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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宁波转业士官安置岗位公示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4
2020年宁波转业士官安置岗位公示
关于2020年退役士官安置岗位的公示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省州县关于退役士官安置工作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县今年已接收符合政策安置工作的转业士官16名,现将拟安置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2020年7月9日--2020年7月15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2,军转干部进宁波市安置需要哪些条件
(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毕业入伍)是宁波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宁波的。 3、配偶随军后取得宁波常住户口的;其中市六区安置的,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常住户口满两年。 4、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 6、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不含购房落户)。 7、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宁波安置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是宁波的,或者一方服役地点在宁波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9、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宁波的。 10、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且符合进宁波条件的转业干部,可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1、师职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2周岁的,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2010年3月31日前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2010年3月31日前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7、已批准离退休的。 8、转业报到一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3,宁波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余职工是指本市国有企业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后未被组合上岗的职工。第三条 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他措施。主要的渠道和政策有: (一)兴办独立核算企业。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原企业应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双方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签订有关协议,并报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二)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培训。企业自行培训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进行。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予以部分支持。富余职工在培训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发放,其标准应高于企业内停工待岗的其他职工。 (三)鼓励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富余职工。 1.凡招用本市富余职工的,原单位可给予吸纳单位一定的资助,具体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2.原用人单位输送富余职工到其他单位做工的,允许吸纳单位试工3-6个月。试工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并支付生活补贴。 3.企业以临时工、劳务工形式使用本市企业富余职工的,原单位应保留其劳动关系。 4.富余职工可以凭原单位出具的有限期的待工证明,到社会(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有收入的劳务。在此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工伤所需费用由劳务输入方承担;其他医疗费用,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四)富余职工要求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企业应予支持,并出具待工证明,允许在二年内保留劳动关系。 (五)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放假期间职工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定,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孕期或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放假期间的待遇同上款。假期内生育的,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辞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富余职工,企业应发给失业登记证明书,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费用在失业风险基金中列支,标准为:户粮在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半个月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实得工资计发,下同),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随户粮转回农村以及户粮在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二十个月的工资。 被批准辞职的职工,可凭企业发给的辞职证明书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期间,由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对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其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下同)。 (七)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市人民政府甬政[1994]2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和计发基本养老金。退养期间的工龄可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退养期间由企业按在职职工的有关待遇规定发给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增加在职职工工资时,也应划出一部分效益工资,适当增加生活困难的离岗退养职工的工资收入;在国家统一规定调整职工工资、生活补贴以及医疗等福利待遇时,离岗退养职工的增加额度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相应的规定。企业和退养职工个人还应按规定继续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基金。 (八)富余职工在厂内待业期间,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出具失业登记证明书,并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按现行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富余职工未经企业批准,两次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学习、培训,企业可暂停其生活补贴。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及劳务输出的人员,企业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