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计算该酒厂应纳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 2,白酒消费税是多少
- 3,求白酒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详细过程
- 4,请计算该酒厂应纳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 5,白酒消费税
- 6,酒厂 消费税
- 7,如何计征白酒类产品消费税
1,计算该酒厂应纳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应纳的增值税=100*17%-5*13%-2.6=13.75
应纳的消费税=100/(1-25&)*25%=33.33
2,白酒消费税是多少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250元/吨220元/吨10%5%
3,求白酒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详细过程
答案有问题,因为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项里没有白酒,所以白酒外购的消费税不能抵扣,所以2万元也就不正确,而且白酒是从量征收与从价征收的,调香先后重量有没有变化也不清楚。
白酒消费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比例税率规定为20%,定额税率规定为0.50元/500克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应纳税额=1480*20%+200*1000*0.50/500=496
4,请计算该酒厂应纳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业务1,进项税=5*13%=0.65万元;
业务2,进项税=2.6万元;
业务3,购入设备(固定资产)按现行政策不得抵扣,进项计入设备成本;
业务4,销售白酒销项税=100*17%=17万元;
故10月份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7-0.65-2.6=13.75;
10月份该企业从计计征应缴纳消费税=100*25%=25万元
该企业销售白酒应需按销售数量从量计征定额消费税(每市斤0.5元),但楼主未提供销售数量,不能计算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因此,该企业申报税款不实,税务机关正确)
5,白酒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条“关于调整税目税率”第(四)项“调整白酒税率”规定如下: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因此,白酒实行复合计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8000×(1+10%)+5×2000×0.5]÷(1-20%)=(8800+5000)÷(1-20%)=17250元应纳消费税=17250×20%)+5×2000×0.5=8450元
6,酒厂 消费税
第一、利用“价格”平台合理避税根源:——“从价计征” 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量×单位价×税率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是最常用的避税方法 三、案例: 1、消费税案例——酒厂售酒,低价售酒给经销商 2、预提所得税案例——外商技术转让费,低价转让给中方合资企业 3、关税案例——低价的抵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进口商再转手给真正的进口商 4、所得税直接转移利润案例——“高进低出”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给低税区的关联方 5、所得税“搭桥”转移利润案例——如果交易双方不是关联方,可以通过在与真正交易对象所在地的关联方“搭桥”实现利润转移 6、所得税构造“信箱公司”转移利润案例——通过在避税地注册一个用来“搭桥”的信箱公司起到转移利润目的 7、所得税“膨胀成本”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案例: (1)工资成本膨胀案例 (2)原材料进成本膨胀案例 (3)费用成本摊销 (4)固定资产折旧成本 (5)广告宣传费进成本——如:广告费进成本控制不得超过销售收入2%总公司超过2%,子公司不足2%,就可以让总公司的广告费,由不 足2%子公司承担;又比如,如果两个子公司,甲地所得税税负重, 可以让甲公司承担 8、增值税案例 (1)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税收政策区别,将混合销售产品价格转化为服务费 第二 利用“漏洞”平台避税筹划方法研究 一、漏洞三种形式 二、纳税人钻漏洞好处 1、增值税漏洞 2、消费税漏洞 3、营业税漏洞 4、关税漏洞 5、企业所得税漏洞 6、个人所得税漏洞
(2)甲酒厂:①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交消费税。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某啤酒厂销售B型啤酒10吨给某商业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2760元,收取
7,如何计征白酒类产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调整,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新的政策规定时,如何计征白酒类产品消费税。一、按照调整后的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规定的计税办法,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为此白酒生产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反映的主要内容有:1、分类核算各种白酒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情况;2、分类核算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的购进数量、购进金额,生产领用数量、领用金额情况;3、分类核算各生产车间完工的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数量情况;4、分类核算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集资、广告、样品,以及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等方面应税酒的移送使用数量情况;5.分类核算委托方提供的各种原材料,以及加工生产产成品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6、核算反映各种酒类产品出酒率情况;7、核算反映生产、贮存、灌装过程中酒的挥发损耗率情况; 8、小酒厂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二、对酒类企业购进的酿酒原材料,外购酒基、半成品酒实行查验制度。白酒产品消费税是按白酒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的,因此为防止纳税人用高税率原料生产申报低税率的酒类产品,企业购进原材料,外购酒基、半成品酒,特别是低税率酿酒原材料,外购酒基、半成品酒入库时,应当通知税务机关派员到现场查验实物,与入库单、进货发票核对是否相符,不符的,对生产销售的酒按高税率计征消费税。三、控制企业酒的损耗数量,测定一个酒的损耗率。企业酒的损耗率应控制在规定的损耗率之内,据实报损。超过部分,没有充分理由的,应视同销售,依率征税,防止企业隐瞒用自产酒类产品用于馈赠、招待、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不申报纳税。四、正确测算白酒的生产数量。白酒生产方法有液态法和固态法两种,液态法生产白酒第一步是生产95度原酒(酒精)作半成品入库;固态法生产白酒第一步生产55度至75度原酒(酒基)作半成品入库。第二步是用半成品原酒勾兑配制成各种浓度的商品酒。怎样计算商品酒(产成品酒)的数量,首先要计算出各种酒度的折算率,折算率是把高浓度酒勾兑配制成商品酒时不可缺少的计算因素,其计算公式为:折算率=原酒酒度的重量%÷商品酒酒度的重量%×100%然后依据折算率计算出生产白酒数量,其计算公式为:商品白酒产量=原酒(酒基)数量×折算率计算折算率时应注意,酒度的重量要查酒度、重量对照表。不能用原酒酒度除以勾兑后白酒酒度求折算率,因为酒度是酒水溶液中所含纯酒精的容量体积占的百分比,不能说明一个单位酒度的重量。五、对酒类企业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已税酒及酒精抵扣消费税要进行结算,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