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维真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朝河是谁

1,张朝河是谁

张朝河(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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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斌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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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斌,历任中盐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中盐株洲化工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盐常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2月,任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公司正职待遇)。图" class="ikqb_img_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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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幕容晓晓是安徽安庆的吗

是安庆市的 中文名: 慕容晓晓 别名: 晓晓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 出生地: 安徽安庆 出生日期: 1981年10月27日 职业: 歌手 代表作品: 爱情买卖,错上加错 签约公司: 北京华顺艺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星座: 天蝎座 籍贯: 安徽安庆 身高: 1.5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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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辛凤简历

程辛凤:女 1980年1月出生,籍贯 安徽怀宁 学历 大专。1999年6月入党。现任公司常委会秘书长、公司副总裁兼乐富门环保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  主要经历:  1998-2001年 安徽铜陵冶金工业学院就学  2001-2004年 安徽铜陵蓝天股份公司就职  2004-至今 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就职

5,朋汪勤是哪里人

安徽安庆人,1992年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土木工程系,现任合肥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著名的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他是安庆市太湖县江塘人
安徽安庆人
合肥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朋汪勤安徽安庆人
云南省人

6,告捷信公司胜诉案例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1号原告:吕成猛,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河东社区一里白新村烟厂家属楼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成猛与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吕成猛诉称,2016年4月,原告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告方业务员误导原告办理消费贷款,原告随后归还了购买手机的借款。2016年6月10日,原告接到被告电话,声称为原告办理了2万元的消费贷款,并将该款打入原告银行卡中。原告发现被告违法约定了客户服务费、贷款管理费、手续费、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并为原告办理了人寿保险。经多次与被告协商,原告自愿偿还借款2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偿还利息,但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无效,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3月2日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时,已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本合同的签订地为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99号安高城市广场办1104。2016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贷款现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现金贷款合同),《现金贷款合同》的贷款确认函约定,贷款人和借款人确认借款人申请的个人贷款为借款人根据各方于2016年3月2日已签订的《消费信贷合同》申请的贷款,受《消费信贷合同》的约束。现金贷款合同中的《合同的重要事项提示》第8条约定,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成猛和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签订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及《现金贷款合同》的贷款确认函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柏永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科 根据以上民事裁定书来看,是诉讼成功了,但是所有民事诉讼都讲究有理有据。

7,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王文胜简历

搜索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与合肥联方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08-18 当事人: 王文胜、彭克宁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3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民 事判决书 (1998)经终字第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南桂西路14号。 负责人:彭克宁,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剑军,佛山市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联方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维良,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杰,合肥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海市华宇铝材厂。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大沥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孟军,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南桂西路38号。 负责人:梁勇,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代纶,佛山市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良,佛山市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南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合肥联方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方公司)及原审被告南海市华宇铝材厂(以下简称华宇厂)、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南海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经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8月,联方公司与华宇厂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自1996年8月至1997年12月31日,联方公司每月向华宇厂提供购(1500吨)铝锭的资金2800万元,华宇厂按提供铝锭时间的先后回笼联方公司的资金,并承担银行利息,联方公司按华宇厂与广西苹果铝厂合同中的铝锭数量,每吨收取100元作为回报利润;对联方公司提供的资金,由南海市人民保险公司担保,如华宇厂经营不当造成联方公司的经济损失由南海市人民保险公司无条件全额承担。华宇厂及联方公司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海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南海公司)亦在该协议书担保栏内加盖了行政公章及其负责人名章。同年8月23日,中国人保南海公司另向联方公司出具一份担保书,载明:联方公司向华宇厂提供1500吨铝锭(价值2500万元)资金,我南海市人民保险公司负经济责任,如发生损失,由我公司负责。依据上述协议书和担保书,联方公司于同年8月12日至1997年8月26日,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市淮河支行及交通银行合肥分行开出71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与华宇厂,华宇厂分别出具了收据并将汇票兑得资金144 860 000元用于购买铝锭。经双方对账并由中国人保南海公司派驻华宇厂从事财会工作的骆伟强确认,华宇厂自1996年8月26日至1997年8月14日陆续偿还120 860 000元给联方公司(其中包括华宇厂留存在联方公司的1000万元保证金及410万元的往来余款)。另2400万元华宇厂至今未还。联方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宇厂及财险南海公司、寿险南海公司偿还所欠240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1996年3月批复同意原中国人保南海公司分立为财险南海公司和寿险南海公司两个单位,1998年9月,财险南海公司和寿险南海公司正式成立并办理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联方公司与华宇厂签订的企业间借贷的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应认定无效,中国人保南海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亦因主合同无效而应认定无效。华宇厂应返还联方公司2400万元本金,原中国人保南海公司因其提供了在最高限额内的连续保证,故只在2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其业务已由财险南海公司和寿险南海公司分业承接经营,故其上述责任应由财险南海公司和寿险南海公司共同承担,因本案借贷行为违法,对联方公司关于华宇厂应返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采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