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类流通企业或酒类生产企业广告费能不能税前列支
最新会计准则可以列支,标准是收入的15%。
2,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单独对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做出规定,你单位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3,广告费的扣除
一般情况: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椐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废不得税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椐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4,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粮食类白酒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即粮食白酒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是在税前进行扣税的。
5,白酒广告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的新规定吗还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规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明确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因而,财税字〔1998〕45号文的规定其实已经作废。对于白酒广告支出的税前扣除就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白酒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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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怎样区分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特殊企业:财税4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则可据实扣除。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每年结转扣除的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2%。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7,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做出调整。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广告费税前扣除有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可以按2%据实扣除2、费用已实际支付3、必须是通过媒体传播特殊行业按8%扣除,比如医药、房产开发等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日化、家电、通信、集成电路、软件开发、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为8%。从事集成电路制造、软件开发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连网站等,自登记成立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审核可据实扣除。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广告费支出的限额由销售(营业)收入的8%调整到销售(营业)收入的25%,超过25%的广告费支出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服 装 生 产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符 合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办 法 》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支 出,可 在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8% 的 比 例 内 据 实 扣 除,超 过 比 例 部 分 的 广 告 费 支 出 可 无 限 期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如果发票是为你公司开具的,而且是在12月开具,而且你公司在账务处理时已已做为营业费用--广告费列支了,则不需要纳税调整。
广告费列支的三个限定条件中的实际支付,不管理直接的现金还是支票都算实际支付,如果用了结三角债方式支付的,最好要有协议.你所说的广告费发生在前一年的12月份,对方借你的款在次年1月,我不懂你所说的用别单位款支付是不是指的这个事,如果是的,那当时就不能以广告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因为它不符合税法给的三个条件,从道理上讲应该作纳税调整,但是如果你的汇算清缴已经办完,税局已确定了2006年的利润数,也就不必再调,免得对之后的年度清算多了麻烦.
广告费的列支问题: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的,不能按广告费在税前提除,应视同业务宣传费列支(营业收入的0.5%以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