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如何出口海关,白酒如何装集装箱进行海运比如郎酒带包装的海上运输算危险品

1,白酒如何装集装箱进行海运比如郎酒带包装的海上运输算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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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危险品。酒精呀。3类危险品。带玻璃瓶包装的?怕碎。自己想好怎样再包装吧。

白酒如何装集装箱进行海运比如郎酒带包装的海上运输算危险品

2,新成立的公司卖进口酒怎么办理海关备案

公司要有进出口权,食品卫生许可证,还需要酒类销售许可权。然后再让国外提供原产地证,卫生证书和灌装日期证明,做好中文标签和喷码,再按一般贸易进口就好了。

新成立的公司卖进口酒怎么办理海关备案

3,货物如何顺利出关

你可以按样品分批出口,DHL的出口快件中有一条规定 货物价值低于USD600美金的可以不必报关。 但是由于你的产品是名牌,而海关为了仿冒牌子的出口或进口,有个商标权的保护法案,如果被海关查验了,而你又没发给出好的解释就很有可能被扣关。所以如果你最好找有名气的货代去做,因为他们能搞定海关的头头。补充: 公司出样品的话最好是填公司名字。你可以找货代公司去买份假的公司资料,一般货代公司会帮你办妥的。
一般的方式,是联系报关公司(有的公司可代理全部的出口业务),提供装箱单发与发票给报关公司,由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如果涉及类需要商检以及需要办理一些单证(如产地证、普惠证等等),也可由报关公司代办,然后委托报关公司安排拖车、订仓位等等,将货物顺利地发至国外的港口!当然,如果公司有自己的报关部门,可安排相关直接去海关部门去完成这些工作!

货物如何顺利出关

4,怎样从国外带酒

不能随身携带100ml以上的液体,但是可以托运。但是也有一定的体积限制。附:民航局2008年12月20号开始实施的最新携带液态物品规定: 酒类物品不可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类物品,交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间的,交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可以带一俩瓶
不能随身携带100ml以上的液体,但是可以托运。但是也有一定的体积限制。附:民航局2008年12月20号开始实施的最新携带液态物品规定: 酒类物品不可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类物品,交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间的,交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5,经营酒类零售批发需要办哪些证件最好详细点

怎样办理进出口经营许可证,需要怎样的条件和手续 2010-05-25 12:35:02| 分类: 中国海关 | 标签: |字号大 中 小 订阅 1、 在网上下载外贸进出权申请表,在网上提出申请,通过后,至外经委备案。 2、 至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 3、 至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海关预录、ic卡。 4、 至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备案。 5、 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开户及进口、出口备案。 6、 至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申请。 基本程序就是这些,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各部门的表格均有详细说明。 进出口经营权是企业自己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并不象某些客户想的那样是单独一张证书,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是企业在得到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拿到这些部门发的批文后,才表示这个公司拥有了自营进出口经营的权利。2004年7月1日国家放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改为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现在企业申请进出口权实行的是备案制,需要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不需要专门的申请报告,只需要从网上下载相关表格即可。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都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否则,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和验放手续。 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程序解答如下: 1、 企业怎么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需要哪些步骤? 申请进出口权首先得去企业注册地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然后再去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具体操作:通过internet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网上填写、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再将打印在a4纸上的登记表签字、盖章,并附上相关材料到商务局进行备案,7日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企业办理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网上提交打印并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在正常开展外贸业务前,企业还需办理哪些手续?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了,在正常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之前,还需要到海关、电子口岸、外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多个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事项要变更怎么办?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网站上下载空白《登记表》,并填写、打印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到商务局办理变更手序
非常简单:本人先到属地防疫站花75元钱办一个有效期一年的健康证,再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协议(房子不是本人的)到属地工商所办理即可。因所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都是在工商所办理所以到工商所就全能够办完。

6,国内的白酒可以出口吗需要什么条件

首先你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成立的手续, 2。到技术监督度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3。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手续, 4。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5。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开设外汇帐户 7。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这些都拿到了,你就可以做出口了。 4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应当持下列单证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备手续; 1.项目批准文件的副本及复印件; 2.批准证书的副本及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复印件。 5。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http://bbs.fobshanghai.com/viewthread.php?tid=144923 6。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开设外汇帐户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审批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共包括两类:1、外汇结算帐户;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开立外汇帐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 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帐户 (1)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帐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 与开户相关的合同; 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 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赠、援助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 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 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 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企业营业执照; 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5)国际旅行社外汇帐户需提供材料: 开户申请函; 营业执照; 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 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6)其它类 特殊情况,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开户程序及有关要求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7.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7,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维护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三条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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