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明码标价规定消费者赔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昨天突然物价局来人说我童装店里没有明码标价就给我开了行政处
明码标价的意思是讲用物价局认可的标价签进行标价。你可以自己设计一个标价签,然后拿到物价局去备案就可以了。统一定做的标价签不好看,但是便宜。
3,没有及时标明价会被罚5000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东城区发改委对北京云气正天商贸有限公司东城第一分公司给予罚款1000元。
4,物价局来人说我儿童摄影店里没有明码标价就给我开了行政处罚事
昨天突然物价局来人说我童装店里没有明码标价,就给我开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谢谢了! 明码标价的意思是讲用物价局认可的标价签进行标价。你可以自己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明码标价的意思是讲用物价局认可的标价签进行标价。你可以自己设计一个标价签,然后拿到物价局去备案就可以了。统一定做的标价签不好看,但是便宜。
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违规罚款
罚款合法。请参考“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明码标价规定本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建议找关系或是向执法人员装穷叫苦,以减少处罚标准为目的。态度好是前提!
要看你的手续办的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主体: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依据: 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 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 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 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 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 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 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 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 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 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 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 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 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四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 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 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 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保护价的,收购部门应当在收购点 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 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第十七条 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 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 欺诈。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方式和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 执行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 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2月28日发布 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1994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 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监督和规范价格行为,对不明码标价的予以纠正,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按照规定实施处罚。 行政执法程序: 调查取证后教育或处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当场处罚。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具体内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议零售价16.58元的药品,到了药店39.50翻倍还多啊!百姓治病难就出在这里,怎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