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酒投放央视广告有何限制
1.广告公司代理白酒类客户投放白酒产品广告,广告价格在各时段价格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加收。白酒企业的企业形象广告不加收费用。(具体加收及投放事项请咨询广告代理公司福建海峡头条)2.中央电视台各海外频道中,不能播出白酒产品广告。
2,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酒类广告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第三条 发布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三)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上述文件发布广告。第五条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六条 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管理。第七条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饮酒的动作; (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第九条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 (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 (三)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从事广告播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第五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第六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领袖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破坏环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态、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第九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第十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妇女、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的人物形象。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广告。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科学,不得含有宣扬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第十四条 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分,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第十八条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第十九条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间不超过2条;每套广播节目每小时播放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第二十一条 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第二十二条 电视台播放广告时不得隐匿本台(频道)标志。播放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企业或产品的标志只能出现在屏幕的右下方,数量不得超过1个,标志画面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第二十三条 禁止广播电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干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