买的地点。畅通高效的 分销渠道模式,不仅要让消费者在 适当的地点、时间以合理的价格买到满意的商品,而且应努力提高企业的分销效率,争取降低分销费用,以尽可能低的分销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赢得竞争的 时间和价格优势。 3.2履盖适度的原则 企业在选择分销渠道模式时,仅仅考虑加快速度、降低费用是不够的。还应考虑及时准确地送达的商品能不能销售出去,是否有较高的市场占有 率足以覆盖目标市场。因此,不能一味强调降低分销成本,这样可能导致销售量下降、市场覆盖率不足的后果。成本的降低应是规模效应和速度效应的结果。在分销 渠道模式的选择中,也应避免扩张过度、分布范围过宽过广,以免造成沟通和服务的困难,导致无法控制和管理目标市场。 3.3稳定可控的原则 企业的分销渠道模式一经确定,便需花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建立和巩固,整个过程往往是复杂而缓慢的。所以,企业一般轻易不会更 换渠道成员,更不会随意转换渠道模式。只有保持渠道的相对稳定,才能进一步提高渠道的效益。畅通有序、覆盖适度是分销渠道稳固的基础。 3.4协调平衡的原则 企业在选择、管理分销渠道时,不能只追求自身的效益最大化而忽略其他渠道成员的局部利益,应合理分配各个成员间的利益。 渠道成员之间的合作、冲突、竞争的关系,要求渠道的领导者对此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统一、协调、有效地引导渠道成员充分合作,鼓励渠道成员之间有益的竞争,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性,解决矛盾,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3.5发挥优势的原则 企业在选择分销渠道模式时为了争取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要注意发挥自己各个方面的优势,将分销渠道模式的设计与企业的产品策略、价格策略、促销策略结合起来,增强营销组合的整体优势。 4 、企业要会管理和控制分销渠道 。 企业在选择渠道方案后,必须对中间商加以选择和评估,并根据条件的变化对渠道进行调整 。 4.1控制分销渠道的出发点 。 不应仅从生产者自己的观点出发,而要站在中间商的立场上纵观全局。通常生产者抱怨中间商:不重视某些特定品牌的销售;缺乏产品知识;不认真使用生产厂商的广告资料;不能准确地保存销售记录。 很多企业在分销渠道建成后感到十分疑惑,为什么分销渠道的问题那么多?分销商、二分销、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矛盾层出不穷,企业常常被折腾得筋疲力尽。分销渠道该如何运作,才能让企业轻松驾驭渠道,控制渠道,从而为销售贡献力量呢?问题的核心是分销渠道的控制和反控制。 在分销渠道的设计和布局中,明晰分销渠道的利益分配是实现控制和反控制的基础。作为企业来说,控制分销渠道的动机应该是十分明确的,即: ?拓展市场,填补市场空间,增加销量、建立市场门槛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降低成本、提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确立品牌忠诚以及提高企业形象等等了; 竞争的需要和外界力量的压迫,促使企业必须依靠控制分销渠道来确立竞争优势; 从企业控制分销渠道的动机出发,我们确认,实现分销渠道的控制是运作分销成功保证。那么,分销渠道的控制力从何而来呢? 第一是品牌力。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她是连接消费者、中间商与企业的关系纽带,是企业生命活力的象征。同样的棉布衫,“鳄鱼”牌的和没有商标的价格相差几十倍,但是消费者依旧购买的是“鳄鱼”牌,这就是品牌的力量!“五粮液”之所以可以疯狂地繁殖品牌,也得益于其强大的品牌力——因此,拥有强大的品牌力,就是拥有了控制消费者购买选择的力量。 第二是资源力。企业的资源包括了经济实力、产品开发能力、价格力、管理力和质量服务力、广告传播力。拥有了这些能力,企业就在分销渠道的运作中占有支配地位。 ?经济力。企业的经济实力雄厚,最直接的作用是低成本优势——低成本一方面给竞争对手树立了进入的屏障,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分销渠道和分销成员议价的主动权,掌握了控制渠道的主要力量。如微波炉行业的“格兰仕”、家电零售巨人“国美”和一些国际性的商业连锁巨头们,无不如此。 ?价格力。价格力是指价格的绝对优势。这种优势一种是垄断性高价优势,一种是低成本廉价优势。前者如it巨人intel,后者如浙江的一些民营企业制造的适应农村市场的产品。价格力来自于经济力。 ?管理力和质量服务力。完善的管理,良好的质量和服务是树立企业形象的重要手段,如海尔推广的“真诚服务”就是管理和质量服务的典型。 第三是激励力。分销渠道的激励是其运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对分销成员的销售业绩的正面肯定,并体现为实际利益的行动,可以提高分销渠道成员的热情,提高对分销渠道的控制能力。企业可以在导入市场初期、铺货时期或者销售淡季以及阶段性的销售高峰期,选择折扣、培训、奖励、提升级别、扩大销售范围、续签合同等方式,提高分销渠道成员的积极性,加强对分销渠道的控制。 第四是企划力。企业如果对于市场的发展战略,阶段性的营销策略实施,周期性的营业推广有完整的企划,就可以有效地控制销售,控制分销渠道的发展。同时,企划力还体现在专家的作用上。这里我们所提的专家不是满天飞的“策划大师”,而是企业内部在各方面,如分销渠道管理、广告管理、终端管理、终端理货、销售培训等各方面的专家。专业知识将有效地对分销渠道产生影响。 第五是关系力。人情是交往的纽带,是维系分销渠道成员忠诚的润滑剂。特别在我们中国,自古以来,生意的成败就是和人情关系密不可分的。和分销渠道成员结成紧密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分销渠道的控制。 第六是强制力。强制力是针对企业的原则性问题,在品牌力、资源力、激励力和关系力等硬性规定方面加以规范,并强制执行。强制力是刚性的发号施令的权力,如果分销渠道成员不按照企业的意志行事,将会受到惩罚。强制力不是滥用刑罚,也不是压迫、奴役分销渠道成员,她是保证分销渠道秩序的规则。 第七是影响力。影响力是不以强制分销渠道成员服从来树立自己的权威,而是通过各种力量的影响来使对方自愿服从并追随。 最后是资本整合力。随着企业的发展,很多企业寻求在分销渠道方面一体化,建立完整的企业价值链,通过产权、资本运作来控股、参股、合作、收购或连锁分销渠道成员,来加强企业价值链上下游的对接。比如在汽车产业,资本对于分销渠道的整合就开展得如火如荼。 控制分销渠道是每一个企业梦寐以求的目标,但是对于分销渠道的成员来说,几乎所有的渠道成员都想能够主宰渠道,让分销渠道按照自己的一直来运作。因此,分销渠道的控制和反控制,总是伴随着分销渠道建设和发展的始终,同时她也是分销渠道冲突的重要起因。从企业的角度看,控制渠道的控制方式有: 提供优质、低价的产品; ?提供价值丰满的品牌; ?提供细致周到的分销管理和售后服务; ?提供完整系统的企划方案和专家服务,提供系统的营销培训; ?提供终端管理解决方案和助销; ?提供最接近消费者的销售模式和促销方式; ?推广个性化服务,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 ?推广一体化战略,从上下游整合分销渠道; ?提供足够的产品组合,产品线以及产品线的深度、宽度; ?灵活的分销渠道政策; ?阶段性强大的分销支持; ?完整的客户管理模式和庞大的客户资料库; ?推广密集分销,直接掌控终端; ?快速的分销渠道反馈和反应; 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分销渠道的成员越来越复杂,控制和反控制的制约因素也越来越多。新流通、新技术的应用给分销渠道的运作带来的新的问题,也带来了巨大的革新。企业只有在分销渠道运作中不断创新,加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分销渠道的控制和反控制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获取在分销渠道的竞争优势。

7,消费者权益争议如何解决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协商和解应作为首选方式,特别是因误解产生的争议,通过解释、谦让及其他补救措施,便可化解矛盾,平息争议。协商和解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重大纠纷,双方立场对立严重,要求相距甚远的,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并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争议涉及的领域很广,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提出申诉,求得行政救济。4.提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解决争端,在国际国内商贸活动中被广泛采用。消费者权益争议亦可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不过,仲裁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在一般的消费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在消费领域,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消费者为求公正解决争议,可依法行使诉权。(二)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时,销售者与生产者被看做一个整体,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的变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现象。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企业变更之机逃避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租用、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是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通过展销会、出租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店铺营销方式。为了在展销会结束后或出租柜台期满后,使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广告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是尽人皆知的。为规范广告行为,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虚假广告作了禁止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协商和解应作为首选方式,特别是因误解产生的争议,通过解释、谦让及其他补救措施,便可化解矛盾,平息争议。协商和解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重大纠纷,双方立场对立严重,要求相距甚远的,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并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争议涉及的领域很广,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提出申诉,求得行政救济。 4.提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解决争端,在国际国内商贸活动中被广泛...财产损害的、出借营业执照或租用。展销会的举办者。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4,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仲裁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地址的,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为求公正解决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6。 2、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便可化解矛盾,在国际国内商贸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不过。通过展销会,广告法.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属于销售者责任的。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企业变更之机逃避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购买,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仲裁机构解决争端,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签订仲裁协议、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销售者与生产者被看做一个整体。为规范广告行为、出租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强制性,销售者赔偿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通过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 5。消费者权益争议涉及的领域很广。 3。 7。 2、调解,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生产者赔偿后。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在消费领域,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 (二)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不同于一般的店铺营销方式,也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谦让及其他补救措施,求得行政救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虚假广告作了禁止性规定,使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使用商品时,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协商和解应作为首选方式。销售者赔偿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展销会,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此时。企业的变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现象,并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是尽人皆知的.展销会举办者,当权益受到侵害时。 3。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重大纠纷。出租,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如物价部门,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消费者在购买,因原企业分立、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提出申诉、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是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特别是因误解产生的争议,要求相距甚远的,双方立场对立严重:消费者在购买,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平息争议,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为了在展销会结束后或出租柜台期满后。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 5、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在一般的消费活动中,可依法行使诉权.提请仲裁,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和解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应依照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消费者权益争议亦可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因此。 1,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