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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保定市徐水区生产的牛二牛是假酒吗
只要生产的酒,是通过国家商标注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就不应该是假酒。
2,42度牛二是那个厂家生产的
42度牛二是北京京宏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二陈酿42度500ml由北京京宏福酒业有限公司运营,属白酒类系列产品,其品质优良,酿造工艺独特,口味醇正,现火爆招商中,共创北京京宏福酒业有限公司宏图。牛栏山二锅头简介牛栏山二锅头,二锅头之宗。二锅头作为京酒的代表,已有八百多年的历史。京师酿酒师蒸酒时,去第一锅“酒头”,弃第三锅“酒尾”,“掐头去尾取中段”,唯取第二锅之贵酿。牛栏山二锅头,宗气一脉相传,于2002年9月4日荣获“国家二锅头原产地认证”。牛栏山酒,精选优质高粱和小麦等为,以豌豆、大麦等制成大曲为发酵剂,纯粮酿造绿色自然。从原料粉碎到成品酒灌装,历经糊化、发酵、蒸馏等十多道关键工序,悉心传统工艺酿造。以清香型“牛栏山”牌为代表,四大系列共计110余种产品。
3,二锅头都有哪几种
1、牛栏山二锅头牛栏山二锅头的酿酒历史可上溯到清朝年间,历经数百年的发展,牛栏山二锅头酒已成为中国白酒清香型(二锅头工艺)代表,深受消费者青眯。2、北京永丰牌二锅头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始建于1949年10月国营北京大兴酒厂的改制企业,据《北京通史》记载大兴酒厂距今已有800多年的悠久历史。3、北京京都二锅头北京皇家京都酒业有限公司建于1979年10月,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距离天安门正南十二公里,是北京唯一一家军工企业(北京卫戍区酒厂)。京都酒厂的历史可以追溯到300多年前,北京南苑,自元朝起划归为皇家苑囿,专为皇帝狩猎之地。4、一担粮二锅头北京二锅头集团,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北京历史最老的二锅头企业,在县史上有记载的企业,始创于1163年,距今有850年历史;从元朝开始、到明清两代专为皇宫酿造御酒。5、红星蓝瓶二锅头红星蓝瓶二锅头,又称“酒中的蓝精灵”,因其瓶身是清明透亮的蓝色而得名。蓝瓶是红星二锅头旗下主推的重点产品,是红星二锅头为迎合白酒低度化消费趋势和年轻一代的时尚潮流,推出的高档裸瓶二锅头系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牛栏山二锅头参考资料来源: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永丰酒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京都二锅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担粮二锅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星蓝瓶二锅头
4,牛栏山和牛二是一个厂的酒吗
一方为将“牛栏山”牌二锅头作为主要产品的老字号企业,一方为受让取得“牛二”商标的投资顾问公司。针对“牛二”俩字,双方展开了一场近10年的商标拉锯战。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终审驳回了五纵投资顾问公司的上诉。一方为将“牛栏山”牌二锅头作为主要产品的老字号企业,一方为受让取得“牛二”商标的投资顾问公司。针对“牛二”俩字,双方展开了一场近10年的商标拉锯战。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判决,终审驳回了四川五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五纵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7426179号“牛二”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最终被撤销,且需针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下称牛栏山酒厂)就诉争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近日,记者在中国商标网看到,诉争商标的商标流程一栏显示:该商标的最新状态为2018年7月20日“评审应诉”业务进入“判决结果”环节,结论为“结束”。商标纠纷持续发酵据了解,诉争商标由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星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米酒等第33类商品上。2011年5月31日,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给五纵公司。2018年1月20日,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环球佳酿公司)。在诉争商标于2010年6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后,牛栏山酒厂于同年7月30日提出异议,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获准注册的第866912号“牛栏山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9350号“牛栏山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且其“牛栏山”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是对牛栏山酒厂驰名商标“牛栏山”的恶意摹仿、抄袭。经审理,商标局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牛二”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牛栏山酒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抄袭、抢注。据此,商标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6年3月28日,牛栏山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3月15日,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上具有明显差异,而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牛二”是“牛栏山二锅头”的简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共存应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牛栏山酒厂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终审构成近似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一与诉争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差别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牛栏山酒厂曾提交的第3486435号“牛二”商标注册申请已被生效决定驳回,不构成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但是,无论从商品名称角度还是从商标角度,相关公众已经将“牛栏山二锅头”酒、“牛栏山二锅头”商标与“牛二”对应起来,在二者之间产生了较强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于牛栏山酒厂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牛二”商标,鉴于牛栏山酒厂没有提交其单独实际使用过“牛二”商标的证据,而且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属于已注册商标,牛栏山酒厂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使用不能视为对未注册商标“牛二”的使用,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牛栏山酒厂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五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