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漳州有限公司姓方的股东,青岛啤酒第二大股东是哪里人

1,青岛啤酒第二大股东是哪里人

青啤第二大股东原来是AB,现在AB被英博全资收购,第二大股东自然就是百威英博了
用和讯看下,

青岛啤酒第二大股东是哪里人

2,青岛啤酒最大股东是谁

当然是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望采纳
日本朝日集团
金志国董事长

青岛啤酒最大股东是谁

3,青岛啤酒是青岛产的吗

当然了!要不怎么叫青岛啤酒na 
当然啦,好喝.有时间来我请你!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地址:中国青岛香港中路五四广场青岛啤酒大厦
还可以! 如果你爱喝就好喝你不爱喝酒不好喝

青岛啤酒是青岛产的吗

4,青岛啤酒老板是谁

你好,青岛啤酒是国企,就是国有控股,然后二股东是日本的朝日啤酒。一直有人传青岛是日本企业就是这么来的
您好:青岛啤酒是1902年德国人在青岛创建的.距今已经有108年的历史了.
国有企业 隶属于青岛市国资委 股份制公司 孙明波是总裁

5,金鱼油青岛啤酒他们的最大股东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啊

|历史沿革|公司前身青岛啤酒厂,1903年由英、德商人合资创建,解放后为| | |国营青岛啤酒厂。93年,由青岛啤酒厂独家发起,吸收合并了青 | | |岛啤酒第二有限公司、青岛啤酒第三有限公司、青岛啤酒四厂,| | |组建成“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93年在香港发行H股股票上 | | |市,同年8月,A股在上交所上市. 【1.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控股股东 |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31.41%) | ├───────┼─────────────────────────┤ |实际控制人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最终控制人 |
他们最大的股东都是外资企业!
金龙鱼油是益阳嘉里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是金志国先生,都是地地道道的中国企业。
自己的牌子当然是自己的啦

6,怎么知道一家公司是外企还是国企还是民企呢

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一栏为“公司类型或经营性质”,会注明是国企、外企或民企。
工商局下发的注册公司文本就可以识别。。
看该公司的资本结构如何。外企是指有外商资本,民企是指有个人私营资本,国企是指国有资本为主。
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比如:青岛啤酒为国有。───────┬─────────────────────────┐|控股股东 |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30.45%) |├───────┼─────────────────────────┤|实际控制人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美的集团,民营企业,私人老板哈控股股东 |美的集团有限公司(42.49%) |├───────┼─────────────────────────┤|实际控制人 |佛山市顺德区天拓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美的集团有限公司 || |比例:75.00%) |├───────┼─────────────────────────┤|最终控制人 |何享健(董事长) 佳通轮胎:外资控股。───────┬─────────────────────────┐|控股股东 |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44.43%) |├───────┼─────────────────────────┤|实际控制人 |新加坡佳通轮胎私人有限公司(持有佳通轮胎(中国)投资 || |有限公司比例:100.00%) |

7,驰名商标侵权案例经济法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股份有限公司、要约、驰名商标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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