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一点粘稠状的黑啤酒绿啤酒哪里有生产的
可以去类似金汉斯那样的烧烤店喝
2,8度啤酒是那年开始生产出来的
我这有一瓶,正想开来喝:2009年11月9日开始产出来的。
3,修士啤酒和瓦伦丁啤酒德国真的有吗本地畅销吗国内销售的没
真的修士啤酒是比利时的红啤酒,比德国的好喝,但很难弄到,除非你愿意支付每瓶330毫升150欧元的费用(必须上门到比利时的那个修道院自提,无网上和零售点渠道)
4,生产 和 销售
啤酒生产 啤酒生产大致可分为麦芽制造﹑啤酒酿造﹑啤酒灌装3个主要过程 。 啤酒详细生产过程分为麦芽制造、麦芽汁制造、前发酵、后发酵、过滤灭菌、包装等几道工序。销售是靠渠道销售,工厂到总经销商到分销商,到区域经销商再到地方经销商!大部分人都是去地方经销商那拿货!
销售是目的生产是根本应该先制定一个基本的生产任务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满足销售的需求当然这个问题比较深难你可以请教一些专业的人啊我认识一个专门做管理咨询的老师,你可以发邮件问问他,也许能有不错的答复呢~~他的E-MAIL是:fhwen9888@163.com姓文,文老师希望我能够帮到你
5,Stella Artois啤酒在国内定位如何是哪个厂生产的
该品牌目前是百威英博集团的三大全球旗舰品牌之一(另外两个是贝克和百威),也是老英特布鲁(百威英博集团前身的前身)的传统拳头品牌;市场定位是30岁以下,收入较高,追求一定生活品味和质量的年轻消费群体,主要竞争对手是嘉士伯、喜力等。该品牌目前在中国内地没有正式引入,既无大批量进口,也无厂家生产,内地只在上海世博园比利时馆的百威英博啤酒屋能喝到正宗的。
Stella Artois是百威英博集团的全球旗舰品牌在中国采用原瓶进口的方式销售,目标消费群体为高端商务人士,只在大城市的高档酒店或高端会所销售中国没有厂生产,都是在百威英博全球总部所在地比利时鲁汶的工厂生产的
6,小明在家里吃晚饭时看到爸爸拿起已经在桌上放了两天的啤酒用
1.瓶内高压,打开后气体瞬间涌出,带出部分液体,并又瞬间液化,形成白雾
(高压时,部分气体进入液体,解除高压,气体逸出。压强减小,会吸热,所以会瞬间形成白雾)
2.瓶内气体对外做功,内能减小,温度降低,使水蒸气液化,形成白雾。(水蒸气可以使空气中的,亦可以是啤酒中液面的分子逸出)
注意:因为啤酒温度和室温相同,所以不能解释为啤酒吸热,使空气中的水蒸气液化!
打开瓶盖时液面上下的平衡被破坏,瓶颈处的气体立即冲出,
这些气体分子的快速运动消耗能量,使啤酒的温度骤然从9℃降至-
1℃,时间只有0.1秒,瞬间的降温使瓶颈内的蒸气凝结成小水珠(液化),
就出现了白气或啤酒沫
首先 你得知道很多气体在水中是有一定溶解度的吧,然后,啤酒的制造原理是发酵,发酵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二氧化碳。当你把啤酒买回家,拿出来,准备打开时,二氧化碳的溶解度会随着温度的升高而降低,也就是说,二氧化碳会跑出来。但是有瓶盖在他怎么跑出来呢?于是,二氧化碳就聚集在瓶中,他涨呀涨呀,就是出不来。然后瓶内的压强就会升高,在瓶盖被打开的一霎那,气体跑出来,随着出来的还有水蒸气,水蒸气遇冷会液化,变成小液滴,这就是小明看到的白气。这白气不是烟,而是雾,是很小颗粒的液体。
那是一种错觉 国外专家做过实验
气体膨胀做功,温度降低,水蒸气液化
啤酒中的二氧化碳在在开盖时由高压进入空气变为常压,必定会吸收空气中的大量热量,导致周围温度变低,空气中水蒸气受冷液化成水雾 。
7,商标侵权案例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 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商标侵权是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判决,最高赔偿数额为50万。但还是得结合实际。按你的情况,如果你之前那家店支付了加盟费的话,你可能要赔偿加盟费这个数额,也许可能多一点。
你如果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只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不能突出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