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酒厂厂长,宿迁洋河镇老窖酒业 青花瓷15年52度 原浆浓香型1000ml多少钱一

1,宿迁洋河镇老窖酒业 青花瓷15年52度 原浆浓香型1000ml多少钱一

15-25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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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4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该题中的县长和县属企业之间形成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所订立的合同中所涉及的也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应是行政合同,故该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00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4题

3,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而为什么

要看当事双方的出法点和动机,以及醉酒人的清醒程序而定.
如果没有记错的话,这是2002年的一道司法考试题啊。这个协议并非一个民事合同,是行政性质的。 这道题的原题是:某县政府为了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均可加2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这道题考查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终止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本题中:县长代表县政府与酒厂厂长签订奖励合同,由于政府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者酒厂等企业(题目中也说了,是县属酒厂),因此签约主体地位不平等,因此该合同不是民事合同(即不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另外,看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均可加2级工资。“完成指标”“涨工资”这些概念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截然不同。所以,从缔约目的来看,不是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关系。 (*^__^*) 最近准备司考刚好这道题做的时候注意了一下,这个答案希望满意!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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