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酒厂为一般纳税人某月发生如下业务
答案: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30×2000×(1-13%)+(25000+15000)〕÷(1-25%)=122933.33(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2933.33×25%+8×2000×0.5=38733.33元(注:1吨2000斤)
2,几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业高手帮帮忙啊
不知道为什么发到这个版了……个人理解答案如下:1、c——a太离谱,b不存在同业竞争,d影响范围不够。但实际生活中很有可能判为不正当竞争。2、a——b甲乙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c属于诋毁商业信誉,d对荣誉权定义错误。3、c——a只要外观雷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根据程度即可认定为侵权,b题干没有关于商标是否属省内之名及有无活的专利。d更要考虑潜在消费者希望提问人到时候可以公布一下正确答案。
3,消费税增值税计算
(1)甲酒厂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60000*(1-13%)+25000+15000]/(1-20%)*20%=23050(元) 甲酒厂应纳增值税=(25000+15000)*17%=6800(元)(2)酒厂收回的白酒直接售出不再缴纳消费税,消费税只在单一环节交与增值税不同;应纳的增值税=16000*7*17%-60000*13%-6800-12000*7%=3600(元)
由于进口零件代征增值税可抵扣。销售货物,接受加工应计算销项税,购进轮胎等生产小汽车符合条件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能扣除消费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购进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汽车制造厂应纳增值税=625×17%+9/1.17 × 17%一145 × 17%一12=106.25+1.31—24.65—12=70.91(万元)汽车制造厂应纳消费税=625 × 5%=3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