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主要生产,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两种产品2012

1,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两种产品2012

先转换为不含税价=14040/(1+17%)在计算=14040/(1+17%) *20%+4000*0.5
应纳增值税=400x17%+0.2x280x17%=77.52万元 应纳消费税=400x20%+0.022x280=86.16万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两种产品2012

2,几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业高手帮帮忙啊

不知道为什么发到这个版了……个人理解答案如下:1、c——a太离谱,b不存在同业竞争,d影响范围不够。但实际生活中很有可能判为不正当竞争。2、a——b甲乙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c属于诋毁商业信誉,d对荣誉权定义错误。3、c——a只要外观雷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根据程度即可认定为侵权,b题干没有关于商标是否属省内之名及有无活的专利。d更要考虑潜在消费者希望提问人到时候可以公布一下正确答案。

几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业高手帮帮忙啊

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2012年7月销

白酒应缴消费税=2,000,000×20%+50×1,000×0.5×2= 450,000(元)甲类啤酒应缴消费税=250×250= 62,500(元)所以,共应缴消费税= 450,000+62,500 =512,500(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0+2,000×250)×17% =425,000(元)
税法规定,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回,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要一并计入计税依据。而啤酒和黄酒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销项税:50x17%+(2+23.4)/(1+17%)x17%=12.19万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2012年7月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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