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液酒精含量测检测报告试多长时间出来急急急
你好,一般来说要3天到1周出结果的,不同的医院检查的时间不一样的,这个和医院也有很大的关系
额
2,喝酒死亡食物检验报告结果多久能出来
如果说喝多少酒精的话话可以检测出来但每瓶酒的酒精含量了和瓶子大小就检测不出来所以不可能了
这样的情况近年时有发生,各地处理的结果也不尽一致。一般说来,酒是我国不被禁止饮用的常见饮品,饮酒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有预见性,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把握饮酒的量,如果是饮酒过量造成身体伤害,主要责任是自负的。 你要注意的几点是::1、员工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是酒精中毒死亡 ,是饮酒诱发疾病或是其他。2、员工喝酒是为了接待客户工作需要还是其他原因。3、你是否有对其劝酒或斗酒行为,如果发现其已经喝多,是不是进行了劝阻。4、喝酒结束后从他的步态神情等方面是不能判断醉酒,如果有,是不安排护送或就医。根据责任大小,给其赔偿,如果没有责任,适当给其家属些补偿。
3,醉酒驾驶验血报告多久会出来
按规定,从抽血送检到将鉴定结论送达犯罪嫌疑人的时限为9天。其中送检时限最多三日,检验鉴定机构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无证并且醉酒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从2011年5月1日开始,按照最新的刑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在看守所呆上1至6个月)
4,深圳酒类批发许可证年审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时间和地点谢
需要要年检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需要的资料有: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表食品流通许可证2名以上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承诺书一年的经营情况报告时间和地点: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个体工商经营户年度验证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企业年度审验时间。食品经营者应当在1月1日至4月30日(个体工商户)或3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审验材料,并参加年检验照。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5.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生检疫合格报告(进口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6.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申请表格 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下载: 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doc 时间:周一到周五 地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5,喝五十毫升白酒大概多久才不会在血中验出
一般情况下来说,正常人每小时可以代谢10一15克的酒。每个人的代谢能力不一样,不的是人与人不一样,一个人的代谢速度,由于不同的时间,环境等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酒精在体内的分解速度有个人差异,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并且与情绪关系很大,所以建议开车前最好不饮酒
酒精代谢速度取决于很多因素,喝完酒过多长时间酒精才能挥发干净,没有一个固定数值。度数越高(指乙醇含量)的酒,吸收速度越快,排出体外的时间越慢。啤酒=4%到6%(也就是说,将一瓶啤酒分成100份,乙醇含量占4份);葡萄酒=7%到15%;香槟=8%到14%;威士忌等烈酒=40%以上。酒精的主要吸收途径酒精入口后→20%在胃中吸收→80%在小肠中吸收;之后,酒精进入血液系统→血液带着酒精在体内循环→进入并溶解于身体各个组织并产生影响。酒精的主要排出途径酒精被血液系统吸收后→肝脏将酒精分解成醋酸→肾脏通过尿液排出5%的酒精→肺呼出5%的酒精→此外通过皮肤毛孔等蒸发出部分酒精。酒精代谢需要多少时间饮酒后20分钟内,血液酒精浓度会明显升高。据国外试验报道:一般普通人每小时可以消化15毫升酒精,换算看,大约需1小时,才能消化355毫升啤酒中的酒精。据某医师的临床救治经验,普通人喝1瓶啤酒,一般在2小时内,血液中仍可测出酒精含量。以下给出一些具体实验数据:1、半瓶西湖绿雨:1小时后酒精测试度为0。2、1瓶西湖绿雨:1小时38分钟后酒精测试度为0。3、两瓶雪花纯生:2小时16分钟后酒精测试度为0。4、半斤装52度小糊涂仙:4小时后还是醉酒。5、1斤古越龙山:4小时后还是酒后。6、1瓶威龙干红:3个半小时后还是酒后。
。
6,酒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
杜康,有人说他原是黄帝手下的一位大臣。 黄帝建立部落联盟后,经过神农氏尝百草,辨五谷,开始耕地种粮食。黄帝命杜康管理生产粮食,杜康很负责任。由于土地肥沃,风调雨顺,连年丰收,粮食越打越多,那时候由于没有仓库,更没有科学保管方法,杜康把丰收的粮食堆在山洞里,时间一长,因山洞里潮湿,粮食全霉坏了。黄帝知道这件事,非常生气,下令把杜康撤职,只让他当粮食保管,并且说,以后如果粮食还有霉坏,就要处死杜康。 杜康由一个负责管粮食生产的大臣,一下子降为粮食保管,心里十分难过。但他又想到嫘祖、风后、仓颉等臣,都有所发明创造,立下大功,唯独自己没有什么功劳,还犯了罪。想到这里,他的怒气全消了,并且暗自下决心:非把粮食保管这件事做好不可。有一天,杜康在森林里发现了一片开阔地,周围有几棵大树枯死了,只剩下粗大树干。树干里边已空了。杜康灵机一动,他想,如果把粮食装在树洞时,也许就不会霉坏了。于是,他把树林里凡是枯死的大树,都一一进行了掏空处理。不几天,就把打下的粮食全部装进树洞里了。 谁知,两年以后,装在树洞里的粮食,经过风吹、日晒、雨淋,慢慢地发酵了。一天,杜康上山查看粮食时,突然发现一棵装有粮食的枯树周围躺着几只山羊、野猪和兔子。开始他以为这些野兽都是死的,走近一看,发现它们还活着,似乎都是睡大觉。杜康一时弄不清是啥原因,还在纳闷,一头野猪醒了过来。它一见来人,马上窜进树林去了。紧接着,山羊、兔子也一只醒来逃走了。杜康上山时没带弓箭,所以也没有追赶。他正准备往回走,又发现两只山羊在装着粮食的树洞跟前低头用舌头舔着什么。杜康连忙躲到一棵大树背后观察,只见两只山羊舔了一会儿,就摇摇晃晃起来,走不远都躺倒在地上了。杜康飞快地跑过去把两只山羊捆起来,然后才详细察看山羊刚才用舌头在树洞上舔什么。不看则罢,一看可把杜康吓了一跳。原来装粮食的树洞,已裂开一条缝子,里面的水不断往外渗出,山羊、野猪和兔子就是舔了这种水才倒在地上的。杜康用鼻子闻了一下,渗出来的水特别清香,自己不由得也尝了一口。味道虽然有些辛辣,但却特别醇美。他越尝越想尝,最后一连喝了几口。这一喝不要紧,霎时,只觉得天旋地转,刚向前走了两步,便身不由主地倒在地上昏昏沉沉地睡着了。不知过了多长时间,当他醒来时,只见原来捆绑的两只山羊已有一只跑掉了,另一只正在挣扎。他翻起身来,只觉得精神饱满,浑身是劲,一不小心,就把正在挣扎的那只山羊踩死了。他顺手摘下腰间的尖底罐,将树洞里渗出来的这种味道浓香的水盛了半罐。 回来后,杜康把看到的情况,向其他保管粮食的人讲了一遍,又把带回来的味道浓香的水让大家品尝,大家都觉得很奇怪。有人建议把此事赶快向黄帝报告,有的人却不同意,理由是杜康过去把粮食霉坏了,被降了职,现在又把粮食装进树洞里,变成了水。黄帝如果知道了,不杀他的头,也会把杜康打个半死。杜康听后却不慌不忙地对大伙说:“事到如今,不论是好是坏,都不能瞒着黄帝。”说着,他提起尖底罐便去找黄帝了。 黄帝听完杜康的报告,又仔细品尝了他带来的味道浓香的水,立刻与大臣们商议此事。大臣们一致认为这是粮食中的的一种元气,并非毒水。黄帝没有责备杜康,命他继续观察,仔细琢磨其中的道理。又命仓颉给这种香味很浓的水取个名字。仓颉随口道 :“此水味香而醇,饮而得神。”说完便造了一个“酒”字。黄帝和大臣们都认为这个名子取得好。 从这以后,我国远古时候的酿酒事业开始出现了。后世人为了纪念杜康,便将他尊为酿酒始祖。
7,如果自己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还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草青青A 2009-11-12 09:57:04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例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