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超过诉讼时效起诉被驳回又上诉中院发来传票开庭询问我怎 搜
到中院应诉,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2,面对客户履行合同主张该公司以他无权代理为由加以拒绝客户向
王话已被开除但仍然以公司形象做业务来往,王话未开除前与客户所签合同由公司负责,但开除后,王话未经批准善自使用公司条款,属商业欺诈!(仅供参考)
3,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一、盖章后不需要签名;二、几页纸,不需要每页都盖章,只在最后一页的落款处即“具状人”后签章;三、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当然,如果起诉,光有以上几样材料是不够的。同时还需要提供: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诉状;四、授权委托书、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六、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七、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两套。才构成完整的起诉材料。
回答如下: 一、盖章后必须有责任人的签名,否则,该起诉书或者其它证据无效。 二、不需要每页纸都盖章,在最后一页盖章即可。 三、须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公司名义起诉,盖章时,可由法定代表人同时签名;诉状如果有多页,通常在最后一页盖章即可;通常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但须由单位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答:一、盖章后可以不签名;二、页数不限,简单为好,可盖骑缝章;三、不需要提供法人身份证。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