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
- 2,依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白酒在批发环节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消费
- 3,超市销售白酒征不征收消费税
- 4,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问题
- 5,烟酒的消费税在什么环节征收
- 6,酒厂 消费税
- 7,2009年最新消费税征收政策
1,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
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因为价格要提高的),出售时已将消费税包含在商品的价格里面。由生产并销售的生产方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一般每月一次)。(注意生产并销售哦,单纯购进再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
漫步者
2,依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白酒在批发环节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消费
白酒在生产、批发及零售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征收增值税,而消费税则只需要在生产环节征收,其他环节则不用征收。
你好!白酒在批发环节,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如有疑问,请追问。
白酒在批发环节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
3,超市销售白酒征不征收消费税
白酒在生产环节征税,超市销售白酒属于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销售环节不征收。所以超市销售白酒不征收消费税。
从价计征:粮食类白酒和薯类白酒消费税均按照应纳税销售金额额的20%计算缴纳,从2009年8月1日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按照国家税务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并不低于对外销售单价的60%计算缴纳的。委托加工的应税白酒,按照受托方的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白酒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量计征:按照0.5元/500ml计算缴纳。
4,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问题
我觉你这个问题你没必要纠结在实际做题的时候,给出了税务核对的最低计税价格,你就按这个价格跟实际售价中高的那个作为实际计税价格计算就行了例题出题目又不是实际业务,有些可能会跟实际不一致的,主要你理解该怎么算就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5,烟酒的消费税在什么环节征收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了解到: 一.如果是烟酒厂将生产出的烟酒批发给烟酒批发企业,那么烟酒厂只要交大概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即可。 二、如果烟酒(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酒厂购买的烟酒又销售给零售的单位,那么烟酒(批发)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的。 三、如果烟酒(批发)销售企业又将烟酒销售给了其他的烟酒(批发)销售企业,则可以不用征税。
消费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但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烟酒的消费税大部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但卷烟在批发环节加收一道消费税(税率5%)!
6,酒厂 消费税
(2)甲酒厂:①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交消费税。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某啤酒厂销售B型啤酒10吨给某商业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2760元,收取
第一、利用“价格”平台合理避税根源:——“从价计征” 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量×单位价×税率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是最常用的避税方法 三、案例: 1、消费税案例——酒厂售酒,低价售酒给经销商 2、预提所得税案例——外商技术转让费,低价转让给中方合资企业 3、关税案例——低价的抵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进口商再转手给真正的进口商 4、所得税直接转移利润案例——“高进低出”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给低税区的关联方 5、所得税“搭桥”转移利润案例——如果交易双方不是关联方,可以通过在与真正交易对象所在地的关联方“搭桥”实现利润转移 6、所得税构造“信箱公司”转移利润案例——通过在避税地注册一个用来“搭桥”的信箱公司起到转移利润目的 7、所得税“膨胀成本”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案例: (1)工资成本膨胀案例 (2)原材料进成本膨胀案例 (3)费用成本摊销 (4)固定资产折旧成本 (5)广告宣传费进成本——如:广告费进成本控制不得超过销售收入2%总公司超过2%,子公司不足2%,就可以让总公司的广告费,由不 足2%子公司承担;又比如,如果两个子公司,甲地所得税税负重, 可以让甲公司承担 8、增值税案例 (1)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税收政策区别,将混合销售产品价格转化为服务费 第二 利用“漏洞”平台避税筹划方法研究 一、漏洞三种形式 二、纳税人钻漏洞好处 1、增值税漏洞 2、消费税漏洞 3、营业税漏洞 4、关税漏洞 5、企业所得税漏洞 6、个人所得税漏洞
7,2009年最新消费税征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 颁布时间:2009-7-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第九条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第十条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3.第十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