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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确认金融社保卡卡为社保征缴和待遇发放帐户是什么意思
金融社保卡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金融社保卡既是一张社会保障卡也是一张银行借记卡,即一卡两用。目前参保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等业务,需到社保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供银行账号办理,当银行账号因各种原因变更时,若未及时到社保窗口申报,将影响参保人社保业务的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金融账户需在发卡银行激活后方可使用。(一)已持有金融社保卡且金融账户已激活的参保人。(二)已持有金融社保卡但金融账户尚未激活的参保人。(三)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参保人。金融账户因挂失、注销、冻结等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参保人可前往金融社保卡办理银行各网点申请增加本行其他借记卡账户或中、农、工、建、招五家银行的借记卡账户作为备用账户。扩展资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一、为什么要使用金融社保卡的金融账户作为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和待遇领取账户?金融社保卡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金融社保卡既是一张社会保障卡也是一张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金融账户”),即一卡两用。目前参保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或者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失业金等)等业务(以下简称“社保业务”),需到社保局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社保窗口”)提供银行账号办理,当银行账号因各种原因变更时,若未及时到社保窗口申报,将影响参保人社保业务的办理。参保人选择金融社保卡金融账户作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后,若金融社保卡因各种原因重办、变更时,金融账户可同步变更,参保人不需亲自往返社保窗口办理账户变更。而且,金融账户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每月持金融社保卡在深圳市内ATM机跨行取款前三笔免收手续费;退休人员亦可根据自身需求在金融社保卡发卡银行免费领取对账折,以便查询养老金发放情况。二、如何确认金融账户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金融社保卡的金融账户需在发卡银行激活后方可使用。(一)已持有金融社保卡且金融账户已激活的参保人。自2016年4月14日起,参保人可通过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系统(https://e.szsi.gov.cn/siservice/)、微信平台(尚未开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金融社保卡合作银行网点等渠道确认金融账户作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次日生效)。确认成功后,该金融账户成为参保人今后社保业务的办理账户。金融账户未确认的,原向社保窗口提交的银行账户仍作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但社保窗口不再受理账户变更业务。(二)已持有金融社保卡但金融账户尚未激活的参保人。自2016年4月14日起,已持有我市金融社保卡但尚未激活金融账户的参保人,可持身份证、金融社保卡前往发卡银行办理金融账户激活手续。金融账户自激活之日次日起,成为参保人今后社保业务的办理账户。(三)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参保人。自2016年4月14日起,新办理的金融社保卡在领取时同时激活金融账户,次日该账户默认为参保人社保业务的办理账户。三、金融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期间可使用备用账户办理社保业务金融账户因挂失、注销、冻结等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参保人可前往金融社保卡办理银行各网点申请增加本行其他借记卡账户或中、农、工、建、招五家银行的借记卡账户作为备用账户(社保窗口不受理备用账户的申请和变更),备用账户可根据需要随时变更,以保证社保业务办理。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参保人如何使用金融账户办理社保业务?(一)可与成年人一样确认金融账户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参保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首次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的是监护人的银行账户,未成年人办理金融社保卡后,可与成年人一样确认本人金融社保卡的金融账户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金融账户确认成功后,今后所有社保业务均通过该账户办理。(二)可选择增加本人借记卡账户或监护人的同行借记卡作为备用账户。未成年人可增加本人的借记卡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也可以增加其监护人的同行借记卡账户作为备用账户。若增加监护人的借记卡账户作为备用账户,需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前往金融社保卡发卡行办理。五、温馨提示个人自助缴费的参保人,近期进行过如下操作:1.确认金融账户作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2.启用或变更备用账户;3.申请金融社保卡补卡或换卡;却收到扣费失败信息,可能的原因是确认金融账户之前,系统扣费信息(含原银行账号)已生成并进入支付环节。请前往社保窗口进行补扣费,或者等待下一周期(一般为次月)系统自动托收,但跨月托收会产生利息。
7,求两个经济法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例综述在线等谢谢
有以下行为的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机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一、2004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 X、徐 X、龚 X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深圳市润天 XX 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 2001 年 4、5 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 X 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 X 为机械开发部工 2004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 X、徐 X、龚 X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润天 XX 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 2001 年 4、5 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 X 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 X 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 10 月 10 日,润天公司自主研制的"润天超宽幅彩色数码喷绘系 统 V1.0"取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年 11 月 5 日,润天公司委 托他人开发 XJ500 喷墨打印头控制卡。2002 年 4 月间,时为沈阳市辽宁 XX 广告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被告人李 X 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徐 X 后,即提议被告人徐 X 携带润天公司的 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前往其公司工作,并初步商议徐 X 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 30 万或者公司 20%的股份。之后,被告人徐 X 利用工作之便复制润天公司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并 说服被...一、2004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 X、徐 X、龚 X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深圳市润天 XX 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 2001 年 4、5 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 X 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 X 为机械开发部工 2004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 X、徐 X、龚 X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润天 XX 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 2001 年 4、5 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 X 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 X 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 10 月 10 日,润天公司自主研制的"润天超宽幅彩色数码喷绘系 统 V1.0"取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年 11 月 5 日,润天公司委 托他人开发 XJ500 喷墨打印头控制卡。2002 年 4 月间,时为沈阳市辽宁 XX 广告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被告人李 X 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徐 X 后,即提议被告人徐 X 携带润天公司的 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前往其公司工作,并初步商议徐 X 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 30 万或者公司 20%的股份。之后,被告人徐 X 利用工作之便复制润天公司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并 说服被告人龚 X 前往沈阳为李 X 的公司生产喷绘机。徐 X、龚 X 未办理辞职手续即乘飞机 前往被告人李 X 筹备的沈阳市 XX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展公司),由徐 X 将内含润天公 司喷绘机的相关技术资料的硬盘交给李 X。之后,被告人龚 X 开始在发展公司工作。同年 8 月,发展公司生产出"赛特"3200 数码彩色喷绘机。 经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鉴定, 润天公司、 发展公司两家公司产品涉及光盘所载的软件 技术内容相同,具体为核心算法参数文件完全一样;控制打印头板动态连接库相似,而来源 完全一样;核心技术的源代码相似,且来源于相同的初始源代码。润天公司在深圳市信息化 办公室登记的喷绘机系统软件和发展公司两者源程序同源, 说明"彩神"源代码是润天公司的 技术秘密,发展公司生产"赛特"5200 数码彩色喷绘机使用了"彩神"源代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润天公司经过立项、组织人员开发了"彩神"数码喷绘机" 彩神"源代码的生产专有技术,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 术信息通过生产、销售,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润天公司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与 公司人员签定了保密协议,因此,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盗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 生产活动,给润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明光有期徒刑 1 年零 3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被告人徐小清有期徒刑 10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被告人龚岷有期徒刑 10 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二、2002 年 10 月 11 日,苏光明(化名)入职宏达公司(简称)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合 同》 ,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甲方(宏达公司)安排乙方(苏光 明)在其下属的员村公司工作,月工资 800 元,另加所在部门按公司规定计浮动工资。其中 第九条约定乙方承担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商业秘 密; 不得在聘用期间个人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 因聘用合 同期满、辞职、辞退或擅自离职等原因离开公司的,3 年内不能在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 营同类业务或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内任职; 不能自己生产、 经营与公 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不能利用其掌握本公司的商业资料或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或从事经营活动;若违反或造成公司技术、商业秘密泄露、被侵害等,在停止侵害等 行为的同时,乙方愿意支付公司违约金 30 万元外,另赔偿公司 20 万元赔偿金,并追究其法 律责任。乙方履行三年义务期间或以后,乙方同意甲方不需要作任何补偿。 2003 年 8 月 21 日,苏光明被任命为宏达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采购销售工作。2004 年 7 月 13 日,苏光明与黄某各出资 25 万元筹建腾大公司,同年 8 月 13 日领取企业营业执 照,经营范围与宏达公司基本相同。2004 年 8 月 30 日,苏光明辞职离开宏达公司。同年 9 月,腾大公司始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2005 年 1 月 4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 局核准腾大公司注销登记。 2004 年 9 月 3 日,申诉人宏达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 求被诉人苏光明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和赔偿金 20 万元, 第三人腾大公司对被诉人的违约侵权 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申诉人诉称:被诉人利用其掌握申诉人的商业信息资料,于 2004 年 7 月 13 日筹建第三人公司, 并于同年 8 月 13 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开展与申诉人同样的经营 钢管的活动,并将原本客户向申诉人索取的报价单,偷转由第三人回复,有明显窃取、利用 申诉人商业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构成严重违约。 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 申诉人与被诉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 业禁止条款, 属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秩序的行为, 且聘用合同和特别约定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 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被诉人称上述条款存在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赔 偿金与被诉人的工资的差距悬殊的显失公平的情形, 并主张保密条款及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的 观点,本会不予采信。被诉人在申诉人聘用期间,投资成立与申诉人有明显业务竞争关系的 第三人公司, 虽然被诉人在 2004 年 8 月 30 日辞职离开申诉人公司, 且第三人尚未办理税务 登记, 但被诉人实际已经存在聘用期间自己经营与申诉人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故意和行 为, 存在聘用关系解除后在与申诉人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内任职的事实, 因此被诉人应依照 聘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申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人存在侵害申诉人利益的行为及造 成损害的程度, 因此申诉人主张被诉人支付其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人公司与被诉人的 违约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申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 申诉人要求第三人对被诉人的违约与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于 2004 年 12 月 9 日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违约金 30 万元,驳回申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苏光明不服仲裁裁决,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被告宏达公司全部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