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打印个所税申报明细
进入公司的地税网上,登录用户名后,在个税申报那里有个税明细查询,(按月查询的。)
2,办税证多少钱个体纳税有什么优惠
办税务登记证大连这边是四十元;个体征收税款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不达起征点、残疾人、退伍和随军家属等等)
3,增值税大面额申请
我是来看评论的
请咨询你的主管税务机关,你所述的问题是“发票增版”,应不是一年只有一次,应当你有需要时,即可向你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可。
4,营业税的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是月营业额2000-5000元(全国税收标准。各地再有地方标准。有底有高。不知大连是多少?仅供参考。
大连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为月份营业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上;按次纳税为每次(日)营业收入100元(含100元)以上。
5,总分支机构的年末账务处理
1,总公司在划拨费用时的账户处理:
总公司借给分公司资金: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贷:银行存款分公司: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月末,合并报表,其他应收与其他应付抵消,分公司收支实际列。
2,年末总公司盈利1万元,分公司亏损20万元,一般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是由总部汇总申报,盈亏互抵。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因此,分公司若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单独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新法则是以法人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们公司既然是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的,年末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当然是由总公司申报,以总公司的年末数汇算
6,大连天门山酿酒有限公司更名通告
近年来因大连天门山酿酒有限公司的冰峪庄园大米原浆酒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畅销市场,而出现了很多模仿者,甚至有的仿制者干脆将产品命名为天门山大米原浆酒,利用模糊概念,混淆视听,鱼目混珠,令许多钟爱大米原浆酒的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为了从根本上让广大消费者容易识别,辩知真伪,也为了集中力量打造品牌,现大连天门山酿酒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大连冰峪庄园酿酒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和产品名称统一,望广大消费者周知,希望诸位选择项目亦或消费产品时,请认准冰峪庄园品牌。 大米原浆酒是大连冰峪庄园集团独家首推的概念和专利产品,因在市场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销售喜人,最近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打着大米原浆酒旗号的产品,令很多喜爱大米原浆酒的消费者和商家非常困惑,难辨真珠与鱼目。 现大连冰峪庄园集团郑重提醒:大米原浆酒需用长白山系100%山泉水,冰峪绿色水稻经非常复杂的微生物发酵技术及传统手工米香酿酒方法才能酿造出来,现全世界只有冰峪庄园集团才能掌握和生产这一神奇产品。望广大商家和消费者选择大米原浆酒时,请切记认准:冰峪庄园品牌,以防被骗。 谢谢广大消费者对冰峪庄园大米原浆酒的喜爱,我们会一如既往为您们奉献最醇、最美、最香、最美味的经典白酒。
7,打包购入债权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A企业打包购入债权,债权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A企业按1000万元购入,这1000万元相当于打包购入债权的公允价值,企业按公允价值购入债权入账,没有涉税问题。 企业后来追回500万元,属于应收账款的收回,也没有涉税问题。 对追回债权的过程中发生了200万元的费用,属于企业正常成本费用支出,对于金融企业以上支出属于成本,其他企业属于管理费用支出处理。 对于企业已经支付的尚未收的500万元应收账款,企业如果认为确实收不回来,需要作坏账处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准备资料,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不能按财税[2009]88号文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准备资料,或没有获得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以上不能收回已做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66
问: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100万元,而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经三方协商签订了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将三方债权债务相互抵消。请问这在税法上允许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6号)两个文件的内容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相互抹账的专用发票抵扣问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6号)规定,《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26号)第五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未经市国税局批准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因相互磨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的规定停止执行。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大国税函[2006]126号文件中针对相互抹账的专用发票抵扣问题,停止执行,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