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粮食酒厂吊12,某酒厂1996年2月用生产的某规格粮食白酒22吨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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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酒厂1996年2月用生产的某规格粮食白酒22吨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生

自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成本利润率为10%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22000*(1+10%)+4 400 *0.5】/(1-20%)=33 000元应纳消费税=33 000*20%+4 400*0.5=8 800元

某酒厂1996年2月用生产的某规格粮食白酒22吨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生

2,某酒厂销售自产粮食白酒7000千克取得收入84000元不含税包装物计价

增值税=84000*17%+500*17%因是粮食白酒所以是复合计征消费税,即既从价又从量。因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让处理,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白酒的消费税为20%加0.5元/500克。0.5元/500克=1元/1千克消费税=(84000+500)*20%+7000=23900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 98865贷:主营业务收入 84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365结转成本……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 23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3900

某酒厂销售自产粮食白酒7000千克取得收入84000元不含税包装物计价

3,某城市A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1从农业生产者处购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消费税,有同类产品价格按同类产品价格计算,所以:B酒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0.63*20%+30*1000/10000=13.126万元应纳增值税应按收到的不含税加工费(包括B代垫辅助材料的不含税成本)为依据计算,所以:应纳增值税=11.4*17%=1.938万元(2)A酒厂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粮食15吨,增值税进项税额=30*13%=3.9万元A酒厂支付给B酒厂不含税加工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938万元从某物资供销社购入粮食、玉米作为生产原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0*13%=10.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3.9+1.938+10.4=16.238万元A酒厂遂将收回的白酒直接对外出售增值税销项税额=60*17%=10.2万元A酒厂销售自制粮食白酒20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17%=5.1万元A酒厂销售啤酒100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2*17%=5.44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0.4+5.1+5.44=20.94万元应纳增值税=20.94-16.238=4.702万元A酒厂遂将收回的白酒直接对外出售的消费税=60*20%+30*1000/10000=15万元A酒厂销售自制粮食白酒20吨的消费税=30*20%+20*1000/10000=8万元A酒厂销售啤酒100吨,根据其价格判断为甲类啤酒,所以消费税=100*250/10000=2.5万元B酒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可以抵扣金额=13.126万元所以,A酒厂应交消费税=15+8+2.5-13.126=12.374万元

某城市A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1从农业生产者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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