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中毒死亡可否要求酒厂赔偿,员工在厂外酒精中毒而亡厂里要赔钱吗

1,员工在厂外酒精中毒而亡厂里要赔钱吗

如果属于公司外面的酒席出事就需要担责,比如招待公司客户之类的,而属于私人的就只有人道补助。
你好!不是属于上班时间,因个人原因,一般是不赔的如有疑问,请追问。

员工在厂外酒精中毒而亡厂里要赔钱吗

2,单位组织喝酒死亡是否应该赔偿

没有责任。让单位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单位组织会餐属违法行为;2、单位组织会餐具有主观上的过错;3、单位组织会餐与当事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显然,以上三个条件,都不具备。因此,无法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假如单位领导强令当事人必须喝完1斤2斤白酒,那就另当别论了)不过,可以试试,能否申请工亡认定。

单位组织喝酒死亡是否应该赔偿

3,民事诉讼法酒精中毒死亡问在一起喝酒的人应该付什么赔偿呢

一般来说,一起喝酒,其中有人因自己过量饮酒而导致酒精中毒死亡,其责任一般是有自己承担;但是,如果出现下面四种情况,同饮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因为基于公序良俗考虑,劝酒人存在防止饮酒人饮酒过度导致损伤的注意义务,即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饮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基于此判断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以确保饮酒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如果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要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在民事侵权法中,要看一起饮酒的人是否有过错,如强迫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然潋将对方或不制止对方等。但对方是成年人负主要责任。
赔偿一点钱呗,一般不会全部你们赔,你们只是承担一部分。
必须经济赔偿

民事诉讼法酒精中毒死亡问在一起喝酒的人应该付什么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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