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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截棍牛人有哪些
就现在知名度高的双截棍牛人,有这些:1、雪狼组合的队长刘一鹏、凌云棍道的李镇东、世界冠军吕一杰,我最喜欢这三人的花式棍法。 2、其他的花式双节棍牛人还有门德君、徐守波,剑舞狂沙李煜涛,叶寒冰是实战双节棍,李炎是特技表演的(棍灭蜡烛、棍打苹果、棍灭香烟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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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有哪些双节棍超高级大师
田光新(李向伟双节棍师傅),释德扬(嵩山少林寺总教头),陈孝强(李德轩师傅),石天龙(影视武打明星),李向伟(北京影视公司总导演和霹雳双节棍创始人),李炎才(中国双节棍实战王,叶寒冰师傅),李德轩(无形双节棍创始人和影视武打电影副导演),闫无为(影视著名导演编剧和狂龙十八式双节棍的大师),叶寒冰(深圳棍王和心意盲棍的创始人),李伟凡(无极限双节棍创始人),王宏心(时代追风双节棍创始人),李煜涛(时尚双节棍教学创始人),门德君(中国花式双节棍的代表人),徐守波(双节棍与身法巧妙结合的杰出人物),寇飞(湖北双节棍联盟的领军人物),灵子(全国视频教学网络公开的双节棍佼佼者),杨小波(九江女子双节棍联盟的创始人),刘宁(山东双节棍超级高手),袁永辉(黑龙江双节棍王),段小勇(李炎才和叶寒冰之后的深圳棍王),赵战军(四门双节棍创始人),释德彪(奇门实战双节棍创始人),周宏伟(辽宁省双节棍领军带头大师级人物),武桂东(山东济南的双节棍带头大哥,风格独特,和门德君与徐守波及刘宁一起是山东的双节棍名人大师。(其实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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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双节棍名人
1、著名双节棍大师“剑舞狂沙”(真名李煜涛) ;2、著名双节棍大师李炎才 ;3、释德扬(中岳嵩山少林寺总教头);其他著名高手还有田光新、陈孝强、石天龙(影视武打明星),李向伟(BeiJing影视公司总导演以及轰隆双节棍首创人),李炎才(神州双节棍热战王,叶寒冰师傅),李德轩(无形双节棍首创上下团结影视武打影戏副导演),闫无为(影视闻名导演编剧以及狂龙十八式双节棍的巨匠),叶寒冰(深圳棍王以及情意盲棍的首创人),李伟凡(无极限双节棍首创人),王宏心(时代追风双节棍首创人),李煜涛(当时的风尚双节棍讲被斩首创人),门德君(神州花式双节棍的代表人),徐守波(双节棍与身法巧妙联合的良好人物),寇飞(湖北双节棍联盟的领甲士物),灵子(天下视频文件讲授收集公然的双节棍佼佼者),杨小波(九江女子双节棍联盟的首创人),刘宁(山东双节棍超等高手),袁永辉(黑龙江双节棍王),段小勇(李炎才以及叶寒冰然后的深圳棍王),赵战军(四门双节棍首创人),释德彪(奇门热战双节棍首创人),周雄伟(辽宁省双节棍领军带头巨匠级人物),武桂东(山东济南的双节棍带头大哥,风格奇特,以及门德君与徐守波及刘宁一路是山东的双节棍明星巨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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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守波的荣誉
2006年参加齐鲁电视台《我型我秀》栏目录制2007年参加山东卫视《阳光快车道》栏目录制2007年参加河南卫视《明星在行动》栏目录制2008年参加山西电视台《才艺大比拼》栏目录制2008年参加河北电视台《新春晚会》节目录制2009年创编中国“第一套双节棍广播体操”并在一所中学正式试点,作为本校特色项目已上报国家教育局批准。2009年参加湖南卫视《智勇大冲关》栏目录制2009年接受山东电视台《做客生活帮》栏目专访2009年参加山东卫视《谁与争锋》栏目录制2010年参加山东电视台综艺频道主办的《综艺满天星我是大明星》,获得年度总决赛8强。2010年参加山东综艺电视台《快乐向前冲》栏目录制2010年参加山东综艺电视台《超级运动会》栏目录制2010年参加山东综艺电视台《大羽华裳》栏目录制2010年接受山东电视台齐鲁频道《啦呱》栏目采访2010年参加江苏电视台综艺频道《非常不一班》节目录制2010年接受河北电视台《故事坊》栏目专访2010年接受新加坡电视台《都是大发现》栏目专访2010年接受台湾东森卫视《萍水相逢》栏目专访2011年接受台湾和福建海峡卫视《生活接力棒》栏目专访2011年接受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栏目采访2011年参加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人间》栏目录制2011年接受山东电视台农科频道《乡村季风》栏目专访2011年11月参加CCTV3(综艺)《欢乐英雄》栏目录制2011年12月参加CCTV1(综合)《我们有一套》栏目录制2011年12月接受山东电视台齐鲁频道《101》栏目采访2011年12月8日接受日本东京电视台专访2012年1月份参加安徽卫视《勇者无敌》栏目录制2012年2月接受济南电视台新闻大社区《有么说么》栏目专访2012年3月接受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逍遥游》栏目专访2012年4月参加电影《许中堂》拍摄在里面扮演一位地税局赵副所长2012年6月接受齐鲁电视台《奥运达人》栏目专访2012年7月份参加北京电视台《北京客》栏目专访2012年10月参加CCTV7《见证》迎接十八大晚会2012年12月参加山东电视台综艺频道《王者归来因为爱》栏目2013年3月参加山东卫视《中国少年派挑战00后》栏目录制2013年6月参加央视三套《黄金100秒》栏目录制2014年2月参加山东电视台综艺频道《挑战美人关》栏目录制 2015年4月参加湖北卫视《我为喜剧狂》栏目 2009年至今接受过《齐鲁晚报》《生活日报》《山东商报》《都市生活周刊》等报纸的专访,接受《视周刊》杂志《非常简》杂志 《走向世界·天下泉城》等杂志的专访
5,民事上诉状
起诉状是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我为您收集整理的民事上诉状大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某街道某巷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县某镇某某歌舞厅业主,住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上诉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11月14日(2003)浦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3、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裁判理由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芳草地歌舞厅转让协议无效以及当事人因转让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没有异议,但对原审法院所认为的权利应当返还依法不能接受。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基于转让协议与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权也应当返还给被告陈某某,现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将房屋恢复原状后将租赁权返还给被告陈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辩理由成立,、 本院对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房屋退租给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下称物资公司)之后既丧失了租赁权,被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谁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谁的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将租赁权返还给被上诉人的实质就是对上诉人与物资公司之间的缔结契约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图否认双方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上诉人对该租赁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该权利为正当、合法的权利,是合法取得;是本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允许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权利的取得与丧失都是有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前提,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就会有对应的权利。 租赁权也不能例外。 本案中,当被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行为的发生就意味着被上诉人租赁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对其租赁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无须承担对该租赁物的任何义务。 并且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也明确表明上诉人与物资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其没有关系。 再当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之后就意味着上诉人租赁权的取得。 现今,原审法院要求将上诉人合法取得的权利要返还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的观点和裁判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也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进一步而言, 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中返还的标的是指财产,并且该返还的财产应当是指有体物,而非无体物。 很显然,租赁权只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不是财产本身,当然不能算有体物,也就不是实物。 所以返还财产应当是对实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脱离了实物的权利本身。 这主要是因为财产权利(物权)是在合法占有财产(物)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权利,当脱离了对财产合法占有这一最起码的前提下的权利根本就是一种不存在、虚无的权利。 此之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经由上诉人进行装潢改造过的租赁房屋是否能够恢复原状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被上诉人以及原审法院均认为应当由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 上诉人认为,这显然是不可取,并且该作法显然是将上诉人当成了孙悟空,可以随意的将东西变来变去,简直是荒谬!再有,原状为何状?客观上,这不符合经济原则;事实上,这也就是强加于人。 上诉人根本不可能也无法完成将房屋恢复到被装潢以前的状态。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让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作为被上诉人的不予支付上诉人十万块钱的抗辩理由的作法实际上就是不让被上诉人返还十万块钱!不要说十万,并且连一分钱也不让上诉人拿到。 这是强盗逻辑。 这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被上诉人应当将该转让款返还给上诉人的说法显然是自相矛盾。 再有,从上诉人起诉到原审法院判决至今,上诉人一直都没有强占被上诉人的财产不给的任何意思,并且明确表明现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单上列明设备完全可以返还,实际上还包括相关经营证照等。 (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过被上诉人非要上诉人恢复原状而让上诉人觉得不实际,而最终没有同意罢了。 )那么从这一层意义上而言,原审法院也更没有理由让被上诉人连一分钱都不用给上诉人了。 更何况,被上诉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额返还,并没有说不愿意给上诉人任何钱款(见原审庭审笔录第6页倒数第三行)。 根据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审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错误之判决。 为此,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于某某 xxxx年12月1日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旺某某,男,汉族,xxxx年6月生,,住阜宁县东沟镇市民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某,女,汉族,xxxx年12月生,住泗阳县庄圩乡王码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汉族,xxxx年5月生,,住泗阳县众兴镇西湖居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4月生,住泗阳县众兴镇西湖居委。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1年9月24日收到的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1)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1)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2、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制发(2011)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系错误的民事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 一、一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义务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第2页第三段,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某、张某于2011年6月7日、6月20日将余款带到泗阳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向被告旺某某、庄某某支付。 被告旺某某、庄某某拒绝受领并拒绝协助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上,被上诉人至始至终均没有表示要向上诉人支付购房余款,也并没有采取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旺某某账户汇款以履行其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双方于2011年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通过汇款方式分两次向旺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各支付45000元、50000元(共计95000元)。 由于上诉人均在外地工作,双方约定由旺某某开设专用银行账户,方便被上诉人直接支付购房余款,旺某某按照约定于2011年5月3日在邮政银行办理开户完毕告知被上诉人。 但截至目前,旺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及邮政银行账户均未收到被上诉人支付的购房余款,也未收到其任何通知。 被上诉人拒不遵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余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注意到在一审判决第3页第一段“二原告在诉讼中表示在二被告交付房屋时一并给付剩余房款245000元”。 该句很明确的告诉我们被上诉人一直拒绝向旺某某、庄某某付款,在庭审中仍然不愿意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上诉人应按照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按照约定直接向旺某某银行账户汇款,并履行通知义务。 按照买卖交易习惯及众所周知的事实,在买受人履行付款及通知义务后,出卖人履行相应的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退一步讲,即使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出卖人仍然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现买受人非但不主动采取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义务,在已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反而反咬一口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既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交易习惯及众所周知的事实,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并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违背一般交易习惯、违背双方约定及日常生活经验的事实,也没有按照证据规则对该组证据予以排除。 一审判决第3页第二段,“……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泗阳县村里房屋买卖合同》及由泗阳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其中《房屋买卖合同》、《泗阳县村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均应当在6月20日前付清余款,并未约定上诉人在6月20日前完成房屋交付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当然上诉人一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努力要实现合同的目的并促使双方全面履行义务,无奈被上诉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在被上诉人构成违约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依据该证据自说自话,把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应在付款前这一义务强行加在上诉人身上,违背了事实及法律的规定。 另外一审法院认定泗阳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倪某的证明这一证据,违背了客观事实及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中介费用需由被上诉人向该公司经理倪某缴纳,因而该公司经理倪某与被上诉人具有密切相关的利益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及法院的询问。 对于证据的认定也应当核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对于泗阳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倪伟20**年6月7日及20**年6月20日出具的证明记载“2011年6月7日石某某、张某夫妇携带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现金来我公司要求与旺某某、庄某某夫妇进行房产交易。”而在被上诉人第一次付款45000元时已经采取银行汇款方式,并且在第二次付款50000元时同样采取银行汇款方式,即使是被上诉人自己看到这两份份证明是都会觉得太过荒谬,在双方习惯性采取银行汇款进行付款的情况下,在双方约定由上诉人开设专用银行账户用于被上诉支付余款的情况下, 在日常生活经验及众所周知应该汇款的情况下,被上诉携带贰拾肆万伍仟元整现金要求交易明显违背双方交易习惯、违背双方约定、违背日常生活经验及众所周知的事实,依法应当对具有厉害关系的泗阳县***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倪某出具的不实证明予以全部排除。 综上所述, 上诉人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宿迁徐守波律师网 上诉人:旺某某、庄某某 xxxx年十月七日 民事上诉状【3】 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