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酒厂商场假酒,在超市购买东西因结账时对价格有疑问并要求开小票超市称打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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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超市购买东西因结账时对价格有疑问并要求开小票超市称打票机

我来回答故意伤害罪

在超市购买东西因结账时对价格有疑问并要求开小票超市称打票机

2,酒厂起诉卖假酒侵权赔付标准

酒厂起诉他人卖假酒的侵权赔付标准如下:如果能确定酒厂的实际损失的,按酒厂的实际损失赔偿;不能确定的,按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赔偿;或者最后按照酒厂许可他人使用酒厂商标的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酒厂起诉卖假酒侵权赔付标准

3,某商店向一酒厂发言表示欲向其购买10万瓶假冒牌白酒每瓶五元酒厂立

贩卖假酒是要入刑的,回信应该是坚决不行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某商店向一酒厂发言表示欲向其购买10万瓶假冒牌白酒每瓶五元酒厂立

4,票据法案例分析

(1)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首先,根据《票据法》第20条的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甲公司虽然签发了汇票,但是汇票在向乙公司交付前被遗失,故甲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乙公司也未实际持有该汇票。乙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是汇票的复印件,但是该复印件上没有出票人的签章,汇票无效,并且甲银行虽然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栏盖章,但是未承兑,另附的甲银行说明函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所以乙公司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乙公司因票据无效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对甲公司的债权并未丧失,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属民法调整,乙公司可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甲公司主张债权。

5,票据法案例分析

一,1赵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陈某知情的话,那他就成立赵某的共犯也承担刑事责任. 3林某承担对后手徐某的票据责任. 4徐某的损失可以向前手追偿. 二,1,

6,我是卖白酒的个体户工商局和酒厂打假办来我店里说有人举报我们卖的

楼上说的不对!出具鉴定报告并不贵,而且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每年都会有很多类似的案子。包括剑南春茅台等很多酒厂都有专门的打假人员。至于他说举报人必须是商标持有人,这个也是错的,任何人都可以举报,然后工商局会和商标持有人去核实。还有举报只需要实名举报以及初步的证据,这个一般是很好提供的。从程序上,工商局可能有的地方做的不够周全,比如不封箱之类的,但是开具的应该是扣留清单之类的文书,上面有具体的数量,所以不封箱其实也没什么,即使封箱了,回去工商局也要打开取样拿去鉴定的。至于没有让你参与鉴定,这个没什么说的,工商局直接把扣押的样品给厂家就可以让厂家出具鉴定报告了。还有你说的上家的问题,不管他承认与否,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已经发生,根据商标法,你确实应该接受处罚。而且告工商局赢的把握几乎为0,每年这类案子工商局一个分局甚至一个工商所要办不下百件,流程以及相关法律他们熟悉的不能再熟悉,所以想找漏洞胜诉,不太可能。你这个是非常非常典型的商标侵权案子,基本复议成功率为0,所以我的建议是向你的供货商索取损失赔偿。

7,我小舅子结婚用的酒留下来3件被我卖了发现是假酒工商都找

事可大可小,明显被人阴了,或者假酒的买方你得罪不起!托关系打听下,走走关系大事化小
搜一下:我小舅子结婚用的酒,留下来3件被我卖了,发现是假酒,工商都找来了,我找供货商一开始承认是假酒有录音

8,合同纠纷案例有关汇票求解

1、享有追索权。人民商场是出票人,物资公司是背书人。参考:《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人民商场和物资公司对文化路支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参考:《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可以追索,最终责任是出票人承担。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9,票据法案例分析题作业急求答案谢谢

1 1)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被背书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取得了背书连续的票据,即使该票据的出让人(背书人)并非真实票据权利人,票据受让人(被背书人)也取得票据权利,不必向实际票据权利人返还票据。 (2)乙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因为题目中涉及的乙支付对价,且未透露乙的任何恶意,应该认定为善意。 (3)宏宇不能要求乙返还票据,因为乙已经善意取得该票据权利。宏宇可以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向甲索赔,此处为一般的民事责任,不属于票据责任。 2 不成立,进出口公司虽然标明了不得转让,丙取得票据权利只是不能向进出口公司要求承担,但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成立,同上 那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后手之间的转让只是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10,请帮我解决下这案例分析谢谢

(1)该汇票上的保证有效——因为汇票允许保兑(保证),即保兑人(保证人)对汇票的付款提供担保。(2)付款人在承兑时不能附带条件——因为,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即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付款。(3)商场有有票据权利——因为商场是善意持票人,即对汇票付出了对价(这里是付出了等价的商品)。(4)付款人能以该票据挂失止付为由而拒绝付款——因为,原持票人在汇票丢失后做了挂失支付手续。(5)在付款人拒绝付款后,商场可采取向转让该汇票的赵某行使追索权。为什么不另提问题?而要追加?(1)该汇票上的保证有效——因为,保证(保兑)就是担保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付后,由保证人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汇票的保证(保兑)有效。(2)D公司不能够起诉B银行要求其承兑——因为该汇票是商业汇票,因此,该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可以拒绝承兑或付款。因此,D公司不能够起诉B银行要求其承兑。(3)A公司不能以票据诉讼起诉B银行——因为,这是商业汇票,且A公司与B银行之间没有债务关系,如果在A公司没有到B银行办理锁定汇票上款项的手续,也就是B银行在汇票到期时,A公司在B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汇票上的款项时,B并无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4)B银行不能在作出承兑时附加"A公司在本银行有存款时方付款”的条件——因为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5)如果B银行作出承兑,那么其承兑之后的法律效力是有效的,即如果B银行承兑了汇票,则B银行就必须在汇票到期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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