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有国有资产拍卖三次以后无法卖出去是否能够重新评估有什么依据
- 2,法院委托拍卖一厂房有一公司连续三次竞拍但无人竞拍该标的物如何处理
- 3,王欠我借款三十五万元法院拍卖他房屋三次均流拍第三次流拍价为
- 4,一酒店房产拍卖去年评一亿三次拍卖降到七千万后流拍现在法院再
- 5,法院房产三次流拍怎么办
- 6,下面文字里三次拍卖三次都提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
- 7,关于拍卖变卖财产规定中的第十九条的疑问
- 8,民间借款抵压物经过法院处理拍卖最后一次拍卖如果还没有卖出去怎
1,有国有资产拍卖三次以后无法卖出去是否能够重新评估有什么依据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评估。
不需要
2,法院委托拍卖一厂房有一公司连续三次竞拍但无人竞拍该标的物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两次流拍即应裁定以物抵债.参考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第九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 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5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 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3,王欠我借款三十五万元法院拍卖他房屋三次均流拍第三次流拍价为
你好,先缓一缓,利息,执行费用可以帮你。可以让对方去筹钱,你也去筹钱,总有房款平衡的那一天。
不可以,你可以要求降低房屋拍卖价。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4,一酒店房产拍卖去年评一亿三次拍卖降到七千万后流拍现在法院再
可以找人参加拍卖啊!也可以向上级执行局反映!是哪个法院的?方便时可以联系我。北京吴律师
可再降价进行第三次拍卖。降价幅度不超过第二次保留价的20%。第三次拍卖也流拍的话,会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
这个7000万已经是三次流拍的拍卖底价了吧?一亿的底价,第三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可以是7000万。不然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也太违法了。你是被执行人吧?赶紧找人接盘吧,否则理论上可以降到不到6000万。因为拍卖可以卖三次,每次可以降价20%,连续降三个20%,就只有50%多。
5,法院房产三次流拍怎么办
法院三次拍卖流拍后,依法裁定给抵押权人,凭判决书即可强制过户。如果没有抵押,只有查封,那也可裁定给查封人,如果有多人查封,按次分配。请采纳。
下次再拍,直到拍出为止。
你好: 经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要视拍卖财产的性质而定。 如果拍卖的是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拍卖物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如果拍卖的是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拍卖物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6,下面文字里三次拍卖三次都提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一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7,关于拍卖变卖财产规定中的第十九条的疑问
1.应结合第一款和第二款来理解,若割裂开,单独理解第二款会产生岐义.2.个人认为,前提是第一款的"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而且"到场的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拍卖物)". 如果出现第二款的"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意思是也"同意以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那么"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3.按比例清偿的情形是有人竞买,然后受偿顺位相同的执行债权人可以用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配.但如果没人竞买,每个人都想要拍卖财产(拍卖物)抵债的话,那僧多粥少,只能抽签了.而本人拿多了,要"补交差额".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举个例子,a欠b100万,b申请拍卖a的房屋,拍卖保留价为90万,但是经过拍卖,房产最高出价到80万,此时拍卖未成功。b可以申请该房屋以90万保留价来充抵a欠b100万元中的90万。 第二款就是受偿顺位。
8,民间借款抵压物经过法院处理拍卖最后一次拍卖如果还没有卖出去怎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唯一的住房当然不能强制执行。。
折价给债权人或提存
如果在法院规定的时间里不还宽的话,法院将强制拍卖你父母的财产用于归还你的借贷。诉讼费由你承担。拍卖剩余财产归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