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税收案例,税务案例分析

1,税务案例分析

在做混合销售时,应与对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销售合同,一份为提供服务合同,销售设备定为销售额60万元,服务合同为40万元。这样销项税60*17%,进项税也为60*17%,可以不用交增值税,只对服务合同40*5%=2(万)交营业税
1、税务所所长签发扣押文书无效。征管法第40条,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2、扣押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见征管法细则第63条。3、扣押货物时,必须开具收据。见征管法第47条。 个体工商户能够获得赔偿。见征管法43条。

税务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题1税务问题

1、答:(1)该该酒店虚报停业,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在纳税申报期后,该酒店仍未申报纳税,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地税局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该酒店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及滞纳金;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3)地税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第63条规定,对该纳税人处以不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答:(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2)退还的利息按照退还税款当日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退还渠道:一是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二是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仅供参考

案例分析题1税务问题

3,增值税案例

计算过程如下: (1)购入30万元的原材料已验收入库,支付增值税5.1万元,形成进项税5.1万元(2)本月销售冰箱给一般纳税人,共收取不含税价款60万元,形成销项税=60*17%=10.2万元(3)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冰箱,收取含税货款23.4万元,形成销项税=23.4/1.17*17%=3.4万元.(4)将本单位生产的电器作为办公设备,价值10万元(不含税售价),视同销售,形成销项税10*17%=1.7万元.(5)上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1.9万元,本月可以继续抵扣.当月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上期留抵额=10.2+3.4+1.7-1.9-5.1=8.3万元.
不含税价100+增值税17=含税价11717/117*100%=14.53%17%的价外税税率相当于14.53%的价内税税率。
这是一道旧题,当时增值税税率是17%,农产品的税率还是13%。1,购进花生油价税合计56500元,其中进项税额为56500÷(1+13%)×13%=6500元2,购进农产品4000元,进项税额为4000×13%=520元3,销售月饼,销售额100000元。默认为不含税。所以,销项税额为100000×17%=17000元4,销售草莓酱,含税金额93600元,销项税额为936,000÷(1+17%)×17%=13600元5,销售点心含税金额14040元,销项税额为14,040÷(1+17%)×17%=2040元所以,该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7000+13600+2040-6500-520=25625元

增值税案例

4,税法案例分析

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20*17%=3.4万  2、进项税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10*17%=1.7万  3、进项税=(2+3)*17%=0.85万  增值税转型,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涉及增值税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万-1.7万-0.85万=0.85万
(1)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应有送达回证,证明送达企业。并应由税务机关应留存一份; (2)该个体户欠税200元,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应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摩托车价值与欠缴税款数额相差太大,属于超标准扣押; (3)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服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a县国税局告知其起诉时限为15日,不符合法律规定; (4)未告知复议权。

5,求助一例税务案例分析详细解答

(1)用A原材料对丁公司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70.2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其他业务成本  45     存货跌价准备  5     贷:原材料     50   (2)职工食堂补贴属于集体福利,领用的自产产品不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3.24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应交消费税       1.2   (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用于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用于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生产成本 140.4(80×1.5×1.17)     制造费用    35.1(20×1.5×1.17)     管理费用 28.08(16×1.5×1.17)     销售费用    56.16(32×1.5×1.17)     在建工程    45.63(26×1.5×1.17)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53(6×1.5×1.17)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15.9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15.9     贷:库存商品             270(180×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5.9(180×1.5×17%)   (4)工程项目领用外购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58.5     贷:原材料——B材料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领用自产产品:   借:在建工程   90.3     贷:库存商品——C产品  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90*17%)   (5)捐赠C产品:   借:营业外支出   38.5     贷:库存商品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50*17%)   (6)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     贷:原材料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34   批准处理后:   借:原材料 0.0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0.08   借:其他应收款      1.16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6   借:营业外支出   1.1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

6,税收筹划的案例

贴一个中国税网企业涉税风险分析研究室专家陈萍生点评的筹划案  一个生产民用产品的客户,拟投资建厂扩大生产,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工业园购置15亩(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50年)用于兴建5000平方米厂房。按现行价格计算,土地购置成本(10万元/亩)需要150万元,厂房造价要400万元。工厂建成投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租金支出)。该客户想在新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占有90%的股份,另一股东占有10%的股份。该客户目前可动用的资金为1000万元。  我提出了两种方案供他参考,方案一:注册一个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置土地,建造厂房,该客户出资900万元;方案二: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土地,兴建厂房,另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客户出资450万元。厂房建成以后出租给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方案需资金1000万元。我给他作了如下收益测算。  方案一:1.固定资产(厂房)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按税法规定年允许计提折旧额:400×(1-5%)÷20=19(万元)。  2.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年摊销额:150÷50=3(万元)。  3.年应纳房产税:(400+150)×(1-30%)×1.2%=4.62(万元)。  4.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  以上支出合计28.12万元,利润总额为:500-28.12=471.88(万元),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55.72万元。预计净利润:471.88-155.72=316.16(万元)。按其出资比例90%,扣除20%的“股利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316.16×90%×(1-20%)=227.64(万元)。  方案二:以个人名义建房,出租给公司。按同一地段租金价格300元/㎡年计算,年租金5000×300=150(万元),公司无折旧、摊销、税金支出。预计支付租金后利润总额为350万元。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15.5万元,预计净利润234.5万元。按其出资比例,扣除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168.84万元。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方案二较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40.22万元,股东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16.16-234.5)×20%=16.33(万元)。  该客户向公司收取租金时,应开具房产租赁专用发票,按当地税率计算,应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应纳城建税7.5×7%=0.52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7.5×3%=0.22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1-20%)×10%=12(万元),应纳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合计应纳税金39.75万元。租金净收益150-39.75=110.25(万元)。  按方案二计算,其个人年收益为168.84+110.25=279.09(万元),较方案一增收51.45万元。  随着佛山经济的发展,用地资源日趋紧张,工业用地价格及厂房出租租金不断上涨。假定成立后的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水平能达到预期并保持稳定,适当提高租金价格,可加大成本及费用,将抵减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为该客户带来更大收益。从另一方面讲,以个人名义建房,房屋未参与到公司经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即使公司业绩不佳终止经营,将厂房对外出租,也可保证其以后稳定的租金收益。  方案设计者单位:佛山利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专家点评  文章主要考虑了以下两个关键方面:一是将企业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转移为个人所得,避免了利润的重复纳税。文章介绍,如果企业自己建造固定资产,则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可以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每年28万余元,而通过租赁方式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150万元,从而每年减少了企业利润120多万元。同时,企业减少的利润转为个人租赁所得,该所得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将企业实现的需要按出资比例共同分配的税后利润,转为个人独享,扩大了个人所得,因而增加了个人实际收益。该筹划方案符合税法规定,简便易行,适用性较强,对中小型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该方案二对于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总体而言,相比方案一增加了营业税和房产税负担,因此,在实施方案二时,需要考虑一个前提,就是增加的营业税费和房产税费合计数,必须小于减少的所得税。也就是说,房租的租金支出应该尽量大于自建资产的摊销税费。同时,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资产出租租金的价格要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
问题一、可以将租赁费分别为房租费、水电费及其他用品的租赁分别租赁和核算。至少可以少缴房产税。因为房租收入的房产税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的。水电费可以直接由租赁方按实支付即可。 问题二、可以将农场和布厂设为独立法人。布厂从农场采购的棉花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税。而农场销售棉花可以免交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即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7,纳税筹划案例

例1:阳光公司是1997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同时,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经申请,该企业于2000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必头。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03年12月底到期,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2004年有税前利润2000多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纳600多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于200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被告知,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经贸委负责考核和认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然而,无论怎样抓紧时间,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完成后还是过了年底。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公司经理拿着大红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由于此公司认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自然可以再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其一,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半”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两个“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个。其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以能继续享受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正是由于该公司领导的一念之差,导致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1000万元。 例2:某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3年,该公司收到一笔业务,将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预计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万元,同时该客户还向该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万元(不含税)。而且该计算公司当年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仅此一笔。 该公司经理在与一税收专家朋友闲聊中提起此事,也有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业务。但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在税收上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现行税法仅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在流转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既没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没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但是,现行税法对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既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其具体内容是: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服务收入较之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待遇更为优惠。对于该计算机公司的这笔业务来说,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一起发生的,它们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如果能够利用技术服务收入,就意味着将高税负的收入转变为低税负的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净收入。 想到这里,这位朋友利用其对税法的精通,给公司经理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为公司节省税款10万元。具体筹划方案如下: 该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该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万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万元(不含税)。这样对客户而言,其表面总支出不变;客户接受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是按无形资产入帐,购买计算机产品是按固定资产入账,这两项均为资本性支出,其对费用的影响基本相同;而且,而且,购买计算机产品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实际购买成本为计算机产品的价款加上由此负担的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降低计算机产品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减少了客户的总支出。因此,这项筹划方案不会受到客户的反对。 筹划以后,对计算机公司而言,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只须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万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筹划前,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2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计算机公司多获得了10万元收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案例】某个机器零配件生产企业,由于产品市场信誉很好,使得企业的订单加工能力略显不足,若扩大生产规模又怕带来经营上的风险。5月份企业接到10000件产品的订单,有两种处理方法:方案一,安排本企业自己生产,则生产销售10000件产品,每件产品的销售收入为50元,原材料成本每件为20元,该批产品的购销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案二,企业将这批10000件产品的生产任务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给临近的B企业,专用发票注明该批产品的加工费用为15万元,其销售收入不变。分析:两种方案哪种能够节约增值税? 方案一,本厂自己生产,则应纳的增值税:50×10000×17%-20×10000×17%=51000元 增值税负担率=51000÷500000=10.2% 方案二,委托B厂加工,支付加工费用,则增值税为:能抵扣的进项税额=20×10000×17%+150000×17%=59500元 应纳税额=50×10000×17%-59500=25500元  增值税负担率=25500÷500000=5.1% 显然,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可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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