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税收构成,2013年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

1,2013年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

【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算。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构成销售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本题中,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在计入销售额的时候需要换算为不含税的价款。则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0+(0.585+2.34)÷(1+17%)]×10%=1.25(万元)。
1借原材料30300借应交税-增值*(进**)5100贷银行存款35400 2借应收帐款23400贷主营**收入20000贷应交税费-增值*(销***)3400 3借**存款23000借财务费用400贷应收帐款23400 4借原材料100000借应**税-增值*(进**税-增值*(进**17000贷应付票据打印17000 5借资产减值损失400贷坏帐准备400 6待处理财产损益300贷库存现金300 7借生产成本3000制造费用1000管理费用1000贷原材料5000 8借固定资产100000借应交税费增值*(进**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 9借制造费用3000管理费用1000贷:累计折旧4000 10借存款100000累计摊销20000贷无形资产100000营业外收入15000应当交税-营业税5000

2013年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

2,酒厂消费税筹划

第一、利用“价格”平台合理避税根源:——“从价计征”   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量×单位价×税率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是最常用的避税方法   三、案例:   1、消费税案例——酒厂售酒,低价售酒给经销商   2、预提所得税案例——外商技术转让费,低价转让给中方合资企业   3、关税案例——低价的抵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进口商再转手给真正的进口商   4、所得税直接转移利润案例——“高进低出”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给低税区的关联方   5、所得税“搭桥”转移利润案例——如果交易双方不是关联方,可以通过在与真正交易对象所在地的关联方“搭桥”实现利润转移   6、所得税构造“信箱公司”转移利润案例——通过在避税地注册一个用来“搭桥”的信箱公司起到转移利润目的   7、所得税“膨胀成本”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案例:   (1)工资成本膨胀案例   (2)原材料进成本膨胀案例   (3)费用成本摊销   (4)固定资产折旧成本   (5)广告宣传费进成本——如:广告费进成本控制不得超过销售收入2%总公司超过2%,子公司不足2%,就可以让总公司的广告费,由不   足2%子公司承担;又比如,如果两个子公司,甲地所得税税负重,   可以让甲公司承担   8、增值税案例   (1)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税收政策区别,将混合销售产品价格转化为服务费     第二 利用“漏洞”平台避税筹划方法研究   一、漏洞三种形式   二、纳税人钻漏洞好处   1、增值税漏洞   2、消费税漏洞   3、营业税漏洞   4、关税漏洞   5、企业所得税漏洞   6、个人所得税漏洞

酒厂消费税筹划

3,甲企业为某一家酒厂乙企业为一家大型批发企业甲乙均为增值

1.2012年10月甲企业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万元。 A.39.90   B.41.94   C.44.50   D.46.88【答案】B2.2012年10月甲企业应纳增值税( )万元。 A.77.40   B.83   C.85.56   D.86.31【答案】D3.2012年10月甲企业应纳消费税( )万元。 A.122.40   B.134.40   C.143.56   D.144.96【答案】D4.2012年10月乙企业进口卷烟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共计( )万元。 A.74.46   B.75.21   C.79.30   D.80.05【答案】D5.2012年10月乙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 )万元。 A.42.59   B.45.65   C.34.02   D.34.09【答案】B6.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甲、乙企业本月发生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A.乙企业取得的平销返利收入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B.乙企业进口卷烟已纳增值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甲企业将不同度数的粮食白酒组成礼品盒销售,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D.甲企业用外购酒精生产白酒,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准予从当期消费税中扣除E.甲企业购进桌椅赠送给希望小学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答案】ABC望采纳,谢谢
1、购买的小麦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要转出。但是,本企业购进后70%当月就用于了职工食堂,意思是说,当月并没有将这购进的70%小麦的进项税额计入进项税额,因而不存在转出的问题。 2、运输途中的非正常损失,购价并未计入购货成本,增值税额也未计入进项税额,当然也不存在转出的问题。 3、自然灾害损失不需作进项转出。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项规定同以前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4、25万元中,8%为运费,那么运费的入账成本就是2万元。我们计入账面成本的运费就是93%部分,实际的含税的运费就是2/(1-7%)=2/93%=2.15万元。也就是说,当初发生的运费是2.15元,而我们计入了货物的账面成本2.15*93%=2万元,计入了进项税额2.15*7%=0.15元元。 同理,其余23万元为农产品的入账成本,而非其购价。当初购进时,购价中,13%为进项税额,87%计入了账面成本,当初购价=23/(1-13%)=26.44万元,26.44*87%=23万元计入了账面成本,26.44*13%=3.44万元计入了进项税额。 因为在转出25万元账面成本的同时,也要转出进项税额0.15+3.44=3.59万元。

甲企业为某一家酒厂乙企业为一家大型批发企业甲乙均为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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