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酒厂系某市中型国有企业,滨海酒厂系某市中型国有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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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海五醍浆资产有多少

江苏五醍浆酒业公司是在原滨海五醍浆酒厂、滨海县五醍浆酒业集团基础上依法买断,于2000年7月8日改制成立的省级民营公司。  公司年产五醍浆曲酒,盐阜系列曲酒,营养保健酒(无花果酒、红米酒、早子酒)10000吨。现有固定资产3260万元,流动资产4200万元。是江苏省五大曲酒酿造基地之一。  五醍浆大曲始酿于清朝乾隆年间,采用优质高粱为原料,“鸭蛋汪”神泉水和现代科学技术精酿而成。具有“窖香浓郁,绵甜爽净,回味悠长,饮后不渴”的独持风格。  本世纪二十年代就远销日本,享有“隔壁三家醉,开坛十里香”的美称。七十年代就荣登江苏名酒金榜,先后荣获部优,国家优质白酒精品。酒中奇葩五醍浆四海飘香。   江苏省滨海五醍浆酒厂,始建于一九五八年,是一座年产万吨曲酒的现代化酿酒中型企业,是江苏省五大曲酒基地之一。  占地面积22万平方米,有2000名酿酒员工,拥有固定资产原值3600万元,净值3212万元,流动资金5062万元,年创产值近亿元。五醍浆系列产品畅销全国二十一个省市,远销东南亚国家和地区。  五醍浆大曲始酿于清朝乾隆年间,采用“鸭蛋汪”神泉水和优质高粱为原料,根据传统工艺结合现代科学技术酿制而成,具有窖香浓郁,甜绵软净的独特风格

滨海五醍浆资产有多少

2,滨海酒厂系某市中型国有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

正确答案:一、账务处理: 1、借:原材料 964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13%+8000×7%=1356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借:委托加工材料 38576 贷:原材料 38576 借:委托加工材料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应付账款 35100 3、①收回材料 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38576+30000)/(1-15%)×15%+5000×2×0.5=17101.65 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城建税:17101.65×7%=1197.12 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教育费附加:17101.65×3%=513.05 借:委托加工材料 17101.65+1197.12+513.05=18811.82 应付账款 35100 贷:银行存款 53911.82 ②收回的薯类白酒入库 借:库存商品 38576+30000+18811.82=87387.82 贷:委托加工材料 87387.82 ③收回的薯类白酒60%用于勾兑 借:生产成本 87387.82×60%=52432.69 贷:库存商品 52432.69 ④10%销售给个体餐厅 借:银行存款 1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83.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16.24 贷:库存商品 8738.78 4、 借:库存商品 160000 贷:生产成本 160000 借:银行存款 198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900 销售单价=198900/1.17/4000×70%=60.71元/公斤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70000×10%=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70%=112000 贷:库存商品 112000 5、 借:营业外支出 16917.51 贷:库存商品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71×300×17%=3096.21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71×300×10%=1821.3 6、 借:包装物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7、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816.24+28900+3096.21=33812.45 本月增值税进项税额=13560+5100+17000=35660 本月应交增值税=33812.45-35660=-1847.55(留抵税额) 本月应交消费税=17000+1821.3=18821.3 本有应交城建税=18821.3×7%=1317.49 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18821.3×3%=564.64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按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先用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47.55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847.55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882.13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17.49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564.64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821.3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17.49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564.64 贷:银行存款 20703.43

滨海酒厂系某市中型国有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

3,某酒厂系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

1,债务人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破产法》规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应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3个月,所以甲乙丙均享有正常的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丁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3合法,《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和意义  企业法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债务人基偿债能力以真实财产数额为础。我国破产法未规定资不抵债为破产的原因,而是规定公司资不抵债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方能进入破产程序。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  二、公司逃避破产的做法  在实践中,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只要公司能够通过贷款等各种方式清偿到期的公司债务,则公司即可不必进行破产。这在实践中很可能导致许多公司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清偿到期债务,借以规避破产。一般而言,作为公司外部人的第三人很难知道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这样,将很容易出现资不抵债企业的亏损黑洞越来越大,而公司外部人全然不知。最终,当某一天资金链条断裂、亏损爆漏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大的破坏力。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三、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律规定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对债务人客观偿债能力的判断,因此应当以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数额为基础,如果当事人认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记载的资产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推翻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某酒厂系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

4,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

1.ACD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谓“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题中,虽然乙将公款用于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但是甲主观认识上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甲虽然不知道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供乙为营利活动,同样是挪用公款罪的一种情形,其行为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乙,其劝诱行为构成教唆;而且甲乙二人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综上,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题中,甲利用职务之便,携带30万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甲的行为最初是挪用公款(100万)、之后是受贿(5万元),再然后是贪污(30万),其中,挪用70万的行为、受贿5万的行为和贪污30万的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因此应该各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CD.这里注意甲挪用30万和贪污30万的行为,最终应该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既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属于贪污罪,那么针对该被携带潜逃的30万元,就应该定贪污罪,而不是挪用公款和贪污并罚。D中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并罚针对的是30万的贪污和70万的挪用公款这两个行为的并罚。 2.AD 本题中,虽然甲挪用公款时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实际上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因此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A的说法是正确的。乙构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教唆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时候并不知道之后甲会携该30万元的公款潜逃,所以甲的贪污行为跟乙没有任何关系,C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乙起先与甲一起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之后又向甲行贿,构成行贿罪,再后其用挪用的公款进行毒品的贩卖,三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应该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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