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商标转让中国商标网,酒类商标转让比较好的平台有哪些急需

1,酒类商标转让比较好的平台有哪些急需

酒类商标转让真正转让的平台R25商标易,转让迅速,顾客多多。流量还不错。
你好!华唯商标超市如有疑问,请追问。

酒类商标转让比较好的平台有哪些急需

2,请问有谁知道中国酒商标转让网这个网站么

http://www.jiushangbiao.com
http://www.hw-tm.net/ 你可以去这里看看。。商标交易
这个不太清楚..酒水的我就知道有个中国酒水门户 http://www.cntangjiu.com/比较有名

请问有谁知道中国酒商标转让网这个网站么

3,地税是按照什么标准收取的

是按营业额征收,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税率为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税率为3%;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不含农村信用社)、保险,税率为5%;农村信用社,税率为3%; 四、邮电通信业:邮政业、电信业,税率为3%; 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税率为3%; 六、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税率为20%,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税率为5%;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税率为3%;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税率为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率为5%。 另地税部门根据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取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用房的使用面积收取1.2%房产税,土地使用面积征收地地使用税(税率各地不同),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至24元;3.小城市0.9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

地税是按照什么标准收取的

4,烫金粉是什么

热移印技术俗称烫金,烫金,学名电化铝烫印,是一种不用油墨的特种印刷工艺,它是借助一定的压力于温度,运用装在烫印机上的模版,使印刷品和烫印箔在短时间内互相受压,将金属箔或颜料箔按烫印模版的图文转印到被烫印刷品的表面。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商品包装外观式样以及质量要求的提高,印刷技术、包装技术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印后加工技术更是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而电化铝烫印作为印后加工的一部分,这几年中的变化更是巨大。新技术、新工艺及多种技术结合使用的不断出现,使包装印刷品经烫印后在光泽度、立体感、金属感、防伪性能上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尤其是目前应用越来越广泛的立体烫印技术,使商品的包装显得高档精美、富丽堂皇且富有个性。目前该技术主要用于贺卡、书签、商标、烟酒包装及各种高档包装盒上。烫金及立体烫金一、烫金烫金就是借助一定的压力和温度,运用装在烫印机上的模版,使印刷品和烫印版在短时间内合压,将金属箔或彩色颜料箔按烫印模版的图文要求转印到被烫材料表面的加工工艺。由于烫印是以金银色为主,所以又常称烫金。这种技术是增加标签、商标、烟包、酒包及各种高档包装盒视觉效果和档次的重要工艺。其从工艺上可分为先烫后印和先印后烫。先烫后印就是在空白的承印物上先烫印上电化铝箔层,再在铝箔层表面印刷图文,多用于需大面积烫印的包装印刷品。而先印后烫则是在已印好的印刷品上,在需要烫印的部位烫印上需要的图案,这是目前被广泛应用的一种工艺。从烫印方式上,其又可分为热烫印技术和冷烫印技术。热烫印技术就是上面提到的需要一定温度和压力才能完成电化铝箔转移的烫印工艺。冷烫印技术是通过将UV胶粘剂涂布在印刷品需要烫印的部位将电化铝箔经一定的压力转移到包装印刷品表面的工艺。这两种方法各有特点,满足不同产品的要求。烫金其实看似简单,但有其学问。烫金业可简略分为纸品烫金及塑胶品烫金。两类行业之机械亦有所不同。
都差不多的初始投资,7-11最贵,不用考虑;罗森贵一点,接近20w;可的、快客、好德等15w出头即可开起来。 不过现在上海便利店过饱和了,去年数据显示超过5500家,人均便利店数量超过了日本东京。如果没有非常好的市口,或有正现金流的二手店廉价转让给你,还是不要参与。 eeeee

5,多喝开水的好处

煮沸后自然冷却的白开水不仅解渴,而且最容易透过细胞促进新陈代谢,调节体温,增加血液中血红蛋白含量,增进机体免疫功能,提高人体抗病能力。温开水能提高脏器中乳酸脱氢酶的活性,有利于较快降低累积于肌肉中的“疲劳素”———乳酸,从而达到消除疲劳、焕发精神的目的。另外,水还有一般的饮料中含有的物质所不具备的生理功能。人体组织和细胞的养分及代谢物在体内运转,都需要水作载体。水可以调节体温,使人体温度不会波动太大。水是人体组织之间磨擦的润滑剂。水有极强的溶解性,多种无机和有机物都易溶于水中,体内代谢废物在水的作用下易清除到体外。因此提倡多饮白开水。
亚太国际功能水协作组织专家委员专家提示: ■我国成年人要维持正常健康的新陈代谢,平均每日应补充2升左右的水,大约为7~8杯水(其中包括从饮食中补充的水分)。要养成定时饮水的习惯,不要等渴了再去喝水,因为这时候机体已经缺水。 ■喝水要讲究时间和方法,每天早、中、晚都要喝上1~2杯水,慢慢喝、细细品,就能从中感觉到有一股微微的甘甜,而且小便清长,大便通润,神清气爽。 我们常说人可三天不吃饭,但不可一日不喝水。在平时有个头疼脑热到医院看病,末了大夫除了要你按时服药之外,一定会叮嘱你好好休息,要多喝些水。这不仅是因为药物只有溶解在水里才能被人体吸收,而且水本身就有镇静、清热、排毒的作用。我国宋代诗人陆游在颠簸流浪中活了80多岁,曾写下诗句:“九转还丹太多事,服水可以追神仙。”在他看来要健康长寿饮水比炼丹还要好。 从饮水与健康的角度来讲,目前主流科学家都认为良好的饮用水应该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 应该是干净的,不含致病菌、重金属和有害化学物质。 2、 应该含有适量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3、 应该含有新鲜适量的溶解氧。 4、 应该是偏碱性的,水的分子团要小,活性要强。 目前市场上饮用水大致可分为3大类,1、纯净饮用水。2、健康饮用水。3、功能性饮用水。 纯净饮用水:非常干净,特别适合用来调酒、调味,也可饮用。在水源、水质较差的地区,喝纯净饮用水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我们只是不提倡小孩和老人单纯饮用纯净水。 健康饮用水:符合标准的矿泉水是不错的,另外自来水经过深度加工(如精密过滤、活性炭吸附、紫外线灭菌等)以及经矿化活化处理后的纯净水都可称为健康饮用水。 功能性饮用水:是较新的饮用水品种,它要求水在洁净的基础上再经过物理处理,使水分子团变小,酸碱度为偏碱性,水的氧化还原电位降低,甚至为负电位。功能性饮用水具有抗疲劳、抗氧化、调节血脂的作用。难能可贵的是这些保健作用都是在不加添加剂(药物和营养剂)的情况下产生的。它除了可作一般饮用水外,更适合中老年人和目标人群(如工作繁忙、压力过大、营养过剩)饮用。 1专家教您分辨饮用水的“体质” ●纯水:经过膜分离过滤装置的饮用水,它一方面滤掉了水中的有害物质,另一方面也滤掉了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净水:经活性碳等过滤的饮用水,在过滤有害物质的同时会对矿物质等有益元素进行保留,但过滤芯必须保持干净、定期更换,才能保证水的"体质"稳定。 ●矿泉水:采自地下深层流经岩石的地下水并经过一定处理的饮用水,以含有一定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为显著特征,对人体的新陈代谢有益。 矿泉水优劣辨别:商标上印有水中的离子含量,一般钙高钠低的搭配为上品,另外还标注了镁、钾、硫酸根等微量元素含量的为最佳。 ●矿物质水:矿物质饮品不是矿泉水,矿物质是人工添加的,在配比上有难度,营养价值不如意。 ●山泉水:山泉水也不是矿泉水,因国家尚无相关标准,“体质”并不稳定 ●富氧水:富氧水为人工充氧,水中氧的溶解是有饱和度的,并非越多越好。 ●蒸馏水:水在煮至100摄氏度沸点后,在高温杀菌的同时,一些沸点小于100摄氏度的有害物质也会留存下来,如沸点为70摄氏度的四氯化碳就无法过滤掉。 “安全并不是唯一标准,人们在选择长期的饮用水时更应该注重其是否有益于人体健康”,中国医促会健康饮用水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牛晓英认为,“不含有害物质的纯水很干净,饮用尽管安全但长期饮用对人体并无益”。评判水的“体质”健康与否更重要的是,水的硬度是否偏弱碱性,其中宏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含有量以及水分子的大小。 尽管专家一致认为矿泉水是饮用水之冠,但围绕着矿泉水却有众多疑问。如“为什么矿泉水喝起来有股怪味”、“为什么用矿泉水泡茶会发红”……面对众多的疑问,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朱惠刚教授解释,不同水源采来的矿泉水“体质”也有差异。 目前国家制订的矿泉水标准只是对矿泉水生产企业的准入限制,并没有对不同地下水源的“体质”作出更细化的评价。如在日本,除国家标准外,矿泉水还拥有美味和健康两项指标,用来给不同口味的消费者提供选购的便利。如有的矿泉水健康指数平平,美味指数则偏高,而有的则是健康指数奇高,美味指数刚过关,这或许对于引导消费者饮用会有帮助。 1专家提出健康饮水七大标准 在2003年9月首届天津科技学术交流月活动中,有关专家提出健康饮水7大标准。 ※不含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硬度适中; ※人体所需的矿物质含量适中; ※PH值呈微碱性; ※水中溶解氧及二氧化碳含量适中; ※水分子团小; ※水的生理功能强。 专家提示 ☆成人最好每天喝水不少于6次。 ☆少年儿童每天喝水要保证在1000毫升左右。 ☆喝新鲜开水时不要太烫,一般以25摄氏度至30摄氏度为宜。 ☆发烧时,多喝开水可提高抵抗力,消汗,多小便,除了能降低体温外,还能排除血液中的有毒物质,所以科学饮水将使人受益无穷。 1如何喝水才算“科学”? 喝水虽然人人会,但如何喝水才算“科学”? 喝水在“保健饮食”中扮演重要角色,“科学地”根据人体的生理要求来安排每天喝水的数量、时间和方法。这对人体的健康有很大的关系。 人们喝水,一般常根据是不是口渴了而定,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口渴表示人体水分已失去平衡,是人体细胞脱水已到一定程度,中枢神经发出要求补充水分的信号。口渴后才喝水,等于泥土龟裂了才灌溉,不利于植物的生长一样。 宜餐前空腹喝水 人体每天平均消耗的水分(经过呼吸道、大小便、皮肤等)约为2500毫升,除了体内物质代谢可氧化生水300毫升外,每天至少应从饮食中补充2200毫升,才能达到平衡。 这2200毫升的水应该怎样科学地补充到人体中去呢? 扼要地说就是:餐前空腹喝水,餐时有汤有水。 餐前空腹喝水,是说早、中、晚三餐之前约一小时,应该喝一定数量的水。因为,食物的消化是靠消化器官的消化液来完成的。消化液(唾液、胃液、胆汁、胰腺液、肠液)每天分泌的总量达8000毫升左右。饭前空腹喝水,水在胃内只停留2至3分钟,便迅速进入小肠并被吸收进入血液,一小时左右可补充到全身组织细胞,供应体内对水的需要。 所以,餐前喝水就可以保证分泌必要的、足够的消化液,来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吸收,同时又可以不影响组织细胞中的生理含水量。 也因此,饭前补充水分很重要。尤其是早餐前,因为睡了一夜,时间较长,人体损失水分较多,早上醒来,多饮些水是非常重要的。 空腹宜喝温开水 空腹喝水宜用温开水,也可以用清淡的饮料如果汁、淡茶、菜汁等。牛奶、豆浆、鸡蛋等补充营养不应在空腹时食用,而应放在进餐时或进餐后再吃。天热多汗,应酌量增加喝水量;大量出汗后应补充一些极淡的盐水。 进餐喝汤水 助溶解食物 浓茶和盐水不能代替空腹喝水,因为浓茶有利尿作用,影响人体水的平衡,会引起细胞脱水。盐即氯化钠,由于细胞内含钠量很低,当我们喝了盐水以后,盐水能进入血液和组织,却不能进入细胞,过浓时反而引起细胞脱水,这对人体是没有好处的。 另一方面,为什么进餐时要有汤有水呢? 因为,进餐时喝一定数量的汤水,有助于溶解食物,以便胃蠕动时,将食物和胃液搅拌,进行初步的消化,并供应更多的水分,以有利于食物在小肠中的消化和吸收作用。 如果餐前、餐时不补充适量的水分,当饭后胃液大量分泌时体液失水,势必引起口渴。这个时候再喝水,就会冲淡胃液而影响消化,还要因喝水过多而增加心脏和肾脏的负担。 1儿童与水
中国品牌联盟,是提供商标转让与交易服务,盘活、开发闲置商标资源的专业化综合性网络平台。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理念,以安全、高效率定位为根本,以创新发展为原则,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完善的服务,这里有大量的闲置商标信息资源和一手的商标信息,如果你需要购买或转让商标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因为可以促进吸收
调节体温,增加血液中血红蛋白含量,增进机体免疫功能,提高人体抗病能力。温开水能提高脏器中乳酸脱氢酶的活性,
补充人体水分

6,请问大家服务业的劳务工资交税怎样交

只要达不到扣税标准1600元就不用交
国家有一个标准的税率表, 工资交税计算方法--速算扣除数法 <速算扣除数法> 说明: 1工资超过1600元时才交税。 2.应交个人所得税数额为:“所得工资”减去“1600元”之后“剩余的金额”乘以“剩余金额”在下表中“不同范围”时的“百为比”,“得到的数”再减去“最后一位给出的数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法(元) 1-------不超过500元的-----------------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 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计算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子: 收入是2500元时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900(2500-1600)×10%-25=65 收入是25000元时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3400(25000-1600)×25%-1375=4475 以上为个调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 独生子女补贴; (八) 内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 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 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 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 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 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 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推荐阅读

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