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应如果入帐怎么作分录
按正常企业会计核算就行。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企业具体事务。
2,合伙企业的性质与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是企业法人的一种,但不是公司。根据刚刚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国外称为GP)和有限合伙(LP)。普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我国对合伙企业的性质和法律责任所作的一次重要修改!
3,经济法学案例
1、签定的合同有效,因为:协议对内部有效,对外不能约束第三人。
2、一般的表决方法可以参照公司法啊,按人头主义来吗,在说合伙企业是纯粹的人和性企业,当然按同意人数来表决,但是,有限合伙不参加表决。
3、丙担保肯定有效,因为他是有限合伙吗,公司法有规定,他可以出质,一但发生债权,他只用自己的份额来偿还债务不会连带其他合伙人。
乙的行为也是有效的,因为就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其他为有限合伙人他们不执行合伙事物。
4、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他们是普通合伙人,欠人家钱只要是没有全还完的话,一直得还到你死了否则,就得一直还钱。其他有限合伙就把他们份额给人家债权人就完了,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可以啊,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它是残疾人啊所以不用那么费事,变更下合伙协议就可以了
4,有限合伙规定不超过50人但其中一个合伙人是企业它有40人其他
有限合伙规定不超过50人,这里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总和,一个企业入伙,只是算一个法人,和该企业的员工数量没有关系。
有限合伙规定不超过50人,但其中一个合伙人是企业,它有40人,其他合伙人是自然人有30人,没有违反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是企业的,则该企业是以企业的名义而非其自己的股东个人来参与到有限合伙中来,企业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伙人,与其自己有多少股东无关。 所以,根据所述情况,该有限合伙企业属于有31个合伙人,并未超过50个,没有违反《合伙企业法》中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是合法的。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家企业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有限合伙人,是根据他们在入股前的约定,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来划分的。股票市场上的股票买者一般都是有限合伙人。关于企业里的董事会成员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主要还是看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来决定的。按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来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两合公司,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没有,该企业仅算是一名有限合伙人。
5,求关于经济法问题的答案
1、不符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为出资形式。所以应将甲或者乙改为有限合伙人。
2、丙不能作为执行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有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有全部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本案就是先以全部财产10万清偿,不足部分有该合伙人承担剩余的5万。
4、四个合伙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符,如何纠正?
当然不合法。丙为有限合伙人不可以以劳务出资。改为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丙能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吗,为什么?
不能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因为是有限合伙人,不合法。
3)该合伙企业欠银行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应由谁承担责任?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丙丁以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
4)甲乙丙丁提出的不承担全部债务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系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丙丁应当以其出资数额承担责任。
1、2:不符合,丙劳务出资不可做有限合伙人,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
3、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债务应该由有限合伙企业偿还,不足部分: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在丙的出资形式更改后符合有限合伙人身份的前提下)
4、都不能成立。该债务发生的原因在甲退伙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要想做有限合伙人其不能以劳务出资,故丙也应当作为普通合伙人对此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丙更改了出资形式,符合了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作为有限合伙人其仅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对外所负的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丁作为新入伙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四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您好!很高兴问您解答!
http://baike.baidu.com/view/21454.htm您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