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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质产品标志实施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了表彰先进,鼓励企业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国家决定对优质产品实行颁发优质产品标志制度。第二条 优质产品标志,是产品的荣誉标记,是督促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维护用户利益、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有效措施。一切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并授予优质产品标志。第三条 根据优质产品质量水平,标志分两级:一是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规定,授予金质奖章、银质奖章的荣誉标志(图案与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式样相同);二是产品质量符合优质产品评选条件但没有评上国家质量奖的,授予有“优”字样的质量标志。第四条 授予金质奖章、银质奖章荣誉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一切规定。第五条 授予有“优”字样的质量标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市场,享有一定声誉; 2、各项质量指标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规定,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优美的传统特色; 3、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 4、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第六条 优质产品“优”字标志的图案式样由国家标准总局统一规定,并发给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第七条 经过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的优质产品,均可直接使用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式样的荣誉标志。第八条 凡具备优质产品各项条件,没有评上国家质量奖的,均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省、市、自治区或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并报国家标准总局备案。 中央所属企业,中央、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自治区主管局同意,报主管部审批,并颁发。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市、自治区审批并颁发。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 、市 、自治区要指定检验单位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鉴定。第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在申请、检验、审批、使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由上级机关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获得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企业可在该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容器等上面,标记优质产品标志(颜色、尺寸大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第十二条 获得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在定期检验或不定期抽检中,发现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时,国家标准总局有权停止或撤销其使用优质产品标志。第十三条 获得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质量一旦下降,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复质量水平。待达到原有质量后,再恢复使用标志。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在任何产品或其包装、容器上使用与优质产品标志相同、类似或容易混淆的标志。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标准总局负责。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如何选择优质信托产品
如何选择优质的信托项目,要从三个维度考虑,安全新、流动性、收益性。信托的收益分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以及固定收益+超额收益。挑选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可以考量如下因素: 1、信托公司 信托项目其实就是信托公司的产品,投资者也是和信托公司签订合同,公司业务能力和投资风格是最重要的,投资者应该审慎选择信托公司。一般从信托公司的注册资金、净资本金、管理的信托规模、信托公司经营风格等分析信托公司是否可以到期兜底或者刚性兑付。也可以从信托公司排行榜,选择排名靠前的公司项目。 2、行业 固定收益信托投资的行业,按照风险高低排序:上市公司股票融资、基础建设、金融股权质押、工商企业、房地产/矿业、艺术品信托。同时这也是一般情况下收益从低到高的排序。 3、融资方 融资方是第一还款来源,运营稳定的工商企业有较好的信誉度。购买信托产品时可以从融资方的注册资本、总资本、负债比率、速动比率、资金比例流动比率等方面多方位考察融资方的实力,选择实力强的公司进行投资。应选择处于上升期的行业、竞争不要太激烈的公司,或者有独有的技术和行业壁垒的项目投资;避开公司存货过大,处于红海竞争的项目,同时国家也不支持的高污染、高能耗的夕阳产业。 4、抵押/质押物 一是要看质押率的高低,质押率=融资额/质押物的价值,越低越好。一般房地产等固定资产的抵押率在40%左右,成熟的商业业务50%-60%、金融股权在35%左右。同时还要看抵押资产的变现速度,金融股权的变现速度会优于房地产等固定资产。 5、收益和期限 这个是一般投资者最关注的,都希望期限越短越好,收益越高越好。但从安全投资的角度来看,这两点的重要性并不如产品的安全性重要,做一名理性投资者,合适的收益和期限能匹配你的需求,满足你的人生规划和用钱节点即可。 固定收益信托是偏稳健的投资方式,不像股票有博取高收益的机会,同时门槛较高,所以建议考虑时要遵从“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本金的安全。
3,对外经济贸易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扩大国际信誉,适应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增加出口创汇的需要,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的有关规定,结合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优质产品(以下简称部优产品)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对外经济贸易部成立部优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评选政策,审定部优产品。该委员会由部领导担任主任,综合计划司司长担任副主任,国家商检局、部内有关单位、各进出口商会和有关进出口总公司的领导为成员。 (二)部优产品审定委员会下设食品土畜、轻工工艺、纺织、机电、五矿化工、医药保健等六个专业评审组,负责部优产品的质量评审工作。专业评审组组长由进出口商会会长担任。各进出口商会可视评选产品情况,成立评审专家小组。 (三)部优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评优办公室)设在对外经济贸易部综合计划司,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评优工作的有关事宜。各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商检局确定联络员配合部评优办公室开展有关工作。第三条 部优产品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在评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计划管理、标准先进、数据可靠、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部优产品评选的范围。 (一)经贸系统的自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二)经贸系统的外贸公司投资、参股的合(联)营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三)在境内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不限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其出口产品经过地(市)级主管部门推荐,也可参加部优产品评选。第五条 参加部优产品的评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按照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连续稳定二年以上,经测试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标准。 (二)产品已定型批量生产,具有较高的创汇能力,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年出口量占年产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或年创汇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 对个别具有我国独特风格和传统工艺的出口产品,可根据该产品的特殊情况,在出口量或创汇额方面由部评优办公室另行确定。 (三)产品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产品须有已在出口中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须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才能参加部优产品评选。 对个别无注册商标的出口产品,可根据该产品的特殊情况,由部评优办公室另行确定。 (五)大中型企业计量定级标准,必须达到二级计量合格;小型企业计量定级标准,必须达到三级计量合格。 (六)企业已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对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并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部级优质产品称号,或在国际上获奖的产品,以及通过国际专业认可组织的质量认证产品,在部优产品评选时予以从优。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第六条 部优产品的评选由企业自愿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员会),对外贸易局(以下简称省级经贸部门)对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总公司),于每年二月底以正式文件向部评优办公室上报部优产品评选计划建议项目表(见附件一)。第七条 部评优办公室汇总平衡各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上报的计划项目,征求进出口商会意见后,于每年四月底前正式下达部优产品评选项目计划。第八条 各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按照部优产品评选项目计划正式组织申报工作,其申报程序是: (一)企业按要求填写部优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二),报送省级经贸部门或进出口总公司。 (二)省级经贸部门和进出口总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申报的产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填写部优产品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三),并附上企业的部优产品申请表,于每年六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上报部评优办公室。第九条 部评优办公室根据评选项目计划,委托进出口商会推荐专家人选,经部评优办公室审核后,正式聘请为部优产品评审专家。 担任部优产品评审的专家,应当是较长期从事某一行业产品的经营管理或科研、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同行业中享有一定威望,一般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劳动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产品和归口管理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推动技术进步,加速产品更新换代,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增进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选范围,包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实习工厂生产的产品;安全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 评选原则,以对国民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关键性产品为重点,优中选优,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四条 申报劳动部优质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的称号; 二、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持有生产许可证; 三、应有三级计量或计量验收合格证书; 四、应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注册商标; 五、产品已经鉴定定型,批量生产,其性能安全可靠,质量稳定,用户满意,在行业评比中名列前茅; 六、产品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已进行标准化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 七、产品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达到了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已经形成,并具有保证生产优质产品的先进生产手段和检测手段。第五条 推荐国家优质产品的条件: 一、产品已获得省优和劳动部或其他部的优质称号; 二、符合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件。第三章 评审机构第六条 劳动部设立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部优质产品的评定工作和向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推荐国家优质产品。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主管副部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由主管业务司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有关业务司(局)长和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任委员。委员会在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评优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的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和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优质产品的预选及部优质产品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部门直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质产品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协助劳动部门把好归口行业申报部优产品的质量关。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申报要求第九条 企业必须在产品符合评优条件的基础上,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于每年十月底前向部评优办公室申报下年度的部优产品计划。第十一条 部评优办公室根据各地申报的计划编制下年度创优计划,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执行。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要组织企业在申报期内进行产品的部级或省级检测,并填写优质产品申报表,于当年六月底前,报部评优办公室。第十三条 部评优办公室组织初审后,于九月底前提交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劳动部对荣获优质奖的产品,颁发优质产品证书、奖状及奖杯。第十五条 获奖产品由劳动部登报公布。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对获奖企业进行奖励。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部优产品,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对违反纪律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第十七条 部优质产品每年评选一次。已获其他部优质产品称号的,在有效期内不再重复评选。第五章 优质产品的标志和管理第十八条 获部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可在产品商标或包装上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优质产品》标志。第十九条 部优质产品标志不得使用在其它产品上或转让给其它企业。任何单位不得冒用劳动部优质产品的标志。第二十条 部优质产品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不得继续延用部优质产品称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每年要对获奖产品的质量及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制定巩固、提高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每1-2年要对部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部评优办公室。 部评优办公室定期对部优质产品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 对部优质产品的复查工作,要严格执行标准。凡在复查中发现质量下降,用户意见较大,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要责令企业限期整顿和改进,在整顿和改进期间不得挂用部优质产品标志。逾期未达到优质产品标准的,经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批准,撤消该部优质产品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