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酒业新产品上市与企业改制,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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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

这和会计中的处理是相同的。给你个例子。比如,有一家企业送你一台设备,你是应该确认营业外收入的。但是如果是投资者股东送你一台设备,那就不能确认营业外收入,而确认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是的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

2,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

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以前国企的遗留问题,就是很多国企他内部都有三产的,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这些都在公司的账面上,怎么能带着这些上市呢,所以肯定要剥离,该卖的卖,该关的关啦
比如有些大型的国企,之前有办职工内部医院或托儿所、学校等内部机构,现在将这些具有社会职能的内部机构进行剥离,由于这些资产是不具有盈利性质的资产。

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

3,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后形成的吗

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上市之前形成。有限责任公司要改制才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属于上市公司。需要改制国内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模式。 募集设立又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两种方式: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以后,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1月,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关于企业先改制后发行的要求,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也于98年底之后就不再实施。 目前,国内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只有发起设立一种途径。发起设立又可以分为新设成立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两种方式:
你好!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其中上市公司是3000万,而有限责任公司只需3万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后形成的吗

4,上市大致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你好!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三个部分。其中,中介机构费用包括改制设立财务顾问费用、辅导费用、保荐与证券承销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产评估费用等,交易所费用系企业发行上市后所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上市初费和年费等,推广辅助费用主要包括印刷费、媒体及路演的宣传推介费用等。上述三项费用中,中介机构费用是发行上市成本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其金额的变化直接决定了上市成本的高低,其余两项费用在整个上市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大。 从目前实际发生的发行上市费用情况看,我国境内发行上市的总成本一般为融资金额的6%―8%。根据Wind数据,中小企业板前273家上市公司总发行费用平均为2015万元(人民币,下同),占融资额的比例约为6%,远低于境外10%-25%的标准。 在以上费用项目中,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在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并不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有关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项目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改制设立 财务顾问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上市前辅导 辅导费用...你好!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三个部分。其中,中介机构费用包括改制设立财务顾问费用、辅导费用、保荐与证券承销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产评估费用等,交易所费用系企业发行上市后所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上市初费和年费等,推广辅助费用主要包括印刷费、媒体及路演的宣传推介费用等。上述三项费用中,中介机构费用是发行上市成本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其金额的变化直接决定了上市成本的高低,其余两项费用在整个上市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从目前实际发生的发行上市费用情况看,我国境内发行上市的总成本一般为融资金额的6%―8%。根据Wind数据,中小企业板前273家上市公司总发行费用平均为2015万元(人民币,下同),占融资额的比例约为6%,远低于境外10%-25%的标准。在以上费用项目中,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在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并不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和利润。有关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项目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改制设立财务顾问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上市前辅导辅导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发行承销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800-1600万元之间会计师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80-150万元之间律师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70-120万元之间评估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10-50万元之间路演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上市及其他保荐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200-400万元之间上市初费/年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上市初费为3万元;上市年费按月收取,5000万股本以下每月500元,股本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0元,最高限额每月2500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上市初费按总股本0.03%收取,
根据病人情况有所不同,身体情况好点的400-600就ok了,身体条件不好的要1000多,建议你可以去金华同济无痛人流医院去做人流手术,在服务技术方面这家医院在这方面还是很专业的,不像去大医院里只把你当做一个无关紧要的病患对待

5,上市公司会遇到什么财务问题呢

  在中国已经改制成功、正在改制中以及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准备上市的外资企业目前已不下100家,而其中台资企业占了大多数,约50家。这主要是因为台资企业的股东与管理层通常是同一批人,做决定比较快。其次,他们在生产实业方面获得了成功,行业涉及高科技、食品行业、自行车(捷安特)、厨具(樱花)、日用化工(联合利华)等。这类内需型企业比较倾向在中国上市,他们营运资金的需求是以人民币为主,而且股票上市后相当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免费给企业做广告。   关于跨国公司在内地上市,最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六点要求:第一,希望外方投资主体为国际知名企业;第二,产业为高新产业或中国需要发展的产业;第三,具有相当规模;第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第五,具良好发展前景及其研究总部设在国内;第六,中外合作良好,具良好管理架构。这为跨国企业在国内上市指明了方向。但在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法规问题。   外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条件之一,在外经贸部的一个文件中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这高于公司法规定的上市的最低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   现在人们往往把改制和上市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两码事,要求3年连续盈利应是上市的条件,而不是改制条件。人们印象中往往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3个级别的公司,一级比一级盈利性强,规模大。其实公司的形式与获利能力不应直接挂钩,不能把单位的形式看作企业盈利好坏的一个标准。改制只要强调一定规模就可以了,不一定要3年连续盈利才可作为改制的前提条件,不然加上改制后的1年辅导期,要4年连续盈利才能申请上市,这不符合国际惯例。并且一个四年能够连续盈利的公司可能对资金的需求也就降低了。   跨国公司希望能给管理层包括中方管理层一些期权,使他们成为发起人,与公司一同成长,这样也容易符合发起人过半数要在国内有住所的规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没有将自然人列为可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国合资方,所以他们只能引进其它法人。跨国公司担心引进的法人与公司直接经营不是很相关,反而变成一种障碍,对公司经营的效率、方向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些外资企业在等,等政策上很明确的允许外资企业上市了再做改制。另外按规定,单一股东的直接和间接的持股数不能超过75%,最后能否上市,门槛会多高,条件有多大的弹性,他们还在看。   由于跨国公司当初都是通过境外或境内的控股公司在华不同地区设立三资企业,如今上市会涉及到重组架构的问题。首先在操作上,会遇到地方保护主义。整合生产型企业,各地的公司可能会把企业所得税税收申报全部集中于某一地。其次,公司法规定任何一个企业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比如一个上海的公司很难把各地生产型企业以分公司或转投资形式作为拟上市公司的一部分。第三,控股公司能不能上市。外资投资性公司或控股公司通常是一个壳,不具有研发、销售、生产、经营实体。不过未来以控股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还会遇到关联交易问题,与跨国集团国外公司或国内同类的分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及土地使用权取得等问题。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以租赁方式经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确定租赁期限和付费方式。如果原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规范,则做到这步一般可能需要3个月的时间,并且这只是改制中很多必需解决问题中的一项。因此,外资企业如果有计划在内地上市,应尽早进行规划,因为有很多的问题是需要一定时间才能解决的。

6,企业改制职工分流补偿金是否可按集团平均工资基数按计算本企业

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 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 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 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 平均工资3倍的, 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 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 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 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 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 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 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 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 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 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 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 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 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应是税前工资。理由有以下两点:  其一是《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的用词是“应得工资”,不是“实得工资”,说明是含税的工资。  其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个人因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关于征税方法,该通知还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得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工作年限数计算,起过12年的按12计算。”由此可见,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取得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按照税后工资计算,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劳动者的税前工资。

7,股份有限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事务所应由作出决定

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 1.上市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的失衡 首先,上市门槛过高是导致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根源。对公司申请上市的制度法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公司要上市必须满足上市条件,这是监督部门优化上市公司的质量以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但由于其财务指标的设计过于简单,一方面造成企业管理层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很容易通过会计处理来调节,公司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就千方百计地进行造假,以达到上市筹资目的。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满足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其次,配股条件、ST的处理制度和摘牌制度也会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配股必须符合: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符合以下规定的股票实行ST处理: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净利润均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在实施ST处理期间内,财务状况无明显改善,根据该年度审计结果已构成三年连续亏损的,将暂停其股票交易,并向证监会提交暂停上市的建议。这些也是监管部门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的措施,但对企业而言却构成了无形的压力。他们为了达到配股和免于ST处理和摘牌,就有动机和压力去虚假披露企业财务报告。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制度失衡 信息披露行为制度包括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和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指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主体的行为约束规范和制度,它依靠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落实;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是指对会计信息和财务报告质量进行规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财务报告的质量保证在有一个严密的行为主体规范约束制度和一套科学合理的会计质量控制规范体系。但这两方面我国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失衡。 (1)信息披露行为规范的失衡。企业财务报告呈报者是企业的管理当局,因而信息披露行为规范主要应是针对企业管理当局而定。各个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当局的行为都设计了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以保证公司管理当局能够遵循法规,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我国上市公司同样有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但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国有股和法人股呈现“一股独大”。而国有股存在一个弊病是多级代理,在多级代理制下,造成了所有权虚置,所有者缺位,中小股东又有搭便车的倾向,没有监督的动力,以致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制衡机制失效,企业的管理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由于管理当局和股东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在二者的利益相冲突时,管理当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会欺骗股东,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管理当局的操纵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人员是无力反抗的,甚至他们也与管理当局有相同的经济利益与管理当局通同作假。 (2)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的失衡。对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主要是通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来进行,因此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准则的质量。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有一个“充分程序”就是为了让各个利益集团进行充分博弈,以使会计准则这个合约越发完备,成为各利益集团都能遵守的契约。但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基本上是单边行为,企业博弈的动力不强。会计准则制定出来后,当企业意识到对他利益的约束时,就希求博弈。这可能表现为:一是对现有会计准则不遵守,违反现有会计准则规定的经济业务处理方法来追求企业利益;二是更为谨慎的做法,对会计准则中还没有规定或者是解释不清的业务处理方法,尽可能寻找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是一种事后博弈行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存在企业可利用的制度空间。例如:会计准则本身的不完全性,包括会计准则因博弈不充分而产生的倾向性、会计准则定义和释义的不准确而带来会计实务操作的不确定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会计法规之间的不协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控制度失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控制度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证监会监管处罚制度。 (1)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失衡。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审计要求问题。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年报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对于中期报告却没有这样的要求,这就使不少企业利用中期报告来进行虚假披露,一方面是对自己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调节,另外一方面是配合一些炒家进行股票的投机炒作。二是注册会计师监管问题引起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和独立性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健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够,审计质量堪忧。三是我国存在审计合谋的制度环境。审计合谋是指审计人员和管理当局合作欺骗审计委托和社会公众从中牟利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利益倾向的支持和脱钩改制前的挂靠制是滋生审计合谋的制度环境。尽管我国的法规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但内部人控制使得股东大会是名义上的委托人,管理当局成了实际上的委托人。当注册会计师真实地向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不利于管理当局时,管理当局会对注册会计师施压,要求隐匿其不利的信息,注册会计师是否屈服于管理当局的压力,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承受能力强弱。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抵制管理当局压力的承受能力差,很有可能被管理当局“俘获”成为同谋。尽管脱钩改制使事务所脱离了政府行政部门,但我国上市公司的鉴证会计师事务所绝大部分是本地所,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事务所产生影响,使其失去审计独立性。 (2)证监会监管制度失衡。会计监管主体是指监管活动的实施者。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将监管主体定义为两类:政府机构和行业自律机构。但从实施监管的效果来看却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政府机构监管范围过宽而其人员的专业技能有限,导致政府制度全面,实施管理片面。我国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证鉴会。证鉴会则作为最高监管部门其监管范围广泛,包括从证券市场到期货市场的所有具体事项。例如:指定两个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两个市场的法律、法规;批准企业股票上市;批准企业债券上市;监管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对券商的管理;对交易所的管理等。范围过广而人员有限,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往往被局限在:事后监管、查处力度不够、监管成本过高、市场波动反应慢等。二是作为监管力量一线的交易所权利范围狭小。交易所是上市公司接触最多了解最深入的自律机构。它的这种特性是任何机构不能取代的。但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证券会掌握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权。而交易所只有监督权。证监会有时鞭长莫及,交易所又权利有限,上市公司的监管出现真空违规事件屡屡发生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a或者b
说这么多,确认了是A股东大会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A 股东大会
A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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