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洛阳有限公司环保,青岛啤酒河南洛阳有分厂吗

1,青岛啤酒河南洛阳有分厂吗

宜阳正在建

青岛啤酒河南洛阳有分厂吗

2,青岛啤酒所处环境分析

青啤现在越来越没有特色了,自酿啤酒也少。总之没有什么出路

青岛啤酒所处环境分析

3,看看青岛啤酒厂是如何节能降耗

从细节之处见效益。其实,我现在的经验,像生产线给产品吹掉水这些环节,不用压缩空气,单独用吹水装置,反而更加节能。
提倡“全员参与,全过程节能”不错,关键在于员工的意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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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洛阳青岛啤酒厂电话

深圳青岛啤酒 电话: 27057999 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洪桥头 邮编: 518105
你可以直接联系一下厂子电话,然后找人事部帮你找。 青岛啤酒有很多分厂,貌似酒瓶上有电话

5,青岛啤酒厂瓶箱管理人员是如何做到安全环保

其实这涉及到现场管理的问题。青啤对于瓶箱管理是有专门的一系列标准的。对于瓶箱的摆放,堆垛都有明确的要求。另外人员劳保用品的佩戴也有要求。不过现在很多都是外用工,管理上有一定的困难,需要现场管理人员监督考核。环保这一块,雨污分离一直在做。

6,关于写一篇青岛啤酒的质量安全环保的作文

提起食品,现在最热点的问题是安全与卫生.如何做好啤酒厂的食品安全与卫生工作,杜绝事故、排除隐患,使之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运行,各啤酒厂都应引起重视.结合具体的工作体会,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严格遵循相关食品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青岛啤酒厂作为具备出口资质的啤酒生产企业,同时也作为2008年奥运会啤酒专供企业,和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共计109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分别为:1、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9个国家级的法律法规.2、作为出口食品企业,相关的《出口食品企业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等4个管理规定.3、作为啤酒生产企业,国标中的卫生规范分别为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啤酒厂卫生规范等2个规范文件.4、其他国家级的通用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6)、《推荐的国际操作规范-食品卫生总则》及附件《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等8个通用要求.(1)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等9个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安全卫生标准粮食卫生标准、啤酒、发酵酒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硅藻土卫生标准等12个安全卫生标准.(3)包装材料类相关标准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等6个包装材料类相关标准.(4)限量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等8个限量标准.(5)方法瓶装酒、饮料塑料周转箱、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进出口酒中二氧化硫的检验方法、分光光度法、饮料酒分类、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等62个相关方法.应该说,关于食品安全及啤酒厂卫生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健全的,作为生产企业,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将相关法律法规仔细研究,在日常工作中关注细节,避免违规.二、公司相关文件及管理结构作为啤酒生产企业,我公司2002年在全国首家通过了HACCP体系认证,2006年通过了ISO22000体系,2007年又入选2008届奥运食品专供企业,在管理文件及管理结构上经过几年的不断进步,现在已经比较完善,相关文件架构以及顺序分别为:食品安全前提方案、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程序、食品安全前提方案、青岛啤酒主要原材料、成品特性及预期用途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验证管理程序、危害分析工作单、HACCP计划表、青岛啤酒特性及预期用途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都是按照ISO22000体系的要求来编写的,但是我们和国家标准相比,还没有做到完全一一对应,有些由于硬件设施及工作习惯问题,还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在编写文件时没有予以体现,如厕所的设计、厂区绿化的要求、窗台以及厂区地面要求等.三、目前存在的主要差距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我们与食品安全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管理较好的工厂,给我们印象最深的不是设备上的差距,也不是员工素质或工作态度上的差距,而是一种理念上的差距.在管理规范的啤酒厂,无论是厂区绿化还是车间内的卫生,都是干干净净,一切井井有条,秩序井然.今年3月份,百威公司ART LIM 先生来我厂进行微生物项目交流时,针对现场给我们提出了一些问题,例如给管道刷油漆时,油漆溅到旁边墙壁上没有清理,管道保温,不锈钢外皮塌陷等这些在我们看来无关紧要的事情,在他看来便是比较严重的问题. 在啤酒酿造过程中,我们所用的原料及添加助剂现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设备的清洗及消毒方面,虽然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要求,但我们的供应商都在努力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指标.作为青岛啤酒主要生产基地,我厂多年来始终将食品安全及工厂卫生作为工作的重点,设立了工艺卫生专项奖励,在工厂投资上优先考虑,2008在工厂卫生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质性的工作,如成品库地面的改造、存瓶区地面的改造、厂区地面的修补、室内墙壁粉刷等,为厂区环境和卫生水平的提高打下了基础.四、目前的工作及下一步设想2008年,工厂第一次设立了工艺卫生专项奖,根据公司相关工艺卫生标准,结合我厂实际,对酿造部、包装部、生产部、工程部等4个部门,制定了查核表,对和产品相关的所有区域进行检查并打分,依据现场卫生改进情况及进步快慢,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奖励和扣罚.各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工艺卫生也高度重视,对检查出的问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都尽快给予解决,经过第一季度的努力,以上4个部门全部按照企业年初制定的目标有序开展工作.现场的改善,一方面是硬件的改善,另一方面需要精心的维护.例如,成品库地面,在刚铺上树脂地面不到一周时,红色的地面经常被一层灰尘覆盖,已经不符合企业工艺卫生要求,经生产部与综合部进行协商整改后,现在成品库地面已经达到企业工艺卫生标准,基本做到一尘不染.对于责任不清的问题,经过多部门沟通,现都已各负其则并见成效.如成品库去除了2个漏水的水龙头,干燥炉底部卫生得到很大的改善、制麦一楼酿造部也在积极进行整改.在食品安全方面,我们对各个投料口基本实现了人工管制或者视频监控,但是在习惯上还没有全部彻底的进行改变.如前段时间检查糖化工段时,发现有个别门没有关闭、挡鼠板没有及时安装,如何让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和生产一样成为全体职工真正关心的问题,而不是一种负担,将成为我们近期乃至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综上所述,在食品安全及工厂卫生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要进行大量实质性、基础性的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必将成为一个食品生产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这将是一个食品企业能否生存的基础.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强化熟悉和了解各种标准规则,并在日常工作中逐步改进完善,使我们的企业能够完全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要求.

7,商标侵权案例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 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商标侵权是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判决,最高赔偿数额为50万。但还是得结合实际。按你的情况,如果你之前那家店支付了加盟费的话,你可能要赔偿加盟费这个数额,也许可能多一点。
你如果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只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不能突出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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