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酒业再揽中国精品小酒庄,外商能收购中华老字号白酒企业的控股权吗

1,外商能收购中华老字号白酒企业的控股权吗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可以,以前的水井坊(四川全兴)就是。

外商能收购中华老字号白酒企业的控股权吗

2,修改病句这种产品不但销往国外还在国内畅销

有两个错误、一个是用词不当、不但是跟而且、不仅跟还第二个是顺序错误、应该是现在国内再去国外改:这种产品不但在国内畅销,而且销往国外。

修改病句这种产品不但销往国外还在国内畅销

3,外资生产性企业是否可以在国内销售货物

在国内销售的话就要申请分销权,只要去增加经营范围就可以了,条件是贸易销售额不能超过总销售额的50%.此外注册资本21万美圆,且全部到位.
在国内销售的话就要申请分销权,只要去增加经营范围就可以了,条件是贸易销售额不能超过总销售额的50%.此外注册资本21万美圆,且全部到位.

外资生产性企业是否可以在国内销售货物

4,境外注册公司如何在国内申请红酒进出口经营权

办理个定型包装食品许可证就行了 之后在办理国际进出口 不能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 只能用境外公司投资在国内做一个外资贸易公司就可以了 在北京设立的话 我可以帮你办理代表处只能从事与总公司的咨询和联络服务 不能盈利 不能申请国际进出口分公司 外国公司不能在国内直接设立分公司 只有在国内已经有公司的情况下 用国内的外资公司才能成立分公司所需要的手续和流程 你要是在北京办理 我可以给您一份相关文件 供您参考

5,中关于中外合资再投资 企业属于内资外资

属于内资公司,在工商内资科办理,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法律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你所说的明确是不是,“中外合资再投资按照内资企业办理”,没有这条原文,只能说“中外合资再投资”的条件不符合法律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规定。 但是特别提示的,上述法律有的部门已经与公司法不符,但是工商局并没有收到总局说它废止的文件,但掌握尺度已经很松了。我去年12月刚办了一个 还有一个是,中外合资的创投企业国内投资,有规定,是外资,法律条文有,你自己找吧。估计和你的情况没关系 如果你非要,扣条文,中外合资企业法里面有: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但是如果你投资的外资限制或禁止行业,那就没办法了。我们以前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 行业是外商投资限制类的,你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

6,收到国内贸易公司的询盘一看原来是自己收到的国外客人询盘一样

跟直接客户联系当然是最好的,如果通过贸易公司来做的话,贸易公司抬高价格后,你们的产品价格上就失去了优势。但是现在这种情况,你已经联系了最终客户,而此贸易公司在这笔交易中就相当于你们的竞争对手,建议你把价格报适当的稍高一点,有两个好处:1.客户直接比较产品价格的时候,你们与那个贸易公司相比,在竞争中处于优势;2.如果那个贸易公司真的那么厉害,在价格高的情况下还能把客户搞定了,那么你们也可以通过那个贸易公司来做,没有损失。
我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问题是我的外贸公司客户给老外的价格比我给老外的价格还低些。。我悲剧了
要么无视,要么就往死里抬高价格给外贸公司!!!当然能把控住自己的一些利润,秉着互利双赢,还是可以跟外贸公司做做的,毕竟多点几率拿下单子。[]
如果你们产品有优势的话价格不用报很高。国外客户的询盘未必是只给一家供应商发的。客户下单也不一定全部都是直接下给工厂。可以给贸易公司留一定的利润,他们也会尽力给你们推销的。何乐而不为呢。

7,企业所得税中 什么是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本条是关于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的确认标准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是对原外资税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后形成的。原外资税法的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这次修改,将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规定,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扩大到包括内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并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  产品分成,即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的时刻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这一确认收入实现的标准,也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  本条还规定了产品分成的收入额的确定标准,即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而产品分成正是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一种情形,因此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本条例第十三条还具体规定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与原外资税法的实施条例规定的“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等标准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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