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两种产品2012
先转换为不含税价=14040/(1+17%)在计算=14040/(1+17%) *20%+4000*0.5
应纳增值税=400x17%+0.2x280x17%=77.52万元 应纳消费税=400x20%+0.022x280=86.16万元
2,某酒厂08年7月生产销售散装啤酒400吨每吨售价3800元另外生
(1)应纳消费税: 从量税=400×250+0.2×2000×0.5=100200(元) 从价税=0.2×35000×(1+10%)÷(1-20%)×20%=1925(元) 应纳消费税=100200+1925 =102125(元) (2)应纳增值税: 400×3800×17%+0.2×35000×(1+10%)÷(1-20%)×17%=260036.25(元)
适用甲类啤酒消费税率。10月应纳消费税600×250+[(35000+35000×10%)+1000]÷(1-20%)×20%+1000=160875(元)
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2012年7月销
白酒应缴消费税=2,000,000×20%+50×1,000×0.5×2= 450,000(元)甲类啤酒应缴消费税=250×250= 62,500(元)所以,共应缴消费税= 450,000+62,500 =512,500(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0+2,000×250)×17% =425,000(元)
税法规定,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回,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要一并计入计税依据。而啤酒和黄酒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销项税:50x17%+(2+23.4)/(1+17%)x17%=12.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