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河,谁知道南通濠河名称的由来吗

本文目录一览

1,谁知道南通濠河名称的由来吗

南通濠河在古时候称为“濠”,就是护城河的意思。到了近现代,人们就以“濠河”来称呼南通的护城河。这里有濠河历史的完整介绍:http://www.nxalt.unpfc.com/ntds/show.php?id=3321

谁知道南通濠河名称的由来吗

2,濠河至今有多少年历史了

濠河原为古护城河,史载后周显德五年(公元958年)筑城即有河。现周长10公里,水面1080亩,水面最宽处215米,最窄处仅10米,是国内保留最为完整且位居城市中心的古护城河。距今有千余年的历史,是国内仅存的四条古护城河之一。约有1056年历史望采纳,谢谢

濠河至今有多少年历史了

3,濠河的简介

江风海韵,风光绮丽。市中心的濠河风景区为国家5A级旅游风景名胜区,30华里的濠河环抱古城,被国内外游人誉为少女脖子上的翡翠项链,正在规划、开发的沿濠河博物馆群将赋予通城更深的文化内涵。位于市区南郊的狼山风景区同样为国家4A级旅游风景名胜区,是江苏省六大自然风景区之一,狼山列全国佛教八小名山之首,自初唐扩建广教寺以来,一直香火旺盛,声名远播。位于狼山两侧的剑山、军山、马鞍山、黄泥山经过近几年的开发建设,新添了不少景点。百里县区不乏寻幽探胜之地。海安的青墩文化遗址,如皋的水绘园和定慧寺,通州的文天祥南归渡海亭,如东的海上迪斯科(踩文蛤)和空中交响乐(海滨放风筝),启东的圆陀角观日亭等名闻遐迩。

濠河的简介

4,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濠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濠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区范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风景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旅游、文化、城管、公安、环保、交通、水利、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宗教、安监以及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风景区的派驻机构同时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崇川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等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处理风景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中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风景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第九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风景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涉及风景区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有效保护风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统筹兼顾旅游发展与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和街区改造等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一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的各类专项规划的会审。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 风景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景点及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市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调等,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第十六条 禁止在风景区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已经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和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或者迁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的濠河水体、濠河两岸生态景观、古树名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构)筑物、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遗址、历史地名、名人故居、宗教场所、文博场馆等自然、人文景观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于受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登记,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 经确认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利用。  风景区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存。
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