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酒业有限公司招聘,厚街哪里有比较正规提供服务业专场招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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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厚街哪里有比较正规提供服务业专场招聘会

服务业专场招聘会4月21日厚街隆重推出http://www.hjlw.com/news/hr.asp?id=14168企业可以联系厚街人力资源市场(即原厚街劳务市场)这方面招聘不太建议去人才市场,这些行业许多酒通过门外广告招聘。当然如果你非要去招聘会的话厚街有个三和人才,非常正规的可以到莞城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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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和西安哪个娱乐场所多一些 网吧 KTV 酒吧 夜总会 咖啡厅 西餐

嗯嗯西安市中心钟楼附近都是大型夜店,东大街(天阙酒吧,壹加壹酒吧)南大街(后宫酒吧)西大街(muse酒吧,莎莎酒吧,普罗旺斯酒吧,LIV酒吧)粉巷(潮人酒吧,范特西酒吧)这些都是夜店,比那些小酒吧好玩多了,我是专门做酒吧酒水优惠打折的,希望可以帮到你!【西安出酒公司】是酒吧夜店免费定台以及酒水特价一站式服务公司,我门与西安夜店酒吧KTV长期合作,以给酒吧聚人气为主,达到夜夜爆满,所以每天都有洋酒套餐零利润销售,所有夜店洋酒套餐价格一般都在150-350之间,低至三折优惠。不限时间,可无限出酒签酒,是请客花钱最少的方式,大众消费,为你带来最实惠的高端酒吧体验。目前与我们合作的高级夜店(范特西,莎莎,天阙,普罗旺斯,潮人,muse,壹加壹,后宫,LIV,等酒吧)KTV有(匣子,酷爱,魔方,快乐迪,)承接:朋友聚会,群聚会,单位聚会,个人娱乐均可享受特价优惠,郑重承诺:所有夜店,无最低消费,无其他费用,诚心服务,相互信任,我们先安排,先上酒,你先娱乐,满意付钱,只要酒不打开,你有权利退定,关于酒吧,我们非常专业,本公司专门承包出酒,一手资源,价钱保证最低,因业务需要招聘销售精英,也可兼职,可专职,条件很简单,只要你经常喜欢去夜店酒吧KTV的客户就行,介绍过来,不但给他们同等优惠,并且给你提成,让你玩着把钱赚,何乐而不为呢出酒。电话:18591917361 菲硕微信或者QQ:438396319(建议微信咨询,快捷又方便)成都也不少的,你想干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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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驾驶考试问题

符合要求,就去驾校报名,和C1一样,也是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 1、年龄:年满26周岁,50周岁以下。主要开大客车不需要太多的血气方刚,还有冲动,需要的是沉稳成熟,懂得对自己和别人负责。 2、身高:大型车辆要求身高1.55以上。 3、户口:要在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地级市范围)学习,不能在暂住地学习。原驾驶证是外地的,要转回原籍,在原籍学习。可以直接去所在城市车管所查询,一般大厅咨询台就可以搞定,或者叫号去窗口。他们那里有驾校名录,本地有,就会告诉你哪些驾校。如果所在地市没有A1培训资质的驾校,车管所他们也会告诉你去怎么办,一般无非是,告诉你一个代报名的本地驾校,或者直接去临近城市的合作驾校报名,但是你要在户口所在地考科目一,然后科目二、三就转到本省有A1培训资质的驾校学习考试。考试完毕后再转回户籍地,总之,科目一是户籍地考试,驾照也是由户籍地车管所发证。 4、身体条件:和A2一样。无非是视力,色盲,什么的,一般人不用考虑都过得去。要求矫正视力5.0。小车是4.9。 5、A1 驾照要求:A2满2年可以增驾A1。并且1年内没有满分记录 6、违法记录要求:A1大客车,不能有全责和主要责任致人死亡的事故、不能有醉酒驾车(酒精浓度大于80mg)记录、本期和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不能有超速50%记录和酒后驾车记录(酒精浓度大于20,小于80mg); 7、流程:符合标准,向有A1培训资质的驾校,提供身份证、户口本、5张白底证件彩照、原来的驾照,审查通过后,报名缴费,然后法律培训,考试合格后,进行场地驾驶桩考,再道路考试。此外国家规定A1驾照科目三和科目一考试间隔最小为60天,也就是说科目一考过了,加上考试和发证的时间,最早也要70天才能拿到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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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次面试感觉面试管总是看到我经历不符合他们招聘的地方困惑

我看了看你这写的‘’5年货代,2年船务&行政,8个月销售支持&行政‘’,你这是在同一家公司的工作经历还是在三家公司的工作经历? 简历上也是这么写的?如果是在同一家公司的工作经历还勉强过得去,如果是在三家公司的工作经历,你知道这简历给人什么印象吗? 工作经验偏重物流,不喜欢干第三份工作(销售支持),这才干8个月就不干了,而你却觉得第三份工作有前途也是你投简历的方向,你的期望与他人(面试官)的感觉相左,这自然是难有录用机会! 既便有公司勉强给你机会,由于你才干了8个月销售支持,这方面经验不足,当然是只愿意给最低档工资! 还有公司觉得你工作经验偏行政,不愿学新东西,这也是因为你简历的问题(后期两份工作都涉行政,两年八个月)。所以你这个简历是有问题的:1)既然目标职位是‘’销售支持‘’,那就把‘’行政‘’的工作经验删掉;2)工作经历中的‘’八个月时间‘’实在是不入眼,至少写一年吧,这样就适当缩短第一份工作的工作年限;(这个时间上稍作调整不算什么虚假简历)另外:你既然非常想去做销售支持觉得很有前途,难道就不可以暂时接受低档/低一点的工资吗?感觉你的工作经历还是蛮丰富的,不知道初始学历是什么,也不知道之前的工作是为什么不干了。现在是工作挑人的时代,没有点真本领还是不要随意跳槽的好,因为所有的公司老板都不太喜欢工作经历太丰富的员工,因为他们会联想之前为什么会换工作。你之前也说你应聘的都是小公司,越是小公司对待这方面越是谨小慎微,他们怕短时期内你会再次跳槽,而他们一时找不到替代。所以目前你最好还是把目光放低一些,哪怕开始的工钱比较低,但是慢慢来,如果你真有能力,相信会得到老板的赏识。1. 关于你的过往经历分析,5年货代和2年船务关联性是很强的,8个月的销售支持&行政也是物流行业吗?如果还是物流行业,工作经历有延续性,求职也会相对有竞争力,不管收入和职位都可以往上要价。并且企业会评估你的职业规划轨迹是相对合理,且可随到随用的。2. 关于求职定位分析,你现在求职是只关注岗位内容为“供应链管理和项目协调”呢?第一那个职位不怎么缺人,给低工资干不干由自己,第二选自己最强的项

5,营销工作到底该怎么开展

首先,根据确定你们的目标市场,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消费习惯. 第二.根据成本采用成本定价法,首先要吸引潜在客户以及稳定既有客户群,即使不赚也要稳住 第三.通过联系一些知名度高的酒业公司,与他们的产品采用捆绑销售形式,增加自己的知名度 第四,招聘一批业务员,让他们向各个地方烟酒店推销,最好采用农村包围城市的方法,也就是重点进攻农村烟酒店市场. 第五,多跑跑大型超市,如“好又多”,与他们签定协议书,由他们帮你代卖! 第六,在线下营销的基础上考虑网络营销. 最后,祝你成功!销售员的基本素质要有事业心。高度的自信心对产品的彻底了解也就是业务水平的高超 A:头脑——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一般的常识 B:鼻——嗅觉灵敏 耳——要懂得倾听。了解客户的所需,提供方案 嘴——要懂得应合     心——热忱,关怀,同情 肩——能担当。 手——懂得收集信息  脚——能跑。耐力 口才靠天赋,业绩靠自己 有口才的人成不了一个优秀的业务人员但有毅力的人切一定能成为一个好的成功者。 定于一 成于一  既然认定这一行那就要全心全意投入不要半途而废要有一种在这行成功的决心。 一个好的业务人员要有耐心,要能接受挫折,进行二次努力。人只有在挫折中才能成长。 时间管理和客户管理 点精,线路,面广 综上所述:只要有企图心,彻底掌握专业技术。才能为顾客制造价值。要成功的进行时间管理及顾客管理才能成为TOP 业务员要具备以下条件:一、自信心。信心是人办事的动力,信心是一种力量,只要你对自己有信心,每天工作开始的时候,都要鼓励自己,我是最优秀的!我是最棒的!信心会使你更有活力,要相信公司,相信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最优秀的产品,要相信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是同类中的最优秀的,相信公司为你提供了能够实现自己价值的机会,相信你是能够做好自己的销售工作的。要能够看到公司和自己产品的优势,并把这些熟记于心,要和对手竞争,就要有自己的优势,就要用一种必胜的信念去面对客户和消费者。在推销产品之前要把自己给推销出去,对自己要有信心,只有把自己推销给客户了,才能把你的产品推销给客户。 二、诚心凡是要有诚心。心态是决定一个人做事能否成功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业务人员,必须抱着一颗真诚的心,诚恳的对待客户,对待同事,只有这样,别人才会尊重你,把你当作朋友。业务代表是公司的形象,企业素质的体现,是连接企业与社会,与消费者,与经销商的枢纽,你的言行举止会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形象无能你从事哪方面的业务都要有一颗真挚的诚心去面对你的客护,你的同事,你的朋友。 三、有心人。处处留心皆学问,要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要善于总结销售经验。每天都要对自己的工作检讨一遍,看看那些地方做的好,为什么?做的不好,为什么?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才能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促使自己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只有提升能力,才可抓住机会。 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同时也是留给有心的人,作为业务员,客户的每一点变化,都要去了解,努力把握每一个细节,做个有心人,不断的提高自己,去开创更精彩的人生。四、意志力。刚做业务其实很辛苦的,每天要拜访很多的客户,每天都要写很多的报表,有人说:销售工作的一半是用脚跑出来的,一半是动脑子的得来的销售,要不断的去拜访客户,去协调客户,甚至跟踪消费者提供服务,销售工作绝不是一帆风顺,会遇到很多困难,但要有解决的耐心,要有百折不挠的精神,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只有这样你才能做好销售工作。 五、良好的心理素质。不管你干那行都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够面对挫折、不气馁。我们做业务要面对的每一个客户都有不同的性格,自己受到打击要能够保持平静的心态,要多分析客户,不断调整自己的心态,改进工作方法,使自己能够去面对一切责难。只有这样,才能够克服困难,同时,也不能因一时的顺利而得意忘形,要有一个平常心来面对工作。面对你的事业。 六、要有执行力。一个优秀的业务员必须要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的去执行公司的指令,有的业务员喜欢自搞一套,公司的指令当耳边风,自以为他是最好的,领导说话他不听,这样是做不好的业务的,尽管你的领导能力不如你,但他毕竟是你的领导,公司请他做你的领导肯定有比你强的地方,比你优秀的管理能力,因此我们做好一个优秀业务员就得执行公司的指令,服从领导的安排。 七、团队合作心。销售靠合作,业务员离不开业务部的英明决策,离不开销售处的运筹帷幄,离不开大区的科学规划,离不开各部门的支持配合,甚至离不开老天的恩典;但是仍需要销售人员的辛勤付出,山不让尘乃成其高,海不辞盈方有其阔,即使是一砖一瓦之力,至少敬业是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品质,个人英雄主义的业务员是做不好销售的。 八、要不断的学习。业务员要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不同的人所关注的话题和内容是不一样的,我们要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与对方有共同话题,才能谈的投机。因此,业务员要阅读各种书籍,无论什么样的书,只要有空闲,就要去阅读它,必须要养成不断学习的习惯。还得要向你身边的人学习,要不断向你的同事请教,养成机会学习的能力。 一个业务员要养成勤思考,勤总结,要做到日总结,周总结,月总结,年总结的习惯,你每天面对的客户不同,就要用不同的方式去谈判,只有你不断的去思考,去总结,才能与客户达到最满意的交易。 只有用谦卑的心态,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每一天的工作,努力的虚心学习达到成功的目的一定属于你的。

6,消积会给人带来什么

消极会影响心情阿,皮肤不好,一般人心情不好,一切人体指标都会下降的````` 不要消极阿!! 加油,让自己变的积极点!那最有效的只能是节食和运动了!一天只吃中午饭,其余早晚饭就只喝水!一定要运动!最有效的就是:跳绳!相信我,就试试!一定能瘦的!祝你好运!蜂蜜减肥。蜂蜜是一种天然的营养品,性和,润肺润肠。蜂蜜具有优良的杀菌效果与解毒效果,它有助于把体内积聚下的废物排出体外,改善便秘,让全身的新陈代谢功能得到改善,使得那些由于不能很好地消耗而在体内积聚下来的多余脂肪作为能量而得到燃烧。蜂蜜包含可以燃烧人体能量的优质糖分、维生素以及矿物质等,优质糖分进入血液中,变成能量,很快地消除疲劳,缓解饥饿感。用蜂蜜减肥价廉物美,对因便秘而引起肥胖的人特别有效。 蜂蜜减肥一般以一周为周期。一般人在吃蜂蜜两天后就感觉到身体轻松,心情愉快。在减肥过程中,要注意多喝水,有利于新陈代谢,并应控制含有咖啡因与鞣酸的饮料和酒类,以免对内脏产生刺激。采用蜂蜜减肥,许多人在3天以内就减肥3公斤。其次,便秘的症状以及焦虑不安的感觉也可以消除。 参考: 第一天: 清早起来空腹喝一杯蜂蜜水在这一天当中不可以吃主食,要是饿了就去吃点水果(不要吃太甜的哦)最好是去啃黄瓜,中午再喝一杯蜂蜜水记得晚上睡觉前4小时一定不要在吃东西了,蜂蜜水也是不可以的。 第二至三天: 正常吃饭要少吃多餐。 第四天: 与第一天一样用蜂蜜来填饱肚子。 第五至六天: 又一次恢复到第二至三天正常吃饭不过这时已经明显感觉到不象以前那样能吃了。 第七天: 到了最后一天你的胃也已经变小了。最后坚持一下,用和第一天一样的饮食夏天吃以下食物会让你越吃越瘦: 1.紫菜 紫菜除了含有丰富的维他命A、B1及B2,最重要的就是它蕴含丰富纤维素及矿物质,可以帮助排走身体内之废物及积聚的水分,从而收瘦腿之效。 2.芝麻 芝麻它的「亚麻仁油酸」可以去除附在血管内的胆固醇,令新陈代谢更好,减肥收腿就轻松得多。 3.香蕉 香蕉虽然卡路里很高,但脂肪却很低,而且含有丰富钾,又饱肚又低脂,可减少脂肪在下身积聚,是减肥时候的理想食品。但是淀粉含量也很高,慎用! 4.苹果 苹果含独有的苹果酸,可以加速代谢,减少下身的脂肪,而且它含的钙量比其它水果丰富,可减少令人下身水肿的盐分。 5.红豆 红豆所含的石碱酸成分可以增加大肠的蠕动,促进排尿及减少便秘,从而清除下身脂肪。 6.木瓜 木瓜它有独特的蛋白分解酵素,可以清除因吃肉类而积聚在下身的脂肪,而且木瓜肉所含的果胶更是优良的洗肠剂,可减少废物在下身积聚。 7.西瓜 西瓜它是生果中的利尿专家,多吃可减少留在身体中的多余水分,而且本身的糖分也,多吃也不会致肥。 8.蛋 (推荐) 蛋内的维他命B2有助去除脂肪,除此之外,它蕴含的烟碱酸及维他命B1可以去除下半身的肥肉。 建议养成“早吃好、午吃饱、晚吃少”的饮食习惯,进食速度要慢,不吃甜食,坚持晚饭30分后快步走半个小时以上。这样不用多久就能瘦下来了。借助减肥产品的话,一定要找健康的,不反弹的,我就吃了两个月减肥药,瘦了28斤,停药8个月了,没有反弹,希望以上建议对您有所帮助.369524800空.间很多减肥方法和经验,快去看看吧。“09年最有效的减肥产品排行”,我用的就是空间里面的减肥产品排行榜第一个那个叫青青的就是了: http://taobbuy.jimdo.com/jianfei/快去看看吧,呵呵 希望采纳!很多负面影响 精神不集中 没有意志力 影响工作心情 性格决定命运,这句话有一定道理。为什么,这要从性格的定义谈起。翻遍所有的普通心理学教科书,会发现这样的定义:性格是人对现实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的总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构成良好的性格品质,坏习惯构成不良的性格品质。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不良的行为习惯对人的未来发展当然有截然不同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说性格决定命运是有一定道理的。好习惯是一笔财富,让我们从一点一滴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养成良好的性格,无论我们做什么,好习惯都会让我们受用终生。 这句话应该是适用于大部分人的,细分来说,应该是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但是,如果倒过来说,也算成立。做为成年人,要正视自己的生活和现状,倒推生命过程,找到自己的最终人生目标和价值,从而改善行为、习惯,甚至性格。这样,性格和命运才是互相推动,积极向上的。如果单单只讲性格决定命运,那只能算是消积,听天由命的人生态度。 性格只是决定命运(通常指成功的人生)的一个因素,它的确有着一定的影响力,重要的如给人的第一印象,谈吐的文明,情绪的控制力等等。 但是命运不是性格的唯一对应改变量,其实在命运中,运气是非常重要的。某种意义上来说,一个人命运中的比例,一半左右就是运气。而运气本身,并非全由老天安排的,为什么当今网络上你运气不好就被人称为“RP问题”,“RP”指代“人品”,那么就不难理解性格也是组成运气的一个因素。 举个例子,你在酒会上遇到两个同样出色的人,一个叫安牛,一个叫安以轩,如果她们两个同时来竞聘你公司的形象代言,你会选谁。。 这就是你命运不是你性格决定的例子, 在诸多国外公司的招聘中(恕我再用这个比较公平),被录用的人,往往只是被发现诸如折纸折的非常工整,捡起纸团扔进垃圾桶,说话的时候很流畅而已,这只是他们的个性认真严肃,爱护清洁,反应思维清晰明快而已。 个性对于你自己可能很难意识到有多么重要,但是一旦换成别人的眼光,就不那么随便了,挑剔的人往往使你的运气下降。 所以我认为性格固然影响命运,但是既然可以变好,不管怎样,命运也总是可以改变的。 切记性格的改变不可以外力更改,要从内在开始,读好的书,跟高尚的人在一起,做你该做的事,时刻记住你的梦想,那么,不知不觉中,你的性格已经在潜移默化中得到质的改变。 不同的人,不同的性格: 相信命运的人等待, 相信机遇的人寻找, 相信自我的人开拓。 性格的成熟是相对的,绝对的成熟是不存在的。从人所处环境的变化不定来讲,性格也有一定变化,但是,除非较大刺激(比如失恋、对自己重要的人发生意外、重大失败或挫折等),一个人的性格一旦形成也就基本稳定不变。 性格决定命运,习惯影响终身。是有这么一种说法。 但我坚信的是:一切取决于你的态度!

7,国外与国内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规定比较

从法律本身来说,国内外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要求广告代言人要对广告负责,但国内的法律责任较轻且执行特别随意不规范,多以谴责和罚款了之,而国外处罚是比较重且严厉的,如:美国的广告法规中明确规定,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或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予以重罚;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七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瑞典广告法也十分严格,瑞典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很多补充条款,例如规定食品的保健作用必须以科学手段证明,不允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宣称其保健作用。对于国外的广告法律没有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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