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县非遗传人廖凤香,我们镇上有一位女人今年28岁得了巨人症身高24米人瘦瘦的和一

1,我们镇上有一位女人今年28岁得了巨人症身高24米人瘦瘦的和一

你这样问,证明你完全不懂遗传学,孩子的基因并不是完全遗传父母。可能是10代以内的任何一位祖先。
我觉得孩子个子不会矮了,胖瘦不一定。
我猜你应该不是巨人症,可能是你营养太多了发育太牛b了所以才这么高

我们镇上有一位女人今年28岁得了巨人症身高24米人瘦瘦的和一

2,我们镇上有一位女人得了巨人症身高240公分不过她和一个170公

会有多高这个现在还没办法确定,因为影响身高的因素除了遗传基因还有后天养育的因素。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孩子的身高也应该不会低
穷比编故事哈哈哈哈
不是!
这高度说不准,应该是按父亲的来算,,必意母亲的身高不是正常长出来的,现在营养足,运动多,身高比以前的人都要高,要想知道具体的,就得去检查了。

我们镇上有一位女人得了巨人症身高240公分不过她和一个170公

3,我爸爸得了癌症在南宁市可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吗可以的话如何申

我知道是可以申請的,可以到民政局申請,但是不好申請啊,你也別急,問問醫生是不是可以手術完全解決,如果可以還是手術了吧!但是如果部位張的不好,那就不要手術,這樣反而是害病人的。下面是我 查到的資料:如果救助對象患有醫保部門規定的重大疾病病種,經縣級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較重的,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市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即:經縣區醫療救助的對象中患醫保部門規定的惡性腫瘤、尿毒症等九大類病種的人員,患者本人當年住院就醫發生的費用,在新農合,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重大疾病醫療互助及各種商業保險報銷賠付,並經縣區民政部門按規定標準給予救助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城鄉低保對象達到1萬元,低收入家庭達到5萬元的,由市民政局分別按個人自負部分的60%和20%給予直接救助,救助額度最高為3萬元
可以申請的話肯定 肯定有很多人需要申請 轉移了就麻煩了

我爸爸得了癌症在南宁市可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吗可以的话如何申

4,前妻离世老公有一孩子我们还能生二个孩子吗

城镇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 ,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 ,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 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 ,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7)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8)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9)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10)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11)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人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应是农业户口)。

5,请问知情人士

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② 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③ 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④ 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⑤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2)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 ②户口簿; 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⑤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⑥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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