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不是白酒基金,白酒基金现在为什么不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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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基金现在为什么不能买

2021年了,基金出现折算的情况了,意思就是效益好,然后扩大股份池,让更多人参与进来了,所以暂停买入卖出。 以上希望能帮到你。
你的感觉以前挺能喝酒的现在不能喝了,这是怎么回事?问题我初步认为,体质虚弱了。 意见建议:应该是体质虚弱、气血不足造成的啊。酒量是随着年龄增长而慢慢下降的。

白酒基金现在为什么不能买

2,喝酒前最好吃点什么东西怎么样才能多喝不醉啊酒后吃点什么比较

我老公经常喝多,我通常是在他喝多了回来的时候,给他冲好一大杯的葡萄糖粉。 因为喝酒过多后,身体里的糖分流失得很快,所以要补充一下糖分。 我也买了解酒的药,我看了一下,解酒药里的成分含有山楂。 所以熬一些山楂罐头也有解酒的功效哟!!!!
吃白菜 你可以试下
吃点药多喝汤,特别是酸辣汤
酒前喝牛奶.水担酒不醉 饭
酒前吃点药, 酒后多喝汤,特别是酸辣汤
喝酒前可以喝点牛奶```

喝酒前最好吃点什么东西怎么样才能多喝不醉啊酒后吃点什么比较

3,赚钱有什么秘诀

欲速则不达.关键是眼光.建议学习一下融资,空手道专家牟其中的创业方法!你要无限降低风险自由度!因为,影响因素越多,失败的可能性越大.创业的路在脚下.要一步一步走向成功!每个行业都有他存在的意义,但有同行没同利!要注意有很多项目都是骗人的.应该确保资金安全.钱不在多只要赚的快乐.你看看:有几个亿万富翁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天天忙的马不停蹄的,肯定是压力很大.这不是命运,是眼光,是智慧,是选择!加盟先失一招!被人把钱骗去.!一般不要开门店!累死!人人知道利润与风险同在!首先,打工积累:经验和原始资本风险小!以后,办学校,股票,基金,权证,外汇都可以!我10000投资,一般每周赚500-1000元.有很多优势:没有广告,没有人找麻烦,不用送货,要帐,没有体力劳动,没有令人讨厌的售后服务...隐居闹市,收盘后打球逍遥快哉!但有风险.总之,用钱赚钱最容易,用知识赚钱成本低,用劳动赚钱最辛苦,用别人赚钱最聪明!希望我这30年的心血经历对你有所启发!
多向同行学习,比如开烟酒店,有的卖的是茅台五粮液这些不怎么赚钱的产品,有的人却能发现很多客户想送礼但是预算有限的需求。然后商家一些包装看着上档次,但是价格又不是很贵的礼品酒,比如游酒师这种

赚钱有什么秘诀

4,开酒吧需要多少基金

房租:偏点的地方年租金要三到五万,公建更贵。市中心地带你就想都别想了。 装修:多则十几万,少则几万,如果弄简单点,至少两三万。 设备:三万左右。 原料:看你卖什么了,酒水至少一万到两万。 人工:看面积大小生意好坏,一年得要个几万。 程序:先选好地址签定租房合同,想好店名后到所在辖区工商所核名;然后到各行业部门行政窗口递交资料等待审核。主要是消防和卫生,酒吧可能还需要环保和到公安备案,行业部门审核合格,工商就会发营业执照给你;然后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以上手续不需要花多少钱,就是要耗时间慢慢等,估计请客吃饭送礼是免不了的,准备点公关费吧。 建议你还是三思而后行!
首先得选址,什么地方很重要,当然,黄金地段投资也大,如果你开个一般的那种,从审批到装修到雇员等等,下来差不多得30w左右吧,还有看你看在什么地方,好地方估计得再+几w~~ 而且开酒吧赚钱是主要目的,你怎样把你的知名度打出去有得有一番心思,这个估计也得花钱吧,自己合计合计吧!!!
酒吧不好开,要养着黑白道!小型的,在不是很重要的地段,装修一般的话,应该在30W左右,全都包括了!但要办的卫生许可证什么的不好弄!总之,没钱不行,没人也不行!不好开

5,提前赎回风险怎么理解

提前赎回条款实际上就是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债券还没有到期前前赎回债券,这提前赎回条款对于纯债券(即债券没有嵌入衍生工具在里面)来说将会产生再投资风险,原因是提前赎回很有可能是市场融资成本发生了重大变化,简单来说就是市场利率降低了,原来这债券发行时的利率支付较高,发行人可以用赎回条款上的赎回价格来衡量再发行债券存在多少降低债务成本的收益在里面,这是会使得发行人行使提前赎回条款的冲动。若债券存在嵌入式衍生工具,如转债,一般能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标的证券超过转股价一定要求才会发生的,一般这种发生的提前赎回只要你把债券转成股票即可,就会使得债券的偿还风险相对是降低了。偿债基金条款就是债券发行人要提取一定的款项作为保证偿还债务的一个基金,一般有这个基金存在使得债券的偿还风险会降低。
农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在农行内部评级为中低风险,固定期限类理财产品不可提前赎回。
股市如海,但海里不是水,而是酒。不进股市,一百个人中的一百个都是清醒的;一入股市,一百个人中有九十个就醉了。股市里面的散户很多,你是鱼肉我是刀俎,中国的散户道最后都是伤痕累累!散户有着劣势,这已经是事实,如果你现在对自己的操作不满意的话,抠用户名!----

6,请问我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保险齐全对方无保险该怎样办

你是说对方没有交强险还是普通的商业保险?对方是否有商业保险,均不影响你赔付和理赔。但是没有交强险,就不这么简单了。  一、没有交强险应该报警处理。将被罚款2倍保费,扣车,缴纳罚款并补上交强险后发还车辆。  1、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第3项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39条第1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家庭用车6座以下保费950,罚款1900。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保费2220,罚款4440。  3、遇到事故,先看对方是否酒后驾车,是否有超速,再看牌照、驾驶证、保险是否齐备。  二、交强险有无责任赔付,所以无责一方要在无责范围内对全责方进行赔付,对你进行赔付100元,如果你受伤,还应对你赔付1000元医疗费。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3、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责任限额,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三、即使他没有上保险,这些钱即使自掏腰包,他也必须掏。因为即使他不掏,他付出的绝不紧紧是100和1000元的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你是全部责任,就没办法向对方索要赔偿了,向这种事故设计的人伤的摩托车一般都属于弱者,交警判责任很大程度的偏向于摩托车,但摩托车在事故中有明确的违规,可以和交警部门协商,各修个车,人伤不负责赔偿,自己的车子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这种办法最后,省事

7,没拿结婚证离婚受法律保护吗

国家只是承认持有结婚证的才为合法夫妻,故其它行式都不受法律保护,如摆酒、同房、娃娃亲等型式。则其你就谈不上离婚一说!你的人生还是单身。(非专业人式回答) 买一本(婚姻法)看一看吧,里面可能有你还想要的知识。一本书没有几块钱,看还能增加自己课外知识。
你们没拿结婚证,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受法律保护,因为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权问题,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会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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