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有哪些经典电影是在贵州拍摄的
- 2,产品种类不一样但名字一样算侵权吗
- 3,网上买的酒可以批发给零售商超市在卖吗会本地代理商算不算侵权
- 4,用歌名做食品名是侵权吗
- 5,贵州白酒都是人工勾兑的么
- 6,贵州茅台酒是否可以按照企业的要求定制在包装上加企业标志之类的
- 7,怎样才叫侵权
1,有哪些经典电影是在贵州拍摄的
寻枪。还有新版的西游记吧。在贵州取景的不算少了。
没有拍过什么电影啊!苗王城到有电视剧取景。九龙洞最多是拍过电视记录片或者宣传片之类的。
寻枪好看,演员也够级别,其他的没听过,
2,产品种类不一样但名字一样算侵权吗
商标注册时有选择领域的,所以你说的只要注册的时候没注意,就容易照成困难也有可能是不侵权的。
这要看对方注册该名字的时候其含盖的产品范围,如果将你的产品涵盖进去了你就算侵权,否则不是.毕竟,只能是同类产品才算是侵权.
是的,一样算侵权
算
3,网上买的酒可以批发给零售商超市在卖吗会本地代理商算不算侵权
你网购的50件酒如果本地有此酒代理商是侵权,通常这种情况供货商不会给你发货。既使发货你也许不能给买家提供入场资质。如果本地无代理商你可以主动和厂家谈代理事宜。走正规渠道。
只要不是假酒就没问题
可以批给零售商,如果当地有同款的酒也不关你事,没有什么侵权。
或许可以。
4,用歌名做食品名是侵权吗
算,你没看到网上经常改一个字或者一个名来命名吗?就是因为会侵权,很多产品都有搞笑的名字,只是为了雷同,但不相同而已,完全一样是不行的,不是与ADC吗,而实际上是ABC,我觉得你最好改一两个字会好,例如“star in sweet heart”等英文代替会比较好
你好!不算侵权。当然,前提是人家没有用这个名字注册商标。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5,贵州白酒都是人工勾兑的么
白酒(外文名:Liquor and Spirits),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而制成的蒸馏酒。又称烧酒、老白干、烧刀子等。酒质无色(或微黄)透明,气味芳香纯正,入口绵甜爽净
不一定是不一定全是
6,贵州茅台酒是否可以按照企业的要求定制在包装上加企业标志之类的
肯定不行,现在给专卖店的货,数量都是有限制的
你好!贵州茅台酒企业定制需要取得贵州茅台酒的授权才行,我司已获得茅台酒厂家授权,可为企业定制茅台酒,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可参观,我们有很多酒品可供参观,咨询电话1800-李先生-1935-185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别说是企业,只要有钱,个人都可以定制。能不能加企业标志不清楚,至少可以写上专供XX公司。另外,酒瓶都可以按要求做成特色的,比如潜艇型状的。
7,怎样才叫侵权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