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公司法人代表现在公司出现了问题公司是融资性质现在已立案
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章程中相关法律的有限责任,会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你好队长 我想问你一个问题 就是穿越火线中 从笑脸刷到五星元帅的几
1个月,1500,联系我。8 2 7 2 2 7 4 7 5,在家多台机代练。
元帅 不是级别吗 怎么可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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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帅是活动得的
3,刘必定原型是谁
《大博弈》刘必定原型应该是唐万新,而唐万新的公司则是在资本市场曾烜赫一时的德隆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唐万新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被逮捕,2006年唐万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刘必定在《大博弈》中是一个偏反派的人物,他风流成性不说,还大肆破坏行业规则甚至不惜践踏法律,是一个不按套路出牌没有底线的商人形象。
宏远集团是刘必定控制的投资公司,利用这个平台,刘必定参股甚至控股了一些公司,其中就包括红星重汽。
4,于欢母亲获刑3年 于欢母亲非法吸收存款多少钱
于欢家人等被控非法吸收存款2500余万。以下为新闻原稿,供参考: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8.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5,浙江吴英案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浙江吴英案,吴英死活是法院的事,真正苦的是那些最基层的投资者,因为他们的钱都是血汗钱。
还是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民间集资应当给予鼓励,加强资金控制和监督 ,这样才能适应经济发展,扶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这样的苗头被扼杀在摇篮中,。。。。。。。。
6,警方破获一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转钱扔进去了怎么办
【关注】警方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08-05 阅读 (504) 太仓日报 本报讯(公轩)日前,市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了解,今年7月10日,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率先对犯罪嫌疑人王美杰等人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现初步查明:2010年7月至今,犯罪嫌疑人王美杰等人利用北京市天元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加盟店,采取所谓的股权代持、置押销售、股权质押借款等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2014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王美杰等人已被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我市警方介绍,太仓也是上述案件的涉案地之一。我市警方正会同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对该案积极开展侦查工作。请广大群众不要听信谣言,认清上述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王美杰等人的行为实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警方将积极追缴涉案资产,全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那我就悲剧了
7,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团公司有责任吗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其所做的行为与母公司是没有关系的。除非母公司参与了子公司的非法活动。这就像:父亲和儿子的关系。儿子犯罪了,做父亲的不一定有罪。。不懂还可继续问。。。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176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是否明知其行为的性质,没有决策、没有分红、没有合同也可能构成此罪,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帮助公司完成了“非吸”,出纳也是公司的主要、重要的直接责任人。 我了解的一个“非吸”案子,公司的出纳、会计等财务人员、业务骨干11人均被检院以“非吸”提起公诉。 处罚: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