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规范范本简单点就好

1,出厂检验规范范本简单点就好

出 厂 检 验 规 范 1、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出厂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同步阀产品的出厂检验。 3、职责 本公司经授权的检验员负责产品按要求检测,并留下记录; 质量部长负责对检验记录的审核,放行产品。 4、操作规程 液压同步阀 测压操作规程 1、实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实用于以液压油(液)为工作介质的液压分集流同步阀的耐压测试。 2、测压方法 将被试产品入口接入试压泵的出口,被试产品的其余工作油口用旋塞封堵然后注入一定数值的高压液压油。观察产品的外泄状况。 3、 检测方式 耐压检测采取抽检形式。按3%比例抽检并做好测压抽检记录,如发现有不合格产品抽检比例再扩大到6%。还有不合格产品则该批次全检。 外观检测采取目测方式。 4、实验参数 测试参数 测试压力(MPa) B C G H 公称压力 6.3 16 21 31.5 测试压力 10 21 32 35 测试时间 5min 测试要求 要求无外泄和零部件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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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记录什么内容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口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质管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7)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4、出厂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验员、检验人等。5、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6、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7、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8、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9、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你好!出厂检验记录所检测的内容,出厂检验项目一般为: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特殊要求除外),记录以上内容即可。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记录什么内容

3,出厂检验制度和出厂登记制度有什么区别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1、 目的及适用范围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若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视频流入市场。出产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事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产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安全、合格。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2、 职责2.1品控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2.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3、工作程序3.1最终产品的检验室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3.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3.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3.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才能发货。3.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公司不能进行时,由质检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如产品判定为合格,填写“产品放行单”等出库手续。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3.7每一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的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3.8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工作。4、 出厂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员、检验人等。
10.1.2 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0.1.3 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离子总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10.1.4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 10.1.5 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10.2 检验项目 10.2.1 通用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和坍落度。 10.2.2 特制品除应检验10.2.1所列项目外,还应按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 10.2.3 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应检验其含气量。 10.3 取样与组批 10.3.1 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10.3.2 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10.3.3 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10.3.4 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10.3.5 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 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b)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应按gb50204规定进行。10.3.6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10.3.7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10.3.8 对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冻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10.3.9 预拌混凝土的含气量及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gb-t 14902-2003 预拌混凝土》这个标准上有详细说明。

出厂检验制度和出厂登记制度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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