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这是法律的兜底性条款,在法律文件中适用很普遍,没有明确对象,意思就是本法没有规定到的,如果别的法律也有规定,依然能够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农村信息网版权所有处罚。
3,尽快啊用行政处罚的原则评析下面这个案例
运用“过罚相当”的原则,论述造成损害与罚款之间存在不对称性,就ok了500字很简单的
你他妈有这工夫去帮老婆洗洗碗。神经病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或申请行政复议
4,我在公司宿舍向下面扔了一个酒瓶公司说依照公司规定罚款700元
企业对员工有罚款权,这是一种内部的处罚,与并不矛盾.是企业管理权的体现. 前提是要经职代会通过.且不违反相关法规. 向楼下扔酒瓶是一种危险的行为,公司对你进行处罚是也是正确的.但罚款700元金额似乎大了些.如不服处罚,可申请劳动仲裁
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公司只是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其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是违法的。虽然你在公司宿舍向下面扔了一个酒瓶,是一种违法行为,给他人安全带来威胁,但也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而不能由公司进行处罚。
脑子坏了,自己认为自己很拉风吧`瓶子一摔,躲在里面 嘿嘿的偷偷笑两下。`然后就觉得自己天下无敌了,觉得大家都要膜拜他了。哎```
简直是神经```````
假如你是主动要求进入这家公司,那你接受了这家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你的处罚是合法的,假如你对处罚有异议,也只有交了这笔罚款然后辞职.这才是一个合格的员工该做的. 公司为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而对员工的处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假如非要扩大化生搬硬套法律条文,上纲上线的话,朝楼下扔酒瓶属于犯罪行为了! 回答者:人类没有智慧 - 助理 三级 3-26 00:39说的对!
呵呵,你点背
5,舍得酒业的行业地位
舍得酒定位于“中华第一文化酒” 在高档白酒市场中,舍得定位于“中华第一文化酒”,依托中国传统文化精髓优势传播品牌文化,不模仿其它白酒单纯以酒文化、窖池文化等细碎、片面的伪文化为核心的文化传播。舍得将以继承和弘扬中国国学文化的精髓为己任,在传播中华文化的同时树立舍得酒的高端白酒实力品牌形象。从文化上看,舍得酒的前身是一千多年前的射洪春酒,射洪为巴蜀腹心,是中国高端白酒的核心产区之一,2010年世界侏罗纪大会举办地。“射洪春酒”起源于汉代,唐宋年间进入鼎盛时期,成为剑南道贡献朝廷的烧春酒。唐时“射洪春酒”已负盛名,诗人杜甫赋诗赞曰“射洪春酒寒仍绿”、“蜀酒浓无敌”,“浓无敌”在蒸馏酒技术尚不发达的古代代表了一种较高的水平。此后,射洪春酒历经宋、元、明、清历代的传承和改进,集酿酒工艺之大乘,是为今日舍得酒。从汉唐延续千年酿酒历史,可谓有据可查的中国历史最早的白酒之一,同时舍得酒中“舍得之道”所蕴含的深刻文化内涵也非当今任何白酒可比,舍得定位于第一文化酒的胆识和气魄绝非其它品牌所能比拟。 舍得酒是绿色生态健康型、舒适型白酒舍得人率先在行业内提出生态酿酒新概念。舍得酒生产酿造的全过程都是在绿色生态健康的环境中完成的,舍得酒的生产原则也是以奉献给消费者以绿色生态健康的优质产品,舍得酒的生产工艺中,在使白酒香味口感品质达到最佳标准的同时,科学提高白酒中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微量成分,降低白酒中无益成分的指标,使舍得酒具有了前所未有的极致品质和健康概念。古人说过:“自古惟名士之杯方能成就佳酿。”杯中玉露,舍得珍酿,惟有真正成功的社会精英,善于享受生活的风流雅士,才懂得品味。 品舍得酒,与其说是眼、口、鼻、舌的感官享受,不如说是种高雅的艺术鉴赏。须得在轻咂慢啜之际细细品味。 生态基地,水好,环境好陶瓷包装,更好储存百斤好酒,仅得二斤舍得精华粮食产自东北绿色生态基地,科技储存营养型白酒“不上口、不口干、不晕醉、不伤肝”
6,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组织听证是否减轻罚款
案情: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生产的39台电脑刺绣机中,有9台刺绣机使用的标注公司名称的标牌与现在的公司名称不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伪造厂名的违法事实成立,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罚款22.3万元。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听证申请,××分局法制机构依法组织了听证。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及审阅案卷材料后,该局法制机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当事人虽然使用的标牌名称与公司名称不符,但使用的发票及售后服务都是真实的,之所以错误使用标牌,是因为设备安装工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装上去的,其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当事人作出22.3万元的处罚额度偏高。该局法制机构据此作出了依法适当减轻对当事人处罚的决定,后经××分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再次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以罚款5万元。分析:组织听证之后处罚拟减轻,是否应当再次履行告知程序,显然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再次履行告知程序,应当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1.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对其处罚的定性并没有错,适用的法律也没有改变,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相对来说是增加了其权利。2.已经下达过一次听证告知书,给予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申辩,也被采纳了。3.《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并未规定举行听政改变拟处罚决定后需再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在一起案件中,只要向当事人告知一次听证权即完成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告知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再次履行告知程序。理由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是《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一项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的准确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到听证的,都是情节复杂或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如果只允许当事人有一次听证的机会,不足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在当事人未对行政处罚表示认同的情况下便进行强制处罚,往往会导致大量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出现,不利于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也背离了《行政处罚法》设定听证告知程序的目的。因此,该局法制机构认为,本案在对当事人重新处罚前应第二次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 于君
也许是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怎么处罚罚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斌没有规定罚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扩展资料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上这都是执法程序及要求,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个处理决定是指保存的物品,证据如何处置的问题,并没有说要你罚多少,至于罚多少要看你执行的啥法,违反了那一条,这一条上咋规定的,你就咋办,,,,,感觉你是执法人员????没这么样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扩展资料:行政处罚的设定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1、法律。分为有权可以设定的和必须行使权力进行设定的两方面。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3、地方性法规。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有权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4、部门规章。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5、地方规章。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这里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