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 大庆地区有几家白酒厂
可查到的有以下几家仅供参考:大庆设计院酒厂地址:大庆市设计院酒厂(城乡路10号)电话:(0459)6128108 北大泉酒厂地址:让区乘风庄电话:0459-5693269 泰康老窖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杜尔伯特让区龙窖白酒酿造有限公司[白酒,加工]肇源县松嫩酒厂林甸县泉城老窖酒厂肇源县超等酿造厂肇源县原粮酒厂大庆大化制酒厂大庆市让区标计酒厂大庆市双福酒厂原来大同有一个大庆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现已倒闭。
2,题目甲酒厂将其生产的白酒的酒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该
B,D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认定和区分问题。首先,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就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明确列举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因此,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再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对冒充专利行为的特征及其表现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和列举。简而言之,所谓"冒充"就是"无中生有",将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号称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根据相关规定分析在本题中乙酒厂的行为,可以发现,乙酒厂仿造甲酒厂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而其在仿造的酒瓶上标注甲酒厂专利号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的第一种情形,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由此可知,乙酒厂的行为当然不是合法的商业行为。此外,由于乙酒厂在其酒瓶上标注的专利号是甲酒厂实际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因而该行为不构成冒充专利行为。故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认定和区分问题。首先,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就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明确列举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因此,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再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对冒充专利行为的特征及其表现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和列举。简而言之,所谓"冒充"就是"无中生有",将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号称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根据相关规定分析在本题中乙酒厂的行为,可以发现,乙酒厂仿造甲酒厂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而其在仿造的酒瓶上标注甲酒厂专利号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的第一种情形,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由此可知,乙酒厂的行为当然不是合法的商业行为。此外,由于乙酒厂在其酒瓶上标注的专利号是甲酒厂实际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因而该行为不构成冒充专利行为。故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