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沂都有哪些葡萄酒企业
沂南有个东方庄园。
葡萄酒的种类 葡萄酒是指用纯葡萄汁发酵,经陈酿处理后生成的低酒精度饮料。全世界葡萄酒品种繁多,一般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葡萄酒的分类: (一)按酒的颜色 1.红葡萄酒:葡萄带皮发酵而成,酒色分为深红,鲜红,宝石红等,近几年来桃红葡萄酒在国际市场上也颇流行,桃红葡萄酒色泽介于红葡萄酒和白葡萄酒之间。 2.白葡萄酒:用白葡萄或红葡萄榨汁后不带皮发酵酿制,色淡黄或金黄,澄清透明,有独特的典型性。 (二)按酒内糖分多少 1.干葡萄酒:亦称干酒,原料(葡萄汁)中糖分完全转化成酒精,残糖量在0.4%以下,口评时已感觉不到甜味,只有酸味和清怡爽口的感觉。干酒是世界市场主要消费的葡萄酒品种,也是我国旅游和外贸中需要量较大的种类。干酒由于糖分极少,所以葡萄品种风味体现最为充分,通过对干酒的品评是鉴定葡萄酿造品种优劣的主要依据。另外干酒由于糖分低,从而不会引起酵母的再发酵,也不易引起细菌生长。 2.半干葡萄酒,含糖量在4—12克/升之间,欧洲与美洲消费较多。 3.半甜葡萄酒,含糖量在12—40克/升之间,味略甜,是日本和美国消费较多的品种。 4.甜葡萄酒:葡萄酒含糖量超过40克/升,口评能感到甜味的称为甜葡萄酒。质量高的甜酒是用含糖量高的葡萄为原料,在发酵尚未完成时即停止发酵,使糖分保留在4%左右,但一般甜酒多是在发酵后另行添加糖分。我国及亚洲一些国家甜酒消费较多。 (三)按含不含二氧化碳 1.静酒:不含co2的酒为静酒。 2.气酒:含co2的葡萄酒为气酒,这又分为两种: (1)天然气酒:酒内co2是发酵中自然产生的,如法国香槟省出产的香槟酒。 (2)人工气酒:co2是用人工方法加入酒内的。 除了以上的分类方法外还有葡萄蒸馏酒(一般称白兰地)和加香(添加芳香性植物)葡萄酒如“味美思”。
2,临沂都有什么土特产
郯城的银杏,费县的山楂,平邑的金银花,蒙阴的煎饼,八宝豆豉
.★ 八宝豆豉
八宝豆豉简称豆豉,是临沂特产之一,迄今已有130多年的历史。因用大黑豆、茄子、鲜姜、杏仁、花椒、紫茄叶、香油和白酒八种原料发酵而成,故称“八宝”。以其营养丰富、醇厚清香、去腻爽口、食用方便的特色成为享誉中外的临沂地方名吃之一。
豆豉制作历史悠久,明代《本草纲目》谷部中即有记载:“豆豉,诸大豆皆可为之,以黑豆者可入药。有淡豉、咸豉,治病多用淡豉汁及咸者,当随方法”。
关于豆豉的由来,相传在道光年间,山东沂州府的垛庄(今在蒙阴县境内)有位老妈妈,智慧过人。她用大黑豆、茄子、香油作主要原料,腌制出的酱菜,非常美味可口,取名曰豆豉。垛庄的一位酱园师傅彭三又从她手中学到了制作豆豉的技艺。后来,临沂城内的“惟一斋”酱园慕名将彭师傅聘请到该园制作豆豉。‘惟一斋“酱园收集了各地制作豆豉的名师技艺和配方,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研究改进,终于研制成独具一格的临沂风味豆豉。
临沂八宝豆豉含有丰富的蛋白质、维生素、谷氨酸、赖氨酸、天门冬蒜等营养成分,具有温中健脾、益气补肾、滋补润燥、舒筋活络等保健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临沂惟一斋酱园,在各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由于群众欢迎而供不应求,成为当今的紧俏商品之一。
在临沂各大商场有售。
★ 糁
名闻遐迩的临沂小吃——糁,向以香辣可口、肥而不腻、营养丰富的特点而为临沂人民所喜爱,也为省内外品尝过这一美味的顾客所称誉。
糁,是用禽畜肉类、麦米、葱、盐、面粉、酱油、胡椒粉、味精、五香粉、香油、醋等多种精料调制而成的一种肉羹。喝糁,讲究“热、辣、香肥”四美。一碗热糁,配以适量具有临沂地方色彩的面食,如油条、烤牌、马蹄烧饼之类,不仅是一餐理想的早点,也实在是一种对生活美充分的享受。不唯果腹,冬令食之,具祛风除寒,开食健胃,怡情爽神之功效,对增进健康,大有裨益。
糁的历史悠久,我国历史文献多有记载。春秋时代的名著《墨子非儒下》载:“孔子穷于陈蔡,藜羹不糁”,至今已有2400多年的历史。清康熙年间编纂的《沂州志》卷一:“祭祀篇”记载的16种祭品中有“糁食”,可见糁的历史源远流长。
每天早上,在临沂各街口小铺有售。
★ 兰陵美酒
苍山县西南部的兰陵镇生产的兰陵美酒,历史悠久,誉满华夏。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及一些古典戏曲中,都提到了它。远在唐朝兰陵酒就远销至长安、江宁、钱塘等名城。当时著名诗人李白在《客中行》作了以下的赞颂:“兰陵美酒郁金香,玉碗盛来琥珀光。但是主人能醉客,不知何处是他乡。” 兰陵美酒具有天然形成的琥珀色泽,晶莹透明,醇厚可口,回味悠长。可陈色、香、味三美。
兰陵美酒于1915年在太平洋、谷氨酸、丙氨酸等十七种人之生命必须的氨基酸,常饮具有养血补肾、益寿强身之功能。万国博览会上荣获金牌奖,使其驰名中外。周总理在日内瓦国际会议期间举行的招待会上,用兰陵美酒酬宾,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史册上为苍山县兰陵镇的酿酒业记载了光辉的一页。
兰陵美酒厂继承了传统的酿造工艺,又不断地加以改进。现共生产兰陵美酒、兰陵特曲、兰陵大曲、兰陵郁金香等十几个品种的饮料酒,远销全国十几个省市,有的产品畅销国外。
★ 沂蒙煎饼
煎饼,是沂蒙山区民间传统家常主食,也是久负盛名的地方土特食品。从使用的原料方面分类,又可分成麦子煎饼、玉米煎饼、小米煎饼、高粱煎饼、地瓜煎饼等,不同的烙制工具,不同的原料,其味道也各不相同。烙好的煎饼薄如纸,折叠成卷,即可食用。经过晾干,叠成长方,可存放半月到一个月之久而不变质。出门携带也很方便,因此,人称干粮。清代蒲松龄在其《煎饼赋》中写到,“煎头则合米豆为之,齐人以代面食”,“圆如银月,大如铜缸,薄如剡溪之纸,色如黄鹤之翎,此煎饼之定制也。” 煎饼因是用原粮制作,麸皮没有去掉,所以营养丰富,吃起来香酥松软,且便于存放和携带,是一种极富特色的地方食品。今年有人认为,食用煎饼需要较长时间的咀嚼,因而可生津健胃,促进食欲,促进面部神经运动,有益于保持视觉、听觉和嗅觉的健康,减缓衰老,不失为一种保健食品。
★ 沂蒙苹果
沂蒙山区是北方“落叶果树王国”的适宜区。海拔高,光照足,温差大,土质好,非常适宜苹果生长。沂蒙山区的苹果,色泽鲜艳,糖度高,香味浓,硬度大,香甜可口,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其中蒙阴县的秀水、玫瑰红、锦丽、金帅苹果;莒南县文疃的金帅、果光、富士、新红星苹果;沂水县的金帅、新红星苹果被评为优质苹果。沂蒙苹果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并有少量出口外销。临沂地区苹果生产发展较快,受到了农牧渔业部、中国农科院果树研究所的赞誉。
煎饼比较有名。
3,法律如何认定二位财产诉讼保全人的利益先后
根据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先后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优先权。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保证人的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应先予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1998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晋高法〔1996〕148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1号 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二○○一年一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号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2001]民三函字第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你局商标变(2001)6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对该函中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不同法院在同一天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局在同一天内接到两份以上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先后顺序,协助执行在先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收到文书无法确认先后顺序时,可以告知有关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5条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规定进行协商以及报请协调处理。在有关法院协商以及报请协调处理期间,你局可以暂不办理协助执行事宜。二、关于你局在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过程中,另一法院要求协助保全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1款规定,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某一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要求你局协助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变更等手续后,另一法院对同一注册商标以保全原商标专用权人财产的名义再行保全,又无权利质押情形的,同意你局来函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即协助执行在先采取执行措施法院的裁判文书,并将协助执行的情况告知在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三、关于法院已经保全注册商标后,另一法院宣告其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并要求你局再行协助保全该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这一规定办理相关案件。在具体处理问题上,你局可以告知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有关注册商标已被保全的情况,由该法院通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自行解除保全措施。你局收到有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协助执行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裁定。你局也可以告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有关商标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由其自行决定解除保全措施。四、关于法院裁决将注册商标作为标的执行时应否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问题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法院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商标局在接到法院有关转让注册商标的裁定时,如发现无上述内容,可以告知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补充裁定后再协助执行。来函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可按照上述意见处理。此复。二○○二年一月九日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的函商标变(20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2001年1月以来,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的规定,积极协助各地人民法院做好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工作。半年多来,已协助执行诉讼保全案件380多件,涉及注册商标1300余件。但在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解释中未涉及到的情况:一、不同法院在同一天对相同注册商标进行查封。如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同时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查封山东华日集团总公司相同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不能重复查封的规定,我局已要求该两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解决,否则,将不予协助执行。二、a法院对我局依据b法院的生效裁决正在办理转让注册手续的注册商标进行查封。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民事调解,于2001年5月30日向我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以前查封的“扳倒井”商标由山东扳倒并集团酒厂过户给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局办理了相应的转让手续。在办理转让注册手续期间,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查封尚在山东扳倒井集团酒厂名下的上述商标。我局认为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决定。因此对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的请求未予协助执行。三、b法院对a法院已经查封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宣告破产后,要求对a法院已经查封的有关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如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0日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江苏省兴化轴瓦厂的“飞月”商标实施财产保全。江苏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0日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称该法院于2001年7月25日宣告江苏省兴化轴瓦厂进入破产程序,请求我局对该厂的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否应终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飞月”商标的查封。四、法院裁决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否遵守《商标法》关于“应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办理”的规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在申请商标转让注册时,应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因此法院在裁定转让注册商标时,应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对于未裁定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我局将不予协助执行。对上述问题各地法院与我局有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因此建议你庭就上述问题提出意见,以便我局更好地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工作。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保证人的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应先予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