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宿迁市洋河新区仓集镇罗庄村现任书记是谁
江苏宿迁市洋河新区仓集镇罗庄村现任的党支部书记是王书亮。江苏宿迁市洋河新区仓集镇罗庄村现任的党支部书记是王书亮。
这个肯定会的
2,您好请问我们公司具体做的经营范围是工程和财务有关的但是
看你的主营业务是什么了,如果你主做财务管理那就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反之,就叫XXXX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可以根据你做的实际项目来确定。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和兼营。如果你要另外申请资质的话那就需要到相关部委去做特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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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停产期间是否计提折旧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贵公司的情况均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照提折旧,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科目。
4,个人独资企业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款500万根据200545号文件可以
先转到企业账户再转
1.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2.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3.拆卸、运输、重新安装机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4.转销固定资产清理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5.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搬迁而灭失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6.支付职工的安置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7.重新购置土地、固定资产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8.核算专项应付款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9.在资产有效使用期间内,直线法递延,具体金额根据各项资产的具体折旧或摊销年限而定。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10.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5,固定资产折旧
一直未投入生产的设备可以不提,但房屋不管是否使用都要折旧。
和生产有关的固定资产在没有生产时不能提折旧,在生产开始月份就可以提了。
但和管理部门有关的固定资产就可以提,比如办公用的电脑,在帐上的老板的汽车等等
企业一直没有生产可以不计提折旧。
(一)纳税人下列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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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只要购买了,即使没有使用也是要提取折旧的,若在开办期间,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折旧
贷:累计折旧 2,直到企业产生第一笔销售收入时,在当月就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折旧
折旧率为每月百分之五,年限五年。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谁批准你不用提了!除已提足折旧、单独做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士地、报废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进行大维修而停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外…一般情况下都要计提折旧
6,同朋友合作共同办农场甲方提供所承包的地乙方丙方出资金
合 作 协 议 书甲方(土地承包者):乙方(投资者):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在指定区域合作共同经营农场,在合作前期的出资状况和占股比例,以及合作过程中的经营管理等诸事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投资区域 省 市 区 区域(地块)二、 甲方前期投入 甲方作为土地承包方在 地区的 区域(地块),提供 亩(平方米)面积土地,负责完善农场必备功能性设施(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等)。占比评估: %。三, 乙方前期投入: 乙方负责前期农场的建设,如基建、设备、装潢,人员招聘和培训。占比评估: %。四、农场的经营管理1、组织机构的建立:总经理、财务、客房部、餐饮部、销售部(市场营销)、行政部、等等。2、责任人3、年终分配和费用开支比例五、盈亏1、年终分配和费用开支比例2、盈利分配3、亏损承担六、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 前期投入若干事项;管理期的配合工作;根据市场变化需求,及时向乙方反馈信息。2、乙方: 前期投入若干事项;管理期的日常支出;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市场变化需求,及时向甲方反馈信息。3、合作期内的联络与交流七、违约责任 1、 2、 3、八、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九、合作期限: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十、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以上粗略草拟,还请自己再细化,最好去公证处公证一下。 对于您的补充问题:1、地理位置好的话可以搞农家乐之类,应让甲方和村里签订承包协议;2、承包协议时间适当签长一点,开采砂石作为你们的预案,地方上不允许私人开采的话,你们可得到相应的补偿。对!必须的,村委的利益可以谈的。只有保障了村委的利益,也就保障了自己利益。
合 作 协 议 书甲方(土地承包者):乙方(投资者):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在指定区域合作共同经营农场,在合作前期的出资状况和占股比例,以及合作过程中的经营管理等诸事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投资区域 省 市 区 区域(地块)二、 甲方前期投入 甲方作为土地承包方在 地区的 区域(地块),提供 亩(平方米)面积土地,负责完善农场必备功能性设施(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等)。占比评估: %。三, 乙方前期投入: 乙方负责前期农场的建设,如基建、设备、装潢,人员招聘和培训。占比评估: %。四、农场的经营管理1、组织机构的建立:总经理、财务、客房部、餐饮部、销售部(市场营销)、行政部、等等。
7,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村、集镇内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道路、绿化以及乡村企业、事业等各项用地。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经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行使者、使用者,依法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合作、联营的方式移转给受让人,并通过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取得一定数量的土地收益的土地法律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分流转方和受让方。流转方,既有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权的行使者,还有乡(镇)、村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等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益的土地使用者。受让方,即土地使用者,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其他集体经济及其成员,甚至可以是其他法人和个人。 当前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践状况不一致,主要是受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状况的制约:(1)在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形式上一般仅限于农民出租住宅和市场出租摊位所涉的土地流转;(2)在农村经济中等发展地区,形式上除出租住宅、摊位外,已经涉及农村企业改制、改组和盘活厂房、场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3)在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以转让、出租为主的多种形式并存,更趋于灵活。同时,流转涉及的地类较全,数量也较大。可以说,建设用地流转在这些地区已得全面发展,在土地交易市场体系的地位日益重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模经营土地资产的局面已经来临。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正确实施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了土地公有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体现,有利于农村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2)有利于防止浪费土地,调动土地的合理配置,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 (3)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集体的经济负担,弥补农村建设资金的不足,为农村的土地开发和兴办公益事业提供经济上的保证。 三、建立村民股份制法人模式的土地产权制度。当前,我国法律尚不能明确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指出所有权主体,导致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土地的权属显示不清。我国学者一直以来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总的来看,无论何种观点均有其缺陷性。近年来,在物权法、民法典的创制过程中,就体现二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属于该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明确规定“属于全体居民共同所有”。 此观点完全引入“共同所有”的概念,又指出农村集体土地由其所涉集体的内部成员共同享有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共同受“不得划分份额,不得转让继承”的限制。而内部成员直接享有权利则体现在使用土地方面和土地收益方面。这一观点有其缺陷: ①集体、全体成员因出生、婚姻、死亡迁徙等原因始终处于动态,是一个变量。这使得集体组织在确定所有者具体权属和土地收益分配的操作上产生极困难。 ②共同所有的观点,与我国农村现阶段“乡(镇)、村集体所有”所有制相冲突。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事实上由村、村民小组、乡镇实际控制。 ③共同所有的观点,容易引起土地私有化,会背离**土地公有制原则。 (2)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物权法编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前一观点的缺陷性,于是提出“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但这一提法仍没有解决问题的结症。 其缺陷性体现在: (1)对集体所有权主体不予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是一个模糊概念。看该款表述,所有权主体,既不是农民,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集体土地受益者——农民,如何从所有权行使者获得的权益,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造成权益实现困难。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是不明确概念。 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股份制法人,可表述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股份制法人所有”。同时也可规定股份制法人可以是村经济合作社或是村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是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乡镇土地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村集体内部成员或乡镇集体内部成员的每个村民以股份制形式,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使用上收益上权益。股份制法人则代表全体股份成员的利益。两者产权关系,股份制法人与村民的财产权相互独立,各自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村民对股份制法人则享有较公司股东更广泛的权利的成员权。这种权利,不仅限于表决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它还应包括特有的股份法人资产流转使用权和股份制法人投资的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使用权利等等。股份制法人的设立,同时引入类似公司法上的股东会、董事会模式的议事规则,使其具有现代理念决策机制,从而保证其对集体土地的权益行使更加规范。 采用股份制法人模式是基于如下几个因素: (1)股份制法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并不需要改变我国农村土地的结构状况,也不是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改变,它只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股份制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是对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承认,并没有根本否定村、村民小组、乡镇是事实上土地所有者的状况。 (2)股份制法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符合我国**土地公有制性质,明确了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关系。其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法人所有权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相符合。 (3)股份制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从而排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模糊概念,排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非经济主体的概念,显得更为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