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愿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

1,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

在公司法里,股东人数上,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并且只能在2-50人之间,其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人。而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则要多的多,其中的发起人按规定就不得低于5人,且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2人是完全可以的,现在还有一人有限公司,就是股东1个人也是可以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需在中国境内居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

3,股权集中度的构成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 名册。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股权集中度的构成

4,股份股东员工占股等问题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  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员工占股就是公司员工占有一定的股份
很简单,因为你是转让,所以其他人的股权是不变的,你的股权自然就变成了50%,如果是通过增资扩股,那么你们目前4个股东的持续股比例按原有的比例稀释即可。

5,发起人与股东

"股东与发起人是有区别的,发起人是股东,但股东不一定就是发起人。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有限公司设立时,设立公司的人也可以成为发起人的。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就成了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和股东只是在公司设立不同阶段的称呼。 "
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6,股东会决议书里的清算组成员是不是股东成员呢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成员必须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成员可以不是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大会或者懂事会确定的人员(如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组成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依照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大会确定。
不是 一般是中介机构人员或上级机构委派人员或职工代表,可详细查询《公司法》的《企业破产法》。那样有法可依。
一般股东成员不参加清算的.......!

7,股份大股东

法律规定持有公司51%及以上的就是公司控股股东了,如果一个公司里谁持有公司最多股份就是大股东
股份公司有事情要表决就由股东大会投票,投股权比例计票,占多数通过,不是谁一人说了算的,当然一个持股超过百分之50就一人说了算.平常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也就是你说的法人)说了算,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了总经理的权限的.在他的权限内他说了算.股东如果对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不满,可以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罢免总经理.就跟最近国美事件一样,黄光裕是第一大股东,可是还是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看是不是罢免管理层.希望采纳
你好:1 无效。2 诉法院,撤销相关决议,让对方赔偿损失。参见以下条文。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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