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锅炉房设计 执行什么规范
您好 使用电锅炉 如果面积不超过1000平的 不用锅炉房 200多平以内的 用壁挂式的 不占空间 大于250平的是落地式的 体积也不太大 有需要咨询的打电话0431-85927775 长春隆星电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GB50041-92
使用。锅炉房设计规范中,大多数都是通用规范,只有在不同燃料的特殊地方才做特殊要求。安全规范都是一样的,但是,电蒸汽锅炉的电力部分要执行电力规范。
2,锅炉房对土建结构标准及平面布置的要求有哪些
是这样规定的: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4 锅炉房的布置4.1 位置的选择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府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4.1.5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4.1.6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3,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41条 位置的选择 是怎么写的我看不到
第四章 供热热水制备 第一节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第4.1.1条 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锅炉最高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除外)。 第4.1.2条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 第4.1.3条 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在其进、出口母管之间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安全阀;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并宜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 第4.1.4条 采用集中质调时,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根据锅炉进、出水的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母管与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入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二、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压力降; 2、热网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最不利的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三、循环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四、并联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宜平缓、相同或近似。 第4.1.5条 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调节时,循环水泵不宜少于3台,可不设备用,其流量、扬程不应相同。 第4.1.6条 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补给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和事故补给水量确定,并宜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 二、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 三、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第4.1.7条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为系统水容量的1%。 第4.1.8条 采用氮气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使系统不汽化; 二、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出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第4.1.9条 恒压装置的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宜采用空气作为与高温水直接接触的加压介质。 第4.1.10条 供热系统的恒压点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时,其补水点位置,也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第4.1.11条 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要求; 二、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用给水保持静压; 三、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低,不应导致系统汽化; 四、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4.1.12条 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的位置,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二、高位膨胀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点1m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系统不汽化; 三、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四、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第4.1.13条 运行时用补给水箱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当补给水箱的安装高度低于热水系统静压线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二、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有保持热水系统静压线的措施; 三、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4.1.14条 当热水系统采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时,在上锅筒引出饱和水的干管上,应设置混水器。进混水器的降温水,在运行时不应中断。 五章 锅炉房的布置 第一节 位置的选择 第5.1.1条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分析确定: 一、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二、应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三、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四、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五、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六、应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工厂燃煤的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 八、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对生产易燃易爆物工厂锅炉房的位置应满足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5.1.2条 锅炉房的位置根据远期规划,在扩建端宜留有余地。 第5.1.3条 区域锅炉房位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1条、第5.1.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交通和环保等因素确定。 第5.1.4条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的两旁。 第5.1.5条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1.6条 设有沸腾炉或煤粉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住区、名胜风景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农村锅炉房风水位置,——位置选择以安全为主。1、放离主要建筑远一点的地方,另单独修房与主建筑区分开来。2、放便于管理的位置。3、隐蔽一点,外人不常接触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